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远期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利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从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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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
2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秘办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
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并按本制度提交审批与决策;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并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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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按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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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同步终止执行,相关业务操作统一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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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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