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三月声明与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问”)受华
虹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
交易发表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向本独
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相关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
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出具;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
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重组报告书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2-1-1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和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
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
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2-1-2目录
声明与承诺.................................................1
目录....................................................3
释义....................................................7
重大事项提示...............................................12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12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14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15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6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19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20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
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20
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21
重大风险提示...............................................25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25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26
三、其他风险...............................................27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29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29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要..........................................31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33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34
五、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34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40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42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43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73
2-1-3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73
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73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78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78
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期变化情况......................78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78
七、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79
八、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79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80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80
十一、上市公司遵纪守法情况........................................80
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82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82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82
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113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113
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113
三、标的公司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122
四、标的公司下属企业情况........................................123
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123
六、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127
七、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149
八、本次交易已取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
让前置条件...............................................149
九、标的公司报告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150
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153
一、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153
2-1-4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安排...................................155
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159
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159
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209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214
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216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16
二、减值补偿协议............................................218
第八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21
一、基本假设..............................................221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221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分析......................................232
四、本次交易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
值的合理性...............................................232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233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市场地位、持续发展能力、经营业绩和公司治理机
制影响.................................................236
七、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237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37
九、本次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
的影响的核查意见............................................238
十、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交易对方
提供的说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如下:................238十一、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39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股票交易自查结果..........240
十三、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250十四、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252
2-1-5第九节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317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317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意见.......................................317
第十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318
2-1-6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名词释义《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预案、重组预案指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重组报告书指联交易报告书》本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指
报告/本报告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华虹半导体、华虹
公司、本公司、公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组、本次收购、本指等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97.4988%股权,次发行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指
买资产等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97.4988%股权
标的公司、华力微指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
指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97.4988%股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指产协议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产协议之补充协指充协议》议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之减值补偿协减值补偿协议指议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华力微资产评估报告指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华虹集团指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华虹国际 指 Shanghai Hua Hong International Inc.(上海华虹国际公司)大基金二期指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基指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
国投先导基金指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指华虹集团、大基金二期、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国投先导基金华虹宏力指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2-1-7上海市国资委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虹 NEC 指 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日电指日电(中国)有限公司
张江集团指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贝岭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NEC 指 NEC Corporation(日本电气株式会社)
Newport 指 Newport Fab LLCShanghai Zhangjia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上海张江国际有限张江国际指
公司)
Xinxin (Hongkong) Capital Co. Limited(鑫芯(香港)投资有鑫芯香港指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国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海通
法律顾问/律师/通指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力律师
审计机构/大华会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师
备考审阅机构/安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永会计师
评估机构/东洲评指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估士兰微指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芯国际指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华润微指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晶合集成指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芯联集成指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积电指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联华电子指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格芯 指 格芯股份有限公司(原:Global Foundries Inc.)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定价基准日指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8《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自2014年3月《公司条例》指
3日起)及其不时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大会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科创板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
A 股 指股股票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标交割日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上市公司发行日指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之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过渡期指止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名词释义
晶圆指制造半导体芯片的衬底(也叫基片)。由于是圆形晶体材晶圆指料,所以称为晶圆。按照直径进行分类,主要包括4英寸、5英寸、6英寸、8英寸、12英寸等规格
Integrated Circuit,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采用半导体制作工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IC、集成电路 指 组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芯片或介质基片上,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
制程亦称为节点或特征线宽,用来衡量半导体芯片制造的工艺水制程指准,线宽越低,则制程水平越高嵌入式 指 将 IP 模块或工艺模块集成至芯片或基础工艺的简称
Embedded Non-Volatile Memory,缩写为 eNVM,用于满足各种嵌入式非易失性 嵌入式系统应用程序的小型芯片,eNVM 被广泛应用于需要存储指
存储器代码程序、客户数据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芯片,如智能卡芯片、MCU 等
2-1-9Standalone Non-Volatile Memory,缩写为 sNVM,是一种独立于
独立式非易失性数据处理芯片单独封装的存储器件,其核心特征是断电后数据不指
存储器 丢失,并通过标准化接口(如 USB、PCIe、NVMe)与主机系统通信高压指高压显示驱动
分立器件板块的一个分支,主要用于电力设备的电能变换和控制功率器件指
电路方面大功率的电子器件,如 MOSFET、SJ 和 IGBT电源管理芯片(Power Management Integrated Circuits,PMIC),电源管理芯片指是在电子设备系统中担负起对电能的变换、分配、检测及其他电能管理的职责的芯片
SONOS 指 硅基-二氧化硅-氮化硅-二氧化硅-多晶硅,一种存储结构是一种非易失性存储器的形式,允许在操作中被多次擦或写的存Flash/闪存 指储器
Image Signal Processor,图像信号处理器,主要用来对前端图像ISP 指传感器输出信号处理的单元
Micro controller Unit,微控制单元,又称单片微型计算机或者单片机,是把中央处理器的频率与规格做适当缩减,并将内存、计MCU 指 数器、USB、A/D 转换、UART、PLC、DMA 等周边接口,甚至LCD 驱动电路都整合在单一芯片上,形成芯片级的计算机,为不同的应用场合做不同组合控制
AIoT 指 AI+IoT,即人工智能+物联网Static Random Access Memory,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是一种半SRAM 指
导体存储器,主要用于芯片内的缓存半导体 IP(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般指在集成电路设计中,经IP 指
过验证的、可重复使用且具备特定功能的集成电路模块
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r,垂直整合制造工厂,是集芯片设IDM 指 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及产品销售于一体的整合元件制造商,属于半导体行业的一种业务模式
泛指晶圆代工模式,专门负责芯片制造,不负责芯片设计,可同Foundry 指
时为多家芯片设计公司或 IDM 公司提供代工服务
传递和处理离散信号,以二进制为原理,实现数字信号逻辑运算逻辑电路指和操作的电路射频指高频交流变化电磁波的信号处理电路
CIS 指 CMOS Image Sensor,CMOS 图像传感器Process Design Kit,工艺设计套件,是集成电路设计流程中的重PDK 指要工具包
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窄带物联网,是一种由 3GPP 标NB-IOT 指 准化的低功耗广域网(LPWAN)技术,基于蜂窝网络,专为物联网应用设计
2-1-10Field Programmable Gate Array,现场可编程逻辑门阵列,是在
FPGA 指 PAL、GAL 等可编程器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在硬件层面可重复进行编程、以满足多种应用需要
OLED 指 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CMOS(Complementary Metal-Oxide-Semiconductor),互补金属CMOS 指 氧化物半导体。CMOS 的制造技术原理主要是利用共存着带 N(带-电)和 P(带+电)级的半导体
nm 指 纳米,10?9米除特别说明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1-11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形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华虹集团等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
交易方案简介计持有的华力微97.4988%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不含募
826790.22万元集配套资金金额)名称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主营业务交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易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标
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的
其他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交易性质□是√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是□否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无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本次交易对华力微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
2-1-12评估或评估或估
交易标增值率/本次拟交易交易价格其他基准日估值方值结果
的名称溢价率的权益比例(万元)说明法(万元)
2025年
华力微8月31市场法848000.00323.59%97.4988%826790.22-日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序交易股权交易对方方支付总对号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其他价
1华虹集团63.5443%0.00538855.12无无538855.12
上海集成电路
215.7215%0.00133318.65无无133318.65
基金
3大基金二期10.2503%0.0086922.77无无86922.77
4国投先导基金7.9827%0.0067693.68无无67693.68
合计97.4988%0.00826790.22-826790.22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条,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种类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
43.34元/股,不低于
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定价基准日前120个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决议公告日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0%190768392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89%(不考虑募集发行数量配套资金)□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是否设置发行价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格调整方案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1、华虹集团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锁定期安排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华虹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果上海集成电
2-1-13路基金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则其
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3、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其取得前述上市公司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相符或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755628.60万元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拟使用募集资使用金额占全部项目名称金金额(万募集配套资金金元)额的比例
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
56152.607.43%
化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
370000.0048.97%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合计755628.60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A 股(人民 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 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股票种类每股面值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无面值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本次募集配
定价基准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套资金的发发行价格
日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行期首日申购报价情况确定。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2-1-14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数量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增加的,亦应锁定期安遵守上述约定。前述锁定期与适用法律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排监会和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适用法律或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华力微97.4988%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总额与交资产净额与交项目营业收入易金额孰高易金额孰高
华力微97.4988%股权826790.22826790.22510114.63
上市公司10012329.134516029.041729145.07
指标占比8.26%18.31%29.50%
注1:上表华力微97.4988%股权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均取相应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取华力微2025年度营业收入;
注2:上市公司、华力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表。
2-1-15如上,本次交易中计算依据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未超过50%,因此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上市公司董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及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主要从事基于多种工艺节点、不同技术的特色工艺平台的可定制半导体晶圆代工服务。公司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主要聚焦于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特色工艺平台。
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均拥有 65/55nm、40nm 制程代工工艺,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
2-1-16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同时,通过研发资
源整合与核心技术共享,双方有望在工艺优化、良率提升、器件结构创新等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加速技术创新迭代,共同提升在逻辑工艺、特色工艺领域的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力。另外,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管控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内部管理、工艺平台、定制设计、供应链等方面实现深层次的整合,通过降本增效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737614193股,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190768392股。本次交易前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本次重组前套资金)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股份数量持股
(股)比例(股)比例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KSCC
82033368847.21%82033368842.54%
NOMINEESLIMITED)
华虹国际34760565020.00%34760565018.03%联和国际有限公司
(Sino-Alliance 160545541 9.24% 160545541 8.33%International Ltd.)
