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十月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行与承销方案》《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认购邀请名单》 指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认购邀请书》 指购邀请书》《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申购报价单》 指购报价单》《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缴款通知书》 指款通知书》《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指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实施细则》 指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资产管理办法》 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东莞证券、保荐人(主承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威”“发行人”或“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596 号文同意注册批复。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作为博力威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博力威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根据《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1872340 股,因此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0561702 股(含本数)。
根据《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027053 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 1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不超过 30561702 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按照股东会授权,根据《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14519961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
15027053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人民币 40.66 元/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3.49%。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0999958.8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4955207.5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6044751.3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611000000.00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1 袁高歌 950570 39999985.60 6
2 周勇军 1425855 59999978.40 6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25855 59999978.40 6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79752 79099964.16 6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69961 32399958.88 6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6 UBS AG 1069391 44999973.28 6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0095 50499997.60 6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79182 196899978.56 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9 475285 19999992.80 6
驯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0 644015 27100151.20 6(有限合伙)
合计 14519961 610999958.88 -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
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6 年 6 月 9 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96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6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交
所报送了《发行与承销方案》《认购邀请名单》等文件,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包括: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不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3 家、证券公司 14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10 家、其他投资者 85 家,共计 152 名特定对象。
自《发行与承销方案》《认购邀请名单》报备上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除上述 152 家投资者外,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收到 4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分别为周勇军、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学赓、卢春霖。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前述新增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00 前,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 156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文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
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6 年 10 月 15 日(T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信达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与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上述 12 名认购对象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上述 12 名认购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
是否缴 是否
序 价格 申报金额
认购对象全称 纳保证 有效
号 (元/ (万元)
金 报价
股)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00 6000.00 不适用 是
47.15 2800.00 是
2 UBS AG 43.85 4100.00 不适用 是
42.75 4500.00 是
42.08 3000.00 是
3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41.08 4000.00 是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86 3240.00 不适用 是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1.88 6090.00 是 是
46.59 3200.00 是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99 3300.00 是 是
42.29 5050.00 是
48.51 2250.00 是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81 7910.00 不适用 是
42.00 16910.00 是
8 袁高歌 49.80 4000.00 是 是
48.58 2510.00 是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89 8520.00 不适用 是
42.29 19690.00 是
10 周勇军 49.50 6000.00 是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25 号私
11 42.20 2000.00 是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41.89 2020.00 是
12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
40.84 2670.00 是
(三)发行配售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 12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8 元/股,本次发行对应认购总数量为 1451996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10999958.88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79182 196899978.56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79752 79099964.16 6
3 周勇军 1425855 59999978.40 6
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25855 59999978.40 6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0095 50499997.60 6
6 UBS AG 1069391 44999973.28 6
7 袁高歌 950570 39999985.60 6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69961 32399958.88 6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 644015 27100151.20 6(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10 475285 19999992.80 6
驯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4519961 610999958.88 -
根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100.00万元,本次发行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与联席主承销商综合评定,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足额获配,申购金额为
30000000.00 元,获配金额为 27100151.20 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发行与承销方案》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
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
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周勇军 C4 普通投资者 是
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UBS AG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7 袁高歌 C4 普通投资者 是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10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博力威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产品、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获配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资产管理办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前述获配
的养老金产品、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私募资产管理办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4、袁高歌、周勇军属于个人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
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对象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及核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
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八)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6 年 10 月 22 日,大信会计师对获配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 5-00010 号)。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东莞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存的认购资金总计为 610999958.88元,上述认购资金已全部存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26 年 10 月 21 日,东莞证券向博力威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6 年 10 月 22 日,大信出具《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 5-00011 号),截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0999958.8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4955207.5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6044751.35 元,其中新增股本 14519961.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591524790.35 元。
(九)中止发行情况本次发行未出现中止发行情况。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9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96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何理荣 张晓枭
项目协办人:
闫明
法定代表人:
潘海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
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