华虹集团11985170.07%1255305706.51%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
483342492.78%683902633.55%
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307611091.60%
国投先导基金--156192160.8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110200000.63%110200000.57%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2-1-17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本次重组前套资金)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股份数量持股
(股)比例(股)比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
106973390.62%106973390.5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92678530.53%92678530.48%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60775170.35%60775170.32%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股东30622383917.62%30622383915.88%
合计1737614193100.00%1928382585100.00%
注:重组前股份数量、持股比例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资产总额10012329.1310610932.808793523.159356042.83
负债总额3702853.874092273.002521468.252965008.50归属于母公司
4516029.044725213.574360233.224474671.92
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1729145.072228795.711438830.771927405.55
利润总额-65100.6111125.88-98831.81-36817.13
净利润-80714.30-4487.81-103218.38-41203.70
2-1-18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37661.14118428.3738057.6295531.55
股东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
0.220.620.220.50(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根据模拟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均有较大提升。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2025年第九次董事
会会议、2026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授权或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7、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审查、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
2-1-19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已出具《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
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
2-1-20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
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已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人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
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2-1-21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
审计、评估,以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四)网络投票安排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投票情况,上市公司对 A 股股东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已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已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从而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1-22(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就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5年度2024年度
项目交易前备考数交易前备考数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0.620.220.50
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本次交易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可能。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防止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具体如下:
1、有效整合标的资产,加快释放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从事晶圆代工业务,本次交易系同行业并购整合,交易双方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
2-1-23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
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2-1-24重大风险提示
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或作出投资决策时,除本报告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审查、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申请审核注册工作,上述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而被暂停、中止或
取消的风险;
3、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述情形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中止或取消,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2-1-25资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
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做出相应判断。
(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能否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的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四)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人员等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也将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通过整合保持标的资产原有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并购整合的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半导体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密切相关,其下游市场需求受到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低迷,或者通信、消费电子等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有关国家针对半导体设备、材料、技术等领域颁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政策,对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技术和服务作出限制。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或进一步加剧,标的公司生产经
2-1-26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晶圆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优秀的研发人员团队是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保障。在资本涌入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背景下,半导体领域人才的竞争愈加激烈,若标的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发展路径、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及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进而对标的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与市场拓展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6.51%和23.69%,标的公司的毛利率逐年有所提升。标的公司产品毛利率波动受诸多因素影响,未来,如果半导体行业整体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客户需求未达预期,从而影响到标的公司晶圆代工业务的产能利用率、销量及价格;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不利情况发生,标的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本次交易事项本身的阐述和分析不能完全揭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存在波动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上市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1-27(二)不可抗力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1-28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多项政策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收购华力微适逢其时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明确将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具体措施包括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及并购重组;依法依规支
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
以及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202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以及建立健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股债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
2024年12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落实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重大产业战略升级,深化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宏观政策和监管环境持续优化,上市公司启动并购重组适逢其时。
2、本次重组践行华虹公司上市承诺,符合市场预期华虹公司科创板上市时,华虹集团曾向市场公开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安排,在
2-1-29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后,华虹集团将华力微注入发行人。”本次重组,是
华虹集团对于华虹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开承诺的践行,符合市场预期。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通过注入华力微,上市公司与华力微之间在 65/55nm、40nm 的同业竞争得到实质性解决。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
华虹半导体聚焦于特色工艺,目前已覆盖至 65/55nm、40nm;华力微聚焦于
65/55nm 及 40nm 逻辑工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特色工艺。本次重组完成后,华力微的 65/55nm 及 40nm 逻辑工艺及特色工艺技术将直接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新增 3.8 万片/月的 65/55nm、40nm 产能,提高上市公司市场地位。
本次并购重组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提升股东价值回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扩充产能,提高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提高股东回报的重要举措,符合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性
1、标的公司具备科创属性
标的公司从事晶圆代工业务,主要工艺节点为 65/55nm、40nm,主要覆盖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逻辑与射频、高压等工艺平台。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2-1-30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分类代码:1.2.1)、“集成电路制造”(分类代码:1.2.4)及“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分类代码:6.5.2)。因此,标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
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晶圆代工领域,属于同行业。双方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协同效应。
工艺平台方面,华力微的 65/55nm、40nm 覆盖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逻辑与射频、高压等工艺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工艺平台种类,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客户及供应商方面,不同客户对晶圆代工要求不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工艺平台、技术等进一步丰富,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升整体竞争力;半导体设备、半导体材料供应商的全球行业集中度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产业链地位进一步增强。
技术及产能方面,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主营业务所需的
65/55nm、40nm 制程的相关技术,加速产品迭代、开发进程。标的公司拥有 3.8
万片/月产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产能将进一步提升,满足客户需求。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厚上市公司利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要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
2-1-31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基金二
期、国投先导基金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华力微97.4988%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力微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本次交易对华力微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84800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华力微
97.4988%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序交易股权交易对方方支付总对号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其他价
1华虹集团63.5443%0.00538855.12无无538855.12
上海集成电路
215.7215%0.00133318.65无无133318.65
基金
3大基金二期10.2503%0.0086922.77无无86922.77
4国投先导基金7.9827%0.0067693.68无无67693.68
合计97.4988%0.00826790.22--826790.22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
2-1-32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授权代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额(万元)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
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
256152.607.43%
目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
3370000.0048.97%
中介机构费用
合计755628.6010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华力微97.4988%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总额与交资产净额与交项目营业收入易金额孰高易净额孰高
华力微97.4988%股权826790.22826790.22510114.63
上市公司10012329.134516029.041729145.07
指标占比8.26%18.31%29.50%
注1:上表华力微97.4988%股权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资产净额与交易净额孰高”均取相应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取华力微2025年度营业收入;
注2:上市公司、华力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
2-1-33表。
如上,本次交易中计算依据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未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上市公司董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本次交易对华力微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
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华力微97.4988%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
五、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2-1-3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 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无面值,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对象为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
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4名交易对方。
3、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上市公司现金补足。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中,华力微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均以股份方式支付,不足一股部分,现金补足。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43.34元/股计算,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190768392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万元)股份数量(股)
1华虹集团538855.12124332053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133318.6530761109
3大基金二期86922.7720056014
4国投先导基金67693.6815619216
合计826790.2219076839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2-1-35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43.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则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具体股份锁定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过渡期损益安排
2-1-36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内标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
益及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减值测试补偿
本次交易的减值测试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在减值测试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的合计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如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在减值测试期间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发生减值则补偿
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总对价-该会计年度
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减值测试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
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补偿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应获得的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总对价比例×期末减值额。
补偿方将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
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金额/发
行价格-减值测试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补偿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
若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
(1+送股或转增比例)。若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应当向上取整作为补偿方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方在减值测试期间内就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
2-1-37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补偿股份数量。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 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无面值,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及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1-38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前述锁定期的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额(万元)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
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
256152.607.43%
目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
3370000.0048.97%
中介机构费用
合计755628.60100.00%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2-1-39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及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主要从事基于多种工艺节点、不同技术的特色工艺平台的可定制半导体晶圆代工服务。公司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主要聚焦于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特色工艺平台。
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均拥有 65/55nm、40nm 制程代工工艺,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同时,通过研发资源整合与核心技术共享,双方有望在工艺优化、良率提升、器件结构创新等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加速技术创新迭代,共同提升在逻辑工艺、特色工艺领域的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力。另外,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管控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内部管理、工艺平台、定制设计、供应链等方面实现深层次的整合,通过降本增效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737614193股,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190768392股。本次交易前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1-40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本次重组前套资金)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股份数量持股
(股)比例(股)比例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KSCC
82033368847.21%82033368842.54%
NOMINEESLIMITED)
华虹国际34760565020.00%34760565018.03%联和国际有限公司
(Sino-Alliance 160545541 9.24% 160545541 8.33%International Ltd.)
华虹集团11985170.07%1255305706.51%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
483342492.78%683902633.55%
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307611091.60%
国投先导基金--156192160.8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110200000.63%110200000.57%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
106973390.62%106973390.5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92678530.53%92678530.48%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60775170.35%60775170.32%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股东30622383917.62%30622383915.88%
合计1737614193100.00%1928382585100.00%
注:重组前股份数量、持股比例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1-41(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资产总额10012329.1310610932.808793523.159356042.83
负债总额3702853.874092273.002521468.252965008.50归属于母公司
4516029.044725213.574360233.224474671.92
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1729145.072228795.711438830.771927405.55
利润总额-65100.6111125.88-98831.81-36817.13
净利润-80714.30-4487.81-103218.38-41203.70归属于母公司
37661.14118428.3738057.6295531.55
股东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
0.220.620.220.50(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根据模拟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均有较大提升。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已履行完毕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2025年第九次董事
会会议、2026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授权或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1-4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7、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审查、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各自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关于不存在不得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司重大资产重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431、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
2、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
真实性、准确性
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完整性的承诺或者重大遗漏。
函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为依据中国香港法律适当设立且存续的企业,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一)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本次交易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关于无违法违规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
行为的声明与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诺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2-1-44情形;本企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遵循《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参与项目商议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
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关于本次交易采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取的保密措施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保密制度的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企业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在本企业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本企业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此外,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交易协议设有保密条款,约定各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企业与本次交易拟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要求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违规关于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担保、关联方资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金占用等情形的在资金、资产被本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承诺函不存在为本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关于保证不影响委”)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和干扰审核的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诺函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
2-1-45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
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
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
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企业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关于不存在不得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情形的说明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已向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关于所提供信息
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真实性、准确性
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和完整性的承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函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46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无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已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承诺,并关于股份减持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划的承诺函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人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
此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行为的声明与承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诺函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人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遵循《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本次交易采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取的保密措施及密措施。
保密制度的说明2、本人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2-1-47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4、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
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
关于摊薄即期回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报填补措施的承执行情况相挂钩;
诺函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减少和规范2、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
关联交易的承诺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挪用、侵函占、转移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关于保证不影响1、本人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和干扰审核的承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2-1-48诺函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
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人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
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
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
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人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1、华虹集团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关于不存在不得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司重大资产重组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情形的说明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
2-1-49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如违反上述
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关于所提供信息要求。
真实性、准确性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完整性的承诺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函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关于所持标的公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司股权权属的承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诺函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
2-1-50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
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关于本次交易采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取的保密措施及
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保密制度的说明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关于股份锁定期
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的承诺函
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1-51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未来如果本企业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在本次交易前本企业已经持有的华虹半导体人民币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A 股股份”),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八个月的限制)。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前所持华虹半导体 A 股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增加之股份等也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华力微系采用市场法确定最终评估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拟取得的华力微97.4988%股权(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情形,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2、本企业同意并承诺,本次交易的减值测试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期间”)。
3、本企业同意,在减值测试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的合计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减值关于本次交易减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值补偿的承诺函
4、本企业同意,如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在减值测试期间任何一个会计年
度发生减值(以下简称“期末减值额”),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本企业承诺按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总对价-该会计年度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
除减值测试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本企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以下简称“补偿金额”)=本企业在
本次交易中应获得的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总对价比例×期末减值额。
本企业承诺,将优先以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金额/发行价格-减值测试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1-52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本企业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若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若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应当向上取整作为本企业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5、本企业承诺,在减值测试期间内就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
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如下:返还金额=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补偿股份数量。
6、本企业承诺,在上市公司确定本企业需补偿的金额并予以公告之日
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本企业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1元的对价回购,或将现金补偿金额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7、本企业承诺,不得通过转让、赠与、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或其
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处置本企业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处于锁定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参与任何上市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司重大资产重组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情形的说明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
的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真实性、准确性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
2-1-53和完整性的承诺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函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
关于所持标的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司股权权属的承
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诺函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2-1-54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华虹半导体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华虹半导体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关于本次交易采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取的保密措施及
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保密制度的说明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期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2-1-55的承诺函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果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则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大基金二期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关于不存在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参与任何上市公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司重大资产重组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
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真实性、准确性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
2-1-56和完整性的承诺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函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
关于所持标的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司股权权属的承
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诺函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2-1-57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华虹半导体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华虹半导体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执行人员,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关于本次交易采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取的保密措施及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保密制度的说明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1-58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本企业取得前述华虹半导体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华虹半导体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关于股份锁定期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的承诺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国投先导基金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关于不存在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参与任何上市公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司重大资产重组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
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59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关于所提供信息要求。
真实性、准确性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完整性的承诺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函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关于所持标的公
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
司股权权属的承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诺函
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2-1-60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华虹半导体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华虹半导体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关于本次交易采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取的保密措施及
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保密制度的说明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
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
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2-1-61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本企业取得前述华虹半导体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华虹半导体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关于股份锁定期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的承诺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
1、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各自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关于不存在不得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司重大资产重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1、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真实性、准确性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和完整性的承诺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
2-1-62函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本企业不关于无违法违规
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为的声明与承本企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诺函为。
3、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
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2、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关于本次交易采
3、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取的保密措施及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保密制度的说明股票。
4、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632、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关于不存在不得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情形的说明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关于所提供信息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实性、准确性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和完整性的承诺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函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关于无违法违规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因违行为的声明与承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本人不诺函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1-643、本人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
循《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关于本次交易采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取的保密措施及
3、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
保密制度的说明
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1、华虹集团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本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次交易的原则性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意见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股份减持计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划的承诺函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由此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关于规范关联交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易的承诺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2-1-65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
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华虹半导体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
关于避免同业竞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争的承诺函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
足额赔偿给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华虹半导体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关于不存在不得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司重大资产重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关于所提供信息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实性、准确性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和完整性的承诺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函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2-1-66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关于无违法违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行为的声明与承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诺函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针对本次交易,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企业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华虹半导体提交。
关于本次交易采
3、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取的保密措施及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保密制度的说明股票。
4、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在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关于保证上市公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
司独立性的承诺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函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
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
关于摊薄即期回益;
报填补措施的承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诺函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2-1-67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
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关于不存在违规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担保、关联方资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金占用等情形的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继续规范运作,未来承诺函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
关于保证不影响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和干扰审核的承(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诺函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
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企业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华虹国际
2-1-68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本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次交易的原则性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意见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关于股份减持计
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划的承诺函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由此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关于规范关联交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易的承诺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
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华虹半导体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
关于避免同业竞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争的承诺函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
足额赔偿给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华虹半导体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关于不存在不得
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参与任何上市公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司重大资产重组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情形的说明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
2-1-69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关于所提供信息要求。
真实性、准确性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完整性的承诺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函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关于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行为的声明与承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诺函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2-1-70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针对本次交易,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企业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华虹半导体提交。
关于本次交易采
3、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取的保密措施及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保密制度的说明股票。
4、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司独立性的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函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
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于摊薄即期回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报填补措施的承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诺函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1-71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关于不存在违规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担保、关联方资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金占用等情形的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继续规范运作,未来承诺函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
关于保证不影响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和干扰审核的承(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诺函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
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企业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1-72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证券简称华虹公司
证券代码 688347.SH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地址中国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212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05年1月21日上市日期2023年8月7日
公司网站 www.huahonggrace.com
联系电话86-21-38829909
电子信箱 IR@hhgrace.com邮政编码201203
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设立及收购华虹 NEC
经国务院于 2004 年 12 月批示同意,为华虹 NEC 重组上市目的,华虹 NEC中方股东华虹集团、张江集团、上海贝岭拟将其持有的华虹 NEC 股权划转到境外,并与华虹 NEC 外方股东合资设立拟上市公司,自行选择有利时机,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上市。
2005年1月21日,公司在中国香港依据《公司条例》注册,设立时公司名
称为“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设立时已发行股份数为 1 股,每股面值为 0.01 美元,该等已发行股份由 Harefield Limited 持有。
2005 年 3 月 3 日,华虹 NEC 相关股东、公司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
华虹 NEC 当时全体注册于境内的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华虹 NEC 股权划转、转让
2-1-73予相关境外主体,并由华虹公司向前述划转或转让完成后的华虹 NEC 全体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虹 NEC100%股权,前述事宜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美元
第一步:华虹 NEC 境内
第二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华虹
华虹 NEC 原股东情况 股东将股权划转、转让予
NEC 全部股权境外主体持股比划入持股比出售比股东名对价股份
出资额例方/受出资额例出售方例称(股)
(%)让方(%)(%)华虹集华虹
5000055.925000055.92
团国际华虹国华虹国
44805.01---61.42350401100
际际张江集华虹
4370.494370.49
团国际中国日
7000 7.83 NEC 7000 7.83
电 NEC 17.36 99038800
NEC 8520 9.53 - - -上海贝香港香港海
1003011.221003011.2211.2264010100
岭海华华
Newport 8941 10.00 - - - Newport 10.00 57050000
合计89408100.00-89408100.00-100.00570500000
注1:根据华虹集团、华虹国际与张江集团、张江国际于2005年3月3日签订的境外信托
契据及华虹集团、华虹国际与张江集团于2005年3月3日签订的股权托管及划转协议,张江集团将华虹 NEC 0.49%股权(即“华虹 NEC 权益”)委托华虹集团代管并划转至华虹国际,并授权华虹国际根据境外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虹 NEC 权益置换为公司 0.49%股权(对应公司2795450股,即“公司权益”);股权置换后,由华虹国际根据协议约定代张江集团持有及管理公司权益,并代表张江集团行使公司权益项下的股东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张江集团根据协议约定保留公司权益项下的处分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注 2:其中华虹国际所持有的公司 1 股股份系自 Harefield Limited 处以 0.01 美元的价格受让取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2月4日出具国资产权[2005]150号《关于对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向境外划转及注入拟上市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核准华虹 NEC 中方股东股权向境外划转及注入拟上市公司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分别于2005年3月31日、2005年4月30日、20052-1-74年 7 月 28 日核发商合批[2005]178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向境外划转股权并在香港设立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5]720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宜的批复》、商资批[2005]1540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同意上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5月8日核发发改外资[2005]73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全部转移境外并在香港上市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上述事宜。
华虹国际、NEC、香港海华及 Newport 已于 2005 年 6 月 1 日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华虹 NEC 之股权已于 2005 年 10 月 9 日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上述华虹 NEC 收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股东名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号称(%)
350401100
1华虹国际61.42(其中2795450股系为张江集团托管)
2 NEC 99038800 17.36
3香港海华6401010011.22
4 Newport 57050000 10.00
合计570500000100.00
(2)2014年10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同时批准董事行使公司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切权力(包括作出要约、订立协议、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配发及发行股份的证券的权力)。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于2014年10月以11.25港币/股的价格公开发行合计228696000股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增至
1033871656股。2014年10月15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3)2015年9月第一期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决议,同意采纳股票期权计划,
2-1-75并授权董事会自计划批准日7年内任何时间决定授予参与者按行权价认购一定
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该股票期权计划项下拟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公司任何其他股
票期权计划项下拟授出的任何期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的股票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当时的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0%,且该等股票期权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上海市国资委已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沪国资委分配(2015)278号《关于同意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上述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上述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4日作出决议,同意于2015年9月4日向董事及雇员授出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授出30250000份期权,前述期权可按行权价6.912港元认购合计最多30250000股股票,本次期权分三期归属,并将于2022年9月3日失效。
(4)2018年11月增资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与大基金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大基金(无论是通过其自身或是通过其指定人士)认购公司242398925股股份,认购价为每股
12.9002港元;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决议,同意前述股份认购事宜。大基金指定的主体鑫芯香港已于2018年11月7日完成前述股份认购。
华虹集团于2017年12月15日召开一届五十三次党委会,同意鑫芯香港入股公司;大基金已于2017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鑫芯香港入股公司事宜,并就前述事宜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重大项目核准意见表》。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增至
1283750891股。
(5)2018年12月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第一次授予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决议,同意于2018年12月24日及
2019年12月23日向若干雇员和/或董事配发股票期权,但该等期权计划的实施
须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为前提。公司于2018年122-1-76月24日向公司若干员工及当时的董事授出34500000份期权(该等期权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前述期权可按行权价15.056港元认购合计最多
34500000股股票,其中,就副总裁及以上级别的职员(连同董事)而言,本次
期权分四期归属;就其他职员而言,本次期权分三期归属;前述期权将于2025年12月23日失效。
上海市国资委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沪国资委分配(2019)44号《关于同意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二期)的批复》,原则同意《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期)方案》,并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公司于2018年
12月24日授出34500000份股票期权,并同意于2019年12月23日或前后进
一步授出4000000份股票期权。
(6)2019年3月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第二次授予
根据上述上海市国资委的批复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决议,同意于2019年3月29日向唐均君授出500000份期权,前述期权可按行权价18.40港元认购合计最多500000股股票;本次期权分四期归属,并将于2026年3月28日失效。
(7)2019年12月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第三次授予
根据上述上海市国资委的批复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决议,同意于2019年12月23日向华虹无锡具有重要技术专长及/或担任核心管理职位的101名员工授予2482000份期权。前述期权可按行权价17.952港元认购合计最多2482000股股票,其中,就副总裁及以上级别的职员而言,本次期权分四期归属;就其他职员而言,本次期权分三期归属。前述期权将于2026年12月22日失效。
(8)2021年11月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决议,鉴于现有股票期权计划限额已多数获使用,为使公司能够更灵活地向其雇员提供激励及奖励,同意将公
2-1-77司股票期权计划授出限额调整为130047036股股票。
(9)2023年8月公司在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228号《关于同意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华虹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77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52元。经上交所同意,华虹公司境内发行股票总
数为407750000股,其中103974252股于2023年8月7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交所 A 股股票总数未发生变动,为
407750000股,联交所股票总数为1329864193股,其变动系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所致。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最近三十六个月,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未发生控制权变动。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期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182033368847.21(HKSCC NOMINEES LIMITED)
2华虹国际34760565020.00
2-1-78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
(%)联 和国 际有 限公 司 ( Sino-Alliance
31605455419.24International Ltd.)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
4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483342492.78
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
5110200000.63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
6106973390.62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上证科
7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92678530.53
基金
8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81550000.47
9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81550000.4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
1060775170.3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43019183782.31
七、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华虹半导体是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也是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公司立足于先进“特色 IC+功率器件”的战略目标,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提供包括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多元化特色工艺平台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八、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729145.071438830.771623187.40
营业利润-65192.80-98935.59117791.99
利润总额-65100.61-98831.81117754.41
净利润-80714.30-103218.3884736.19
2-1-7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661.1438057.62193623.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22893.8924528.05161402.82
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6542.13360828.97510498.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34357.02-750413.472556791.76
2025年2024年2023年
项目
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资产合计10012329.138793523.157622635.11
负债合计3702853.872521468.252073554.56
所有者权益合计6309475.276272054.905549080.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516029.044360233.224335425.24
注:最近三年财务数据经审计。
(二)主要财务指标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0.220.221.31
稀释每股收益(元)0.220.22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50.886.49
资产负债率(%)36.9828.6727.20
毛利率(%)18.7217.4327.10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遵纪守法情况
2-1-80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1-81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
(一)华虹集团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177号法定代表人秦健
注册资本1352148.44931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3312B成立日期1996年4月9日
组织开发、设计、加工、制造和销售集成电路和相关产品,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销售、应用及相关高科技产业,咨询服务,资产管理,经营范围
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注册资本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1996年4月,设立
华虹集团成立于1996年4月,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其中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10000万元,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出资190000万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10000.0052.50%
2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190000.0047.50%
合计400000.00100.00%
(2)2009年3月,分立减资2-1-822009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沪华虹股【2009】第1号)和《关于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之分立协议》,公司将所持上海华虹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占90.28%)、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占10.00%)、上海新
鑫投资有限公司(占36.36%)、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50.00%)、宁
波钲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占80.00%)和上海贝岭(占27.80%)等6家公司的
股权和货币资金1000.00万元分立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相应减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出资额104769.73万元,同时增加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出资份额357.92万元,增加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出资份额8153.21万元,增加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出资份额9068.00万元,资产交割日为2009年6月30日。另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产【2009】20号)批复,上海久事公司将持有公司20.53%的股权及对应的出资额100000.00万元无偿划转给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至此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99809.40万元。
分立减资后华虹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88230.2747.08%
2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109068.0027.28%
3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98153.2124.55%
4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4357.921.09%
合计399809.40100.00%
(3)2009年12月,股份划转2009年12月,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产【2009】679号)批复,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的股权19.80%无偿划转给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划转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188230.2747.08%
2-1-83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88230.2747.08%
3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18990.954.75%
4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4357.921.09%
合计399809.40100.00%
(4)2018年9月,股权转让2018年9月14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产权【2018】644号)批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47.08%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3.54%股权,转让给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3.54%股权。2018年12月25日,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浦国资委【2018】154号)批复,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将1.09%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至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划转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192588.1948.17%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94115.1323.54%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94115.1323.54%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8990.954.75%
合计399809.40100.00%
(5)2019年11月,增资2019年11月21日,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
产权(2019)308号)批复,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上海华力微电子有
限公司50.2283%股权和1.8亿元现金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对华虹集团进行增资。
该增资以华虹集团、华力微2018年12月31日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
增资完成后,华虹集团注册资本增加至1110229.62万元。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2-1-8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903008.4181.34%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94115.138.48%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94115.138.48%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8990.951.71%
合计1110229.62100.00%
(6)2019年12月,增资
2019年12月30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19)375号),上海市国资委以华虹集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15000.00万元,其中15425.75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25.75万元冲减资本公积。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903008.4180.22%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94115.138.36%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94115.138.36%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8990.951.69%
5上海市国资委15425.751.37%
合计1125655.37100.00%
(7)2020年6月,股权划转
2020年6月8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产权(2020)126、127、
128、129号),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华虹集团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上
海市国资委,该划转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2645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同时,上海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华虹集团10%、10%和10%的股权分别无偿划转至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划转以2020年
1月1日为基准日,以中介机构出具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股权划转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2-1-85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资委580737.5551.59%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8.36%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8.36%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11.69%
合计1125655.37100.00%
(8)2020年9月,增资
2020年9月18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20)247号),
上海市国资委以华虹集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50000.00万元,其中50792.36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92.36万元冲减资本公积。增资后华虹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176447.73万元。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资委631529.9153.68%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7.57%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7.57%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11.18%
合计1176447.73100.00%
(9)2020年12月,增资
2020年12月24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20)427号),上海市国资委以华虹集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30000.00万元,其中30475.42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75.42万元冲减资本公积。增资后华虹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206923.15万元。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资委662005.3354.86%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7.12%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7.12%
2-1-86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10.90%
合计1206923.15100.00%
(10)2021年12月,增资
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上海市国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21)411号),上海市国资委以华虹集团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113000.00万元,其中114499.95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499.95万元冲减资本公积。增资后华虹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321423.10万元。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资委776505.2758.76%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64%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64%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9.96%
合计1321423.10100.00%
(11)2022年12月,增资
2022年12月30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23)8号),
上海市国资委以华虹集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15000.00万元,其中5894.3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9105.6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华虹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327317.47万元,相应股权结构变更为:上海市国资委出资782399.65万元(占58.95%),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1556.48万元(占9.91%),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6680.67万元(占15.57%),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6680.67万元(占15.57%)。
2023年7月11日,根据股东会关于公司增加资本金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决议,
华虹集团确认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2-1-87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资委782399.6558.95%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57%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57%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9.91%
合计1327317.47100.00%
(12)2023年12月,增资
2023年12月14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23)289号),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华虹集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28580万元,其中11168.43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7411.5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4年2月20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文件(沪国资委评价(2024)40号),上海市国资委以华虹集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16499万元,其中6447.44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0051.5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华虹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344854.52万元。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资委799936.7059.48%
2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37%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37%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9.78%
合计1344854.52100.00%
(13)2024年11月,股权划转2024年11月6日,根据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产权
(2024)204号),将市国资委所持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8%股权无偿划转至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股权划转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被划转企业净资产值为依据,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本次划转后,华虹集团的股东情况如下:
2-1-88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92348.3451.48%
2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37%
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37%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9.78%
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7588.368.00%
合计1344854.52100.00%
(14)2025年1月,增资2025年1月15日,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评
价(2025)14号),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华虹集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增加国有资本金23555万元,其中7293.92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6261.0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5年3月,根据华虹集团股东会决议,华虹集团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352148.45万元,并于2025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增资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99642.2651.74%
2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29%
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6680.6715.29%
4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131556.489.73%
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7588.367.96%
合计1352148.45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虹集团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2-1-89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虹集团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虹集团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华虹集团旗下业务包括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分销、智能化系统应用等板块,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6、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华力微外,华虹集团持股比例30%以上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出资比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例
1华虹国际100.00%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上海华虹虹
2日电子有限51.00%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
公司
2-1-90序出资比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例
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智能卡读写
设备及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及系统,电子收款机及系统,相关智能仪器仪表及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从事自行车租赁系统、智能卡 POS 机及相应的充值机、结算机上海华虹计
系统、计算机、电子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通智能系统
325.61%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
股份有限公
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司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电子技术、计算机、化工科技和生物科技
上海华虹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技发展有限50.00%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电子产品的
公司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加工、制造和销售集成电
5 公司 A 63.54% 路和相关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上海华虹投业管理咨询;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
6资发展有限60.00%设计及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及配套产品的研制、销售,及以上海华虹挚
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7芯电子科技93.02%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有限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及备案情况
华虹集团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二)上海集成电路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1201 室 A 单元法定代表人李鑫
2-1-91注册资本248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3AW02成立日期2016年12月7日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注册资本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6年12月,设立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兴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国有控股),于2016年12月7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
91310000MA1FL3AW0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时,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35.0877%
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21.0526%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3300000.0010.5263%
司
4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00000.0010.5263%
5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7.0175%
6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7.0175%
7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7.0175%
8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1.7544%
合计2850000.00100.00%
(2)2020年2月,股权转让
2020年2月,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部分份额转让至上
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上述股权转让后,上海集
2-1-92成电路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75000.0030.7018%
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21.0526%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3300000.0010.5263%
司
4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00000.0010.5263%
5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62500.009.2105%
6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62500.009.2105%
7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7.0175%
8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1.7544%
合计2850000.00100.00%
(3)2021年7月,股权转让
2021年7月,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部份额转让至中保投齐芯(嘉兴)
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上述股权转让后,上海集成电路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75000.0030.7018%
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21.0526%
3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10.5263%
4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262500.009.2105%
5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62500.009.2105%
6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7.0175%
7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0000.006.3158%
8中保投齐芯(嘉兴)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20000.004.2105%
9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1.7544%
合计2850000.00100.00%
(4)2023年11月-12月,股权转让
2023年11月,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
司将其持有份额转让至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上海国际集
2-1-93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份额转让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
上述股权转让后,上海集成电路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75000.0030.7018%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62500.0030.2632%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3300000.0010.5263%
司
4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7.0175%
5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0000.006.3158%
6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51170.495.3042%
中保投齐芯(嘉兴)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
7120000.004.2105%
责任公司
8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1329.513.9063%
9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1.7544%
合计2850000.00100.00%
(5)2024年6月,减资
2024年6月,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召开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
将基金减持回收的资金及历年的利息收益等以减资的方式进行分配,共计减资分配24亿元。根据《发起人决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减资金额将按照减资时点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01315.6830.7018%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89868.3230.2632%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3274736.8810.5263%
司
4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83158.007.0175%
5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64842.086.3158%
6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38440.415.3042%
中保投齐芯(嘉兴)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
7109894.804.2105%
限责任公司
8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1954.393.9063%
9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789.441.7544%
2-1-9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2610000.00100.00%
(6)2024年12月,股权转让
2024年12月,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份额转让至中保投智集芯(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上述股权转让后,上海集成电路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01315.6830.7018%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89868.3230.2632%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3274736.8810.5263%
司
4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83158.007.0175%
5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64842.086.3158%
中保投智集芯(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138440.415.3042%
(有限合伙)
中保投齐芯(嘉兴)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
7109894.804.2105%
责任公司
8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1954.393.9063%
9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789.441.7544%
合计2610000.00100.00%
(7)2025年1月,减资
2025年1月,公司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基金减持回
收的资金及历年的利息收益等以减资的方式进行分配,共计减资分配13亿元。
根据《发起人决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减资金额将按照减资时点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61403.3430.7018%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
2750526.1630.2632%国人寿-沪发1号股权投资计划”)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3261052.6910.5263%
司
2-1-95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74035.257.0175%
5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6631.546.3158%
中保投智集芯(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
6131544.955.3042%
业(有限合伙)
中保投齐芯(嘉兴)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7104421.154.2105%
有限责任公司
8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876.203.9063%
9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3508.721.7544%
合计2480000.00100.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查阅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上海集成电路基金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系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2-1-96最近两年,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总资产4667857.144073378.12
净资产4162087.093729529.83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80835.70
净利润562557.2630847.73
注:2024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2025年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69837.69
非流动资产4598019.45
资产总额4667857.14
流动负债3691.71
非流动负债502078.34
负债总额505770.05
所有者权益4162087.09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749720.47
净利润562557.26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2-1-97项目2025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1.8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918.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0000.0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90620.57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集成电路基金持股比例30%及以上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企业名
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上海海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临微集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1成电路30.00%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有限公动)。
司
8、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及备案情况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J523。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8675。
(三)大基金二期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01-6法定代表人张新
2-1-98注册资本2041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1N9JK2F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2日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经营范围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注:上述注册资本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9年10月,设立
大基金二期总募集规模2041.50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浙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天府国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江苏疌泉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芯火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皖投安华现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国资集成电
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资本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武岳峰浦江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发起,于2019年10月22日正式设立。
设立时,大基金二期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万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号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250000.0011.0213%
2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200000.0010.7764%2-1-99序认缴出资额(万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号元)
3中国烟草总公司1500000.007.3475%
4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5浙江富浙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6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1500000.007.3475%(有限合伙)
8成都天府国集投资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9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4%
10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4%
11江苏疌泉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4%
12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4.8984%安徽省芯火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3750000.003.6738%
合伙)安徽皖投安华现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4750000.003.6738%
伙)
15福建省国资集成电路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01.4695%
16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01.4695%
17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01.4695%
18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200000.000.9797%
19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0.7348%
20联通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
2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2449%
22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490%上海武岳峰浦江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310000.000.0490%
合伙)
24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490%
25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490%
26协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490%
27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0735%
合计20415000.00100.0000%
(2)股东变更
2020年12月,大基金二期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海武岳峰浦江二期股权投
2-1-100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硅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股份转让后,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附录联系方式进行修正。2022年12月,大基金二期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0.2449%股份(对应认股金5.00亿元)无偿划转至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事宜对
章程中记载股东信息进行修改。2022年12月,大基金二期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24年6月,大基金二期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根据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将其持有的1.4695%股份(对应认股金30.00亿元)无偿划转至深圳市深超科
技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宜对章程中记载股东信息进行修改。
2025年11月,大基金二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引入广西投资引导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引导基金”)并修正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大基金二期引入广西投资引导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并完成涉及修改股东名册的章程修正案。
前述变更完成后,大基金二期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250000.0011.0213%
2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200000.0010.7764%
3浙江富浙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4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5成都天府国集投资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6中国烟草总公司1500000.007.3475%
7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07.3475%
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81400000.006.8577%企业(有限合伙)
9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4%
10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4.8984%
11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4%
12江苏疌泉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4%
安徽省芯火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13750000.003.6738%(有限合伙)安徽皖投安华现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14750000.003.6738%(有限合伙)
2-1-101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5福建省国资集成电路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01.4695%
深圳市深超科技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
16300000.001.4695%企业(有限合伙)
17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01.4695%
18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200000.000.9797%
19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0.7348%
20联通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00.4898%
21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4898%
22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50000.000.2449%
23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0735%
24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490%
25协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490%
26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490%
27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490%上海矽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810000.000.0490%
伙)
合计20415000.00100.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基金二期的产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基金二期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查阅大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大基金二期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大基金二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
2-1-102动关系,因此大基金二期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大基金二期成立于2019年10月,系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大基金二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总资产23329380.2121401558.72
净资产22513016.1020565686.59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9628.2819300.97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23329367.18
非流动资产13.03
资产总额23329380.21
流动负债1306.96
非流动负债815057.15
负债总额816364.11
所有者权益22513016.10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1-103项目2025年度
营业收入9628.28
利润总额-152676.20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942.2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39092.8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03493.1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5541.97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基金二期持股比例30%以上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企业名
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润润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安科技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1(重38.04%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庆)有路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普通货物仓限公司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杭州长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川智能233.33%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有制造);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限公司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1-104序企业名
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润西微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子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3(重33.00%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庆)有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限公司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杭州富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芯半导
431.22%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体有限(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公司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半导体器件和晶圆开发﹑设计﹑封装和测试及制造服务;
合肥沛电子器件开发﹑组装﹑测试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及服务;
顿存储向第三方(包括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及
531.05%科技有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服务(国家限公司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及备案情况
大基金二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U890。大基金二期的基金管理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674。
(四)国投先导基金
1、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DTAPYB6E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1699号28层02单元
2-1-105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500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4年7月22日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经营范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上述认缴出资额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2、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24年7月,设立
国投先导基金系由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经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申能
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 91310000MADTAPYB6E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时,国投先导基金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号(万元)比例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1普通合伙人100.000.0022%
公司
2上海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0044.4435%
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
3有限合伙人1000000.0022.2217%
限公司
4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0013.3330%
5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005.5554%
6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005.5554%
7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04.4443%
8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1.1111%
9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1.1111%
10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1.1111%
2-1-106序认缴出资额出资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号(万元)比例
11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1.1111%
合计4500100.00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投先导基金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投先导基金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国投先导基金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产品备案编号:SAMQ44)。作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国投先导基金的合伙人来自财政资金出资平台、国有企业、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上市公司等多
元化出资主体,无单一持有合伙份额50%及以上的合伙人,亦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合伙人大会表决权的合伙人。此外,虽然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投先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国投先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
会中委派半数以上委员,亦不能够单方面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表决结果。
2-1-107综上所述,国投先导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国投先导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1699号第28层(实际楼注册地址
层第24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温治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DKU0K187成立日期2024年5月14日营业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经营范围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投先导基金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是否为最终持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最终持有人类型有人
1上海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2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司
3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4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5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6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7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7-1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8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8-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2-1-108是否为最终持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最终持有人类型有人
9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9-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9-2-1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9-3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10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10-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11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6、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国投先导基金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7、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国投先导基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总资产2205956.15679675.09
净资产2206214.09679666.56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2817.52
净利润137400.261566.56
注:2024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2025年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1-109项目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2205956.15
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额2205956.15
流动负债-257.94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额-257.94
所有者权益2206214.09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137400.26
净利润137400.26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2.8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36933.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20000.0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83319.36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8、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投先导基金不存在持股比例50%以上的对外投资。
9、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及备案情况
国投先导基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2-1-110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进行
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AMQ44。国投先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4817。
(五)其他事项说明
1、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5〕60号)等项下的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孙国栋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5〕
60号)等项下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白鹏、陈博、熊承艳由华虹集团推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2-1-111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的情形。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
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2-1-112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拟向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发
行股份形式购买华力微97.4988%股权,并通过子公司华虹宏力间接持有华力微
2.5012%股权,从而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华力微100%股权,标的公司具体情况如
下: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斯路568号法定代表人秦健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8日
注册资本2036192198.06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00570876
开发、设计、加工、制造和销售集成电路和相关产品,从事货物及技经营范围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
1、2010年1月,华力微设立
华力微系由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华虹集团、华虹 NEC 及上海宏力半导
体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10年1月18日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60000万元,其中,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50000万元,持有华力微68.1817%的股权;华虹集团出资 70000 万元,持有华力微 10.6061%的股权;华虹 NEC 出资
70000万元,持有华力微10.6061%的股权;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出资
70000万元,持有华力微10.6061%的股权;首期由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00000万元,其余部分由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其他各方股东在2年内出资完成。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出具的中瑞岳华
2-1-113沪验字[2010]第0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月13日,华力微已收到上
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2010年1月18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华力微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45000020000068.18
2华虹集团70000-10.61
3 华虹 NEC 70000 - 10.61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10.61
司
合计660000200000100.00
2、2010年4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0)第101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4月13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35000万元。
2010年4月29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45000020000068.18
2华虹集团70000-10.61
3 华虹 NEC 70000 - 10.61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10.61
司
合计660000235000100.00
2-1-1143、2010年10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0)第103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三期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2010年10月13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45000030000068.18
2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70000-10.61
3 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 70000 - 10.61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10.61
司
合计660000335000100.00
4、2010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10年11月20日,华力微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华力微注册资本由660000
万元增至79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30000万元由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
13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0)第103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1月25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四期注册资本58083万元。
2010年12月1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35808373.42
2华虹集团70000-8.86
2-1-1153 华虹 NEC 70000 - 8.86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8.86
司
合计790000393083100.00
5、2011年4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1)第10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4月28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五期注册资本127550万元。
2011年4月28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48563373.42
2华虹集团70000-8.86
3 华虹 NEC 70000 - 8.86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8.86
司
合计790000520633100.00
6、2011年8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出具的沪
立信佳诚验字(2011)第102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8月2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六期注册资本71917万元。
2011年8月5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55755073.42
2华虹集团70000-8.86
2-1-1163 华虹 NEC 70000 - 8.86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8.86
司
合计790000592550100.00
7、2011年11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1)第103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11月14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七期注册资本22450万元。
2011年11月18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58000073.42
2华虹集团70000-8.86
3 华虹 NEC 70000 - 8.86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8.86
司
合计790000615000100.00
8、2012年1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2)第1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月16日,华力微已收到华虹集团和华虹 NEC 以货币缴纳的第八期注册资本 140000 万元。
2012年1月17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58000073.42
2华虹集团70000700008.86
2-1-1173 华虹 NEC 70000 70000 8.86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350008.86
司
合计790000755000100.00
9、2014年2月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出具的
沪立信佳诚验字(2014)第10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2月13日,华力微已收到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第九期注册资本35000万元。
2014年2月19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98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58000073.42
2华虹集团70000700008.86
3 华虹 NEC 70000 70000 8.86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470000700008.86
司
合计790000790000100.00
10、2016年4月股东变更
根据华虹 NEC 与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
《上海华虹 NEC 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合并协议》,双方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公司,名称为“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合并后,华虹 NEC 与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解散,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华虹宏力承继。据此,华虹 NEC 及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力微股权均变更为由合并后的华虹宏力持有。
2016年4月7日,华力微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500570876的《营业执照》。
2-1-118本次股东变更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8000058000073.42
2华虹宏力14000014000017.72
3华虹集团70000700008.86
合计790000790000100.00
11、2016年12月第二次增资2016年11月18日,华力微股东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同意华力微注册资本由790000万元增至2190000万元,其中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以52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20000万元,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以88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80000万元。
2016年12月14日,华力微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500570876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万元)(万元)(%)
1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1100000110000050.23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88000088000040.18
3华虹宏力1400001400006.39
4华虹集团70000700003.20
合计21900002190000100.00
12、2019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2019年12月13日,华力微股东会作出《关于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和增资的决议》,同意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华力微50.228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以11485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虹集团;
同意华力微注册资本由2190000万元增至2207239.727995万元,新增
17239.727995万元注册资本由华虹集团以18000.00万元的价格进行认缴。
2019年12月25日,华力微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
2-1-119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500570876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万实缴出资额(万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元)元)(%)
1华虹集团1187239.7279951187239.72799553.79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88000088000039.87
3华虹宏力1400001400006.34
合计2207239.7279952207239.727995100.00
13、2023年11月第四次增资
2023年11月18日,华力微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华力微增资,增资方为
华虹集团,大基金二期。
2023年11月28日,华力微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500570876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1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53.85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0.98
3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10.24
4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4.93
合计100.00
14、2025年4月第五次增资
2025年3月28日,华力微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华力微增资,增资方为华虹集团,国投先导基金,大基金二期。
2025年4月30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100005500570876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2-1-1201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63.54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5.72
3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10.25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47.98
合伙)
5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2.50
合计100.00
15、2025年8月,华力微分立2025年6月26日,华力微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沪华力
微股(2025)第4号),同意华力微进行分立,分立基准日为2024年11月30日,分立后华力微继续存续,同时将华力微的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应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约定权利义务依法分出给新设公司;分立后,华力微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3619.219806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华力微及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6月26日,华力微于报纸发布了关于华力微分立事宜的公告。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4日,华力微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通知书》。
2025年8月21日,华力微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100005500570876的《营业执照》。
本次分立完成后,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万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号(万元)元)(%)
1华虹集团129388.277164129388.27716463.54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32012.07404532012.07404515.72
3大基金二期20871.63431420871.63431410.25
4国投先导基金16254.40432116254.4043217.98
5华虹宏力5092.8299625092.8299622.50
合计203619.219806203619.219806100.00
(二)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华力微历次股权变更均依法履行了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备案手续。截至本报
2-1-121告签署日,华力微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现
有股东合法持有华力微的股权。
(三)最近三年增减资、改制及评估情况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共发生两次增资,未发生股权转让或改制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履行定价依必要的审时间事项交易各方交易内容评估情况据议和批准程序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具体《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情况详见以评估公司拟进行非同比例增
2023本节之报告为资涉及的上海华力微电
华虹集团、年1增资“二、/依据,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是大基金二期
1月(一)协商定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历史沿价(东洲评报字【2023】
革”第2214号)作为定价依据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具体《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情况详见以评估公司拟进行非同比例增
华虹集团、
2025本节之报告为资所涉及的上海华力微
大基金二年4增资“二、/依据,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是期、国投先
月(一)协商定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导基金历史沿价告》(东洲评报字【20革”23】第2784号)作为定价依据
(四)最近三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最近三年内,标的公司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且不存在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三、标的公司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2-1-122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力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1华虹集团1293882771.6463.5443%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320120740.4515.7215%
3大基金二期208716343.1410.2503%
4国投先导基金162544043.217.9827%
5华虹宏力50928299.622.5012%
合计2036192198.06100.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虹集团持有华力微63.5443%的股权,系华力微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标的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
容、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相关投资协议,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设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安排,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标的公司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无下属企业。
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一)主要资产
1、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账面净值成新率
厂务设施126490.917479.045.91%
机器设备1396912.40138499.709.91%
工具器具1206.80236.9419.63%
2-1-123电脑通讯设备20207.231642.428.13%
办公设备94.0015.4316.42%
运输设备72.3323.7732.86%
合计1544983.66147897.299.5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无自有房屋建筑物,主要经营性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用途
2010年3月1日至
91563.11平方米
2030年2月28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厂房
化学品仓库、动力自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华虹宏力江高科技园区13厂房和生产厂房起20年街坊2丘厂房
2021年6月1日至
192平方米厂房
2026年12月31日
华力微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IP 授权。
(1)专利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力微共拥有1933项境内已授权专利,148项境外已授权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表1、2。
(2)IP 授权
华力微通过与第三方 IP 供应商的合作,为客户提供不同种类的标准单元库、存储器编译器和其他 IP 类型。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华力微获得的 IP 授权主要类型包括标准单元库、可编程存储类 IP、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 IP 及模拟、
接口 IP 等。
(二)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力微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占比
应付账款71583.6016.37
2-1-124项目金额占比
合同负债10571.942.42
应付职工薪酬9811.542.24
应交税费378.460.09
其他应付款7888.691.8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6308.3212.88
其他流动负债1196.000.27
流动负债157738.5636.08
长期借款247225.0056.54
租赁负债30528.016.98
预计负债127.560.03
递延收益1611.000.37
非流动负债279491.5763.92
合计437230.13100.00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主要负债为长期借款、应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
2、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抵押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合借款借款金额借款期借款用借款利贷款人担保情况
同编号人(万元)限途率
3100201华力微以评估值
2016年
6061000委托贷款人:合计152243.77
华力8月4日产线建年利率
00054、国开发展基金300000.00万元的设备向委
微-2026年设1.2%
3100201有限公司;托贷款人提供抵
8月3日
6061000押担保
2-1-1250005400受托贷款人:
1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100201
委托贷款人:
50610002015年华力微以评估值
国开发展基金
00015、11月24合计116263.96
华力有限公司;产线投年利率
3100201100000.00日-2030万元的设备向委
微受托贷款人:建1.2%
5061000年11月托贷款人提供抵
国家开发银行
000150023日押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力微以评估值
3100202新区支行、上2023年合计29052.85
华力
30110000海银行股份有96000.002月-203研发3%万元的设备向贷
微
2961限公司徐汇支1年2月款人提供抵押担
行、中国建设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五)标的资产其他情况
1、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或者存在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华力微97.4988%股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2、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3、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1-1264、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相关报批事项。
5、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作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承担,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
6、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7、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
人资产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力微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重要资产的情况。除被授权使用 IP 核等专有技术外,不存在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六、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所处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晶圆代工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所处行
业为第四条(一)中所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半导体和集成电路”。
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分类代码:1.2.1)、“集成电路制造”(分类代码:1.2.4)及“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分类代码:6.5.2)。
公司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主要职责为: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
2-1-127化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监测分析
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是半导体行业的主要自律组织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研究、预
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汇集企业要求,反映行业发展呼声;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等任务。
2、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政策
半导体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各类法规政策,规范产业发展,鼓励产业成长。
半导体行业近期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序号发布时间发布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内容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发展环境,在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人才、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诸《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多优惠政策。明确在一定时期内,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
12020年国务院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知》(国发〔2020〕8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号)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
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
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装备、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
22021年国务院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
2035年远景目标纲
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等要》产业创新发展。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
32021年发改委
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项目标准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2-1-128序号发布时间发布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
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要求的通知》(发改高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技〔2021〕413号)
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关于做好2022年享发改委、电路企业是指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工信部、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财政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
42022年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
海关总(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署、国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发改高技〔2022〕税务总局(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
390号)
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将“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52023年发改委制与选择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目录》(2024本)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等纳入鼓励级
2025-2026年,主要预期目标是:
规模以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平均增速在
7%左右,加上锂电池、光伏及元
器件制造等相关领域后电子信息
制造业年均营收增速达到5%以工信部、《电子信息制造业上。到2026年,预期实现营收规
62025年市场监督2025-2026年稳增长
模和出口比例在41个工业大类中管理总局行动方案》
保持首位,5个省份的电子信息制造业营收过万亿,服务器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75英寸及以上彩色电视机国内市场渗透率超过
40%,个人计算机、手机向智能化、高端化迈进。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情况
1、主营业务情况
华力微以逻辑工艺为基础,同时深耕特色工艺,为设计公司、IDM 公司和其他系统公司提供包括逻辑与射频、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高压等多元化工艺平台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
华力微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技术积累,长期坚持自主创新,不断研发并掌握了特色工艺的关键核心技术,目前拥有中国大陆第一条全自动
12 英寸集成电路 Foundry 生产线,工艺水平达到 65/55nm、40nm 技术等级,设
计产能3.8万片/月。
2-1-129华力微广泛的工艺组合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用于通信、消费
电子等终端产品市场,生产的芯片产品涵盖基带处理器、图像传感器、中小尺寸液晶屏驱动芯片、触控屏控制器、触控和显示驱动二合一芯片、无线连接射频、
微处理器、智能卡、机顶盒集成芯片、电源管理芯片等。
2、主要产品及服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未发生变化,主要向客户提供
12英寸晶圆的特色工艺代工服务,在不同工艺平台上,按照客户需求为其制造
多种类的半导体产品;同时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测试等配套服务。
(1)晶圆代工服务
华力微紧密围绕市场需求,立足成熟技术节点与特色工艺平台,通过集中优势研发力量进行针对性攻关,持续深化与拓展其技术平台。通过多年不断地技术积累,现已涵盖逻辑与射频、嵌入式/独立式存储器、高压等多元化工艺平台。
1)逻辑与射频
华力微依托自身成熟的 55nm 逻辑工艺技术与量产经验,成功自主研发了55nm 超低功耗工艺技术。该技术作为实现物联网与可穿戴设备芯片制造的关键,
通过与国际领先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合作,重点优化了器件工作电压与漏电流控制,并开发出超高阈值电压器件,从而快速完成了工艺认证并实现量产出货。此项自主创新技术平台的建立,不仅助力华力微在超低功耗领域抢占市场先机,切入物联网与可穿戴设备市场,更以此为基点,向 40nm 技术节点延伸,成功开发了 40nm 低功耗逻辑平台及成套生产工艺。该平台采用超浅结、激光退火与多孔超低介电常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性能与功耗之间实现优异平衡,并已进入量产阶段。平台不仅通过 Grade1 汽车电子级认证,助力公司获得 IATF16949 体系认证,更具备完善的设计环境,可支持丰富的单元库与 IP,多款产品已通过大规模量产验证,性能表现卓越。自2015年3月首批产品出货以来,华力微在汽车电子、数字电视、视频监控、蓝牙耳机等领域持续拓展,并于2019年实现射频工艺平台量产。
华力微依托 55nm 低功耗逻辑平台,像素工艺采用与客户合作开发的方式,
2-1-1302013 年成功打造了 55nmCIS 平台并成功导入首颗 CIS 手机类产品,2014 年起手
机类产品开始规模量产。后续几年间华力微不断拓展 CIS 应用范围,成功开发了安监类、医疗类等产品。尤其是近3年,近红外监控、0.7微米极小像素类等产品的开发和量产,使得华力微 CIS 应用进一步拓宽,范围涵盖旗舰手机前摄、PC、高端安防、指纹识别、车载等诸多领域。
2)嵌入式/独立式存储器
华力微基于自主开发的 55nm 低功耗平台,构建了 55nm 嵌入式闪存平台,通过引入 SONOS 工艺并优化 2T+SONOS 结构,显着提升了能效表现与工作灵活性,增强了系统兼容性并有效控制了成本。作为华力微的特色工艺,55nm 嵌入式闪存平台建立了完整的 SPICE 模型与 PDK,具备完善的设计数据库与 IP 资源,能够充分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相较于传统合封 MCU 方案,55nm 嵌入式闪存平台所实现的 MCU 类产品在工艺复杂度、成本结构及系统兼容性方面均
表现出显着优势,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目前,该平台主要聚焦于 MCU 类产品的工艺开发与性能提升,相关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及工业控制等领域。
自 2017 年实现 55nmSONOS 存储技术大规模量产以来,华力微持续推进技术迭代,并于 2020 年成功突破 40nmSONOS 存储技术。55nmSONOS 技术具备低成本、低功耗与高可靠性等核心优势,产品覆盖低功耗存储、触控、高速 MCU、嵌入式 FPGA、智能卡、安全芯片及 NB-IOT 等多个领域,对我国实现信息安全和产业技术升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3)高压
华力微 55nm 高压工艺平台基于成熟的 55nm 低功耗平台构建,通过工艺流程架构的优化,成功集成了 1.2V 低压、5V/6V/8V 中压以及 32V 高压三类器件。
这些器件在电气特性上相互独立,互不制约,可分别进行灵活调试,为不同系列产品的研发提供了充分的设计空间。该平台集成度高,能够全面满足液晶驱动芯片设计的多样化需求,性能达到业界领先水平。
基于此 55nm 高压平台,华力微成功开发了全国产 OLED 及其他全系列应用
2-1-131驱动芯片。通过与国内设计公司及知名面板厂商的紧密合作,华力微有效支持了
本土设计企业的发展,共同构建了全系列驱动芯片完整产业链。依托驱动芯片市场的广阔前景以及华力微扎实的制造基础,该平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可满足从低端到高端各类终端应用的需求,为“物联网”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坚实支撑。
(2)配套服务
1)多元化设计服务
华力微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设计服务支持平台,包括流片支持、内部 IP 设计、版图及验证、失效分析、测试设计等,能够为设计公司提供良好的设计流程、技术文件、IP 开发等必不可少的支持,为客户量产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工作。
2)测试服务
华力微打造了一整套先进的测试、评估、分析平台,建设了涵盖产品工程、测试工程、可靠性工程、失效分析等精密设备硬件基础,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设计验证、测试开发、电性物性分析、良率提升等配套服务。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
1、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图
标的公司主要以晶圆代工模式从事半导体制造业务,一般性工艺流程如下:
2-1-1322、工艺流程介绍
(1)前期处理
*硅片清洗
使用喷淋或沉浸的方式,先用多种化学品对半导体硅片进行清洗,再用超纯水对半导体硅片进行二次清洗去除残留的化学液。清洗工序的目的是去除半导体硅片表面的尘埃颗粒、残留有机物、表面金属离子等杂质,提高后续生长热氧化层的质量,保证后续工艺的稳定性(后续每步操作后亦有清洗工序)。
*热氧化
在高温氧气和惰性气体的环境下,在半导体硅片表面生成二氧化硅薄膜。
(2)掩模版制作
掩模版由其他专业厂商生产,标的公司当前不涉及掩模版制造业务。
(3)图形转移
2-1-133*光刻
光刻主要由涂胶、曝光和显影三个步骤组成:A 涂胶:将光刻胶均匀地涂布
在旋转的半导体硅片上;B 曝光:利用光刻机,通过特定波长的光线的照射,改变光刻胶的性质,将光掩模版上的电路图形转移到光刻胶上;C 显影:利用显影液,去除曝光后光刻胶中的可溶解部分,准确地使光刻胶上形成图形。
*刻蚀
刻蚀是在光刻后,有选择性地去除半导体硅片上未被光刻胶覆盖区域的材料。
常见的刻蚀方法包括湿法刻蚀和干法刻蚀,其中:湿法刻蚀使用液态化学品进行刻蚀,干法刻蚀利用等离子体进行刻蚀。
*去胶
刻蚀完成后,去除半导体硅片上未被溶解的光刻胶。
(4)器件结构形成与功能实现
*离子注入、退火
在真空、低温的环境下,将特定种类的杂质离子以高能离子束的形式植入晶圆表面的特定区域,常见的离子元素种类包括硼、磷、砷等。离子注入后,在高温环境下消除离子注入导致的晶格缺陷,改变晶圆表面及内部的微观结构,以实现特定性能。
*扩散
在高温环境下,使杂质离子在不同离子浓度的区域间发生转移,改变和控制晶圆内杂质的类型、浓度和分布,形成不同电特性的区域,改变晶圆的电特性。
*化学气相沉积
利用不同分压的气态化学原材料在晶圆表面发生化学反应,并在晶圆表面沉积一层固态薄膜。
*物理气相沉积
利用溅射镀膜、真空蒸发、离子体镀膜、分子束外延等物理方法,轰击靶材,
2-1-134在晶圆表面沉积一层固态薄膜。
*化学机械研磨
利用机械摩擦和化学反应对晶圆进行抛光,使晶圆表面平坦化。
(5)检测入库
*晶圆测试
晶圆加工完成后,使用探针等检测设备对晶圆性能进行测试,验证其功能是否符合工艺平台的规格要求。
*包装入库将检测合格的晶圆真空包装后入库。
(四)主要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
1、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制定《采购审批制度》《采购管理规程》等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和规程。标的公司采购活动,均按照年度预算的要求,由需求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的投资需求、运营需求,以请购单方式提出并经过审批,其中,生产用原材料和备件的请购由生产计划部物料控制科根据生产计划、库存量和交货期等提出。
生产计划部采购科收到请购需求后,核对请购单准确性,确认无误后依据采购需求开展采购活动。华力微根据不同采购类别确定恰当的采购方式和标准,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与直接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达到科学、择优的采购目的,保证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最大限度降低综合采购成本,所有采购行为均依据公司制度由相应的采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生产计划部采购科与供应商签署采购订单并跟踪交期,物流科负责运输、报关工作,仓储科负责来料的接收、存储工作,品质与可靠性部负责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服务等由用户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各部门通力协作开展多元化、国产化工作,不断导入备选供应商,健全供应链体系,针对
2-1-135关键物料的供应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对策,降低采购风险,以保持业务连续性。
2、生产模式标的公司根据销售预测规划产能并确定主生产计划(即生产计划,依据市场预测与产能情况规划产品生产计划),按客户订单需求进行投产,产品从生产策划到成品出库主要经过四个阶段,分别为生产策划阶段、生产准备阶段、生产过程管理阶段以及产品入库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生产策划阶段生产模式生产策划阶段生产准备阶段生产过程管理阶段产品入库阶段产能规划原材料计划生产指标监控质量过程监控成品出库业务预测与主生产计划商业计划晶圆投产计划晶圆制造成品入库成品入库委外业务接收订单质量分析物料供应客户发出订单提供交货期
在生产策划阶段,销售部提供从客户处获取的未来的业务预测以及与客户达成的商业计划,生产计划部按照业务预测以及产能规划,根据客户需求、客户订单、产能、原材料供应情况和工艺技术准备情况,制定主生产计划。
(2)生产准备阶段
在生产准备阶段,物料控制科根据主生产计划制定原材料计划并协同采购及时准备原材料。生产计划部根据主生产计划及原材料计划制定投产计划。
(3)生产过程管理阶段
在生产过程管理阶段,制造部根据主生产计划及投产计划安排和管理晶圆生产,生产计划部监督生产周期、生产进度,产量等指标,品质与可靠性部负责产品的质量管控。生产计划部根据客户委外业务需求,安排晶圆相应委外业务。
(4)产品入库阶段
在产品入库阶段,完成全部生产流程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
2-1-1363、销售及结算模式
标的公司采用直销模式开展销售业务,与客户直接沟通并形成符合客户需求的解决方案,最终达成与客户签订订单。销售流程如下:
(1)制定销售计划
销售部门基于市场信息与客户需求拟订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后,销售部门按照计划目标和客户沟通,并定期更新客户需求预测和情况,将客户需求的变化反馈回公司相关部门。
(2)签订合同和处理订单
与客户签订合同,达成业务关系后,销售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将公司主管核准的报价单提供给客户,客户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销售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下达订单,客户服务人员将订单下达到内部进行生产,并反馈预计交货时间给客户。
(3)生产制造
销售部门收到客户订单后按业务计划安排生产,生产计划部根据此业务计划结合产能情况制定相应的投入和产出计划并生成产品交货日期,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系统或邮件的方式及时告知客户产品的生产状态。
(4)发货与收款开票产品生产完毕后通常由客户服务人员根据客户要求安排发货至指定地点或
2-1-137客户上门提货。客户依据协议的付款周期安排付款,财务部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
进行财务复核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4、研发模式
标的公司的研发策略主要依靠自主研发对各类工艺平台进行技术创新与升级。公司为规范并加强项目运行过程的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及项目管理流程,明确项目组成员职责及目标,从项目的立项、研发及结案全过程进行规范,并通过新项目立项申请流程、产品质量先期策划规程等进行分阶段、系统性管理。公司的具体研发流程如下:
注:APQP 指 Advanced Product Quality Program,即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5、盈利模式
公司主要从事基于不同工艺节点、不同技术的工艺平台的可定制半导体晶圆代工服务从而实现收入和利润。
(五)主要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片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产能45.6045.60
产量46.8242.82
产能利用率102.68%93.89%
销量50.8047.94
产销率108.50%111.98%
注1:产能、产量、销量按照12英寸统计,下同。
2、主要产品价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晶圆,价格情况如下:
2-1-138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晶圆代工销售收入(万元)486616.87427226.82
销售数量(万片)50.8047.94
平均销售单价(元/片)9578.888910.88
2025年度销售单价较2024年度有所提升,主要系随着半导体市场逐步复苏,整体价格逐步调整上涨,2025年度标的公司的平均销售价格相对较高。
3、主要产品及服务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客户提供多工艺平台的晶圆代工服务。标的公司按照工艺平台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逻辑与射频318956.6963.01%276767.8561.79%独立式非易失性
82205.8116.24%65732.6414.68%
存储器
高压48858.699.65%52954.9911.82%嵌入式非易失性
36595.697.23%31771.347.09%
存储器
其他19571.893.87%20685.644.62%
合计506188.77100.00%447912.46100.00%
4、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占营业收入期间序号客户名称销售收入比例
1 客户 A 123973.29 24.30%
2 客户 B 116671.86 22.87%
3 客户 C 87497.76 17.15%
2025年度
4 客户 D 24159.44 4.74%
5华虹集团23112.244.53%
合计375414.5973.59%
2024 年度 1 客户 A 127858.15 25.63%
2-1-139占营业收入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销售收入比例
2 客户 B 91370.45 18.32%
3华虹集团77183.9315.47%
4 客户 C 74730.06 14.98%
5 客户 F 18805.10 3.77%
合计389947.6978.18%
注:客户按最终控制方合并计算及列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当年销售总额50%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受华虹集团控制的客户外,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交易对方在上述客户中不存在持有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六)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及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1)主要材料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硅片、化学品、气体、靶材等,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种类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数量(万片)62.0444.85
硅片金额(万元)47697.7937765.22单价(元/片)768.85841.99数量(L) 1144682.15 1142434.00光刻类化学金额(万元)31435.9630711.77品单价(元/L) 274.63 268.83数量(吨)14299.7314163.75
化学品金额(万元)17166.4520564.07单价(万元/吨)1.201.45数量(个)25605.0030603.00研磨垫和研金额(万元)5650.228685.62磨盘单价(万元/个)0.220.28
2-1-140种类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数量(万立方米)13254.8213089.74
大宗气体金额(万元)7490.967672.87单价(元/立方米)0.570.59
注1:列示的硅片为用于生产晶圆的硅片;
注2:硅片、靶材单价按照12英寸统计
(2)主要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平均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如下:
2025年度2024年度
项目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平均采购单价硅片(元/片)768.85-8.69%841.99
光刻类化学品(元/L) 274.63 2.16% 268.83
化学品(万元/吨)1.20-17.24%1.45
研磨垫和研磨盘(万元/个)0.22-21.43%0.28
大宗气体(元/立方米)0.57-3.39%0.59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硅片采购单价逐年下降,主要系上游供应商产能扩张,市场供应量增加,市场价格逐年下降。
光刻类化学品价格等原材料均属于较为常见的半导体材料,其价格随市场供需情况波动。
2、主要能源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主要为电、天然气和水:
种类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数量(万度)26239.1125964.96
电金额(万元)16441.4616496.24单价(元/度)0.630.64数量(万立方米)387.18418.40
天然气金额(万元)1606.181678.83单价(元/立方米)4.154.01
水数量(万吨)281.09280.48
2-1-141种类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金额(万元)1657.341653.77单价(元/吨)5.905.90
报告期内,主要能源采购单价变动较小,变动系因市场价格波动所致。
3、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及备品备件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原材料及备品备件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供应商主要采购内容金额占比
2025年度
硅片、研磨液、光刻类化学
1 供应商 A 25609.47 14.24%
品
2 供应商 B 硅片 18602.30 10.35%
光刻类化学品、研磨液、研
3 供应商 C 12230.93 6.80%
磨垫和研磨盘
4 供应商 D 硅片 8196.44 4.56%
5 供应商 E 光刻类化学品、化学品等 7362.55 4.10%
合计72001.6940.05%
2024年度
硅片、研磨液、光刻类化学
1 供应商 A 24020.25 13.54%
品
光刻类化学品、研磨液、研
2 供应商 C 15859.66 8.94%
磨垫和研磨盘
3 供应商 B 硅片 14965.19 8.44%
4 供应商 E 光刻类化学品、化学品等 8417.91 4.75%
5 供应商 F 备品备件 7616.96 4.30%
合计70879.9739.97%
注:供应商按最终控制方合并计算并列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当年采购总额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交易对方不存在控制上述供应商的情况。
(七)境外生产情况
2-1-14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在境外生产经营的情况。
(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华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程序》《上海华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量化管理规程》《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等制度。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未来,标的公司还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2、环境保护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废水主要包括工艺设备产生的酸碱废水、含氟废水、含氨废水、有机废水、无机回收水、有机
回收水、研废水、含铜废水,设备自带特气处理装置排水,工艺冷却水排水,空调洗净及冷凝水,纯水制备排水,循环冷却塔排水,酸性废气洗涤塔排水、碱性废气洗涤塔排水、酸性粉尘废气洗涤塔排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废气主要包括工艺
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特殊气体工艺尾气、酸性粉尘废气、锅炉烟气、
化学品供应废气、污水处理区废气等,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内控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已避免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在生产过程根据环保要求配置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并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
标的公司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一般废水处理系统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含氟
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度含氨废水处理系统、低浓度含氨废水处理系统研磨废水处
理系统、含铜废水处理系统、浓水回收系统、有机回收水系统、无机回收水系统等;主要废气处理设施包括酸性废气处理系统碱性废气处理系统、有机废气处理
系统、特殊工艺废气处理系统、酸性粉尘废气处理系统等。对于固废,生活垃圾
2-1-143统一收集,暂存于单独设置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分类
贮存于专用容器中,放置于独立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化学品空桶暂存区、专用废液储罐内,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放置于独立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委托具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利用或由供应商定期回收。报告期内,上述环保设施、控制设施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能够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和环保要求。
(九)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
1、质量控制标准
标的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已经通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如下:
序认证标准证书编号有效期号
1 IATF 16949:2016 209667-2016-AQ-RGC-IATF 2023-12-20 至 2026-12-19
GB/T 19001-2016/ISO
2 107019-2011-AQ-RGC-UKAS 2023-12-2 至 2026-12-1
9001:2015
2、质量控制措施
华力微根据 IATF 16949:2016、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等质量管理
体系相关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产品生产和销售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华力微的控制措施覆盖了生产、采购、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涵盖了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部门,通过多部门的有力协作和互相监督有效的确保了产品的质量控制。
3、质量纠纷情况报告内,华力微持续优化各项流程,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不存在因质量方面问题而导致重大纠纷或因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2-1-144(十)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保护情况
1、主要产品生产技术阶段及使用核心技术情况
标的公司以自身发展战略与竞争优势为依托,经过长期技术积累与工艺迭代,在主要业务领域形成并掌握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标的公司核心技术来源主要通过自主研发,由自身研发团队进行研发与创新,对工艺流程及参数指标进行优化,形成了标的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平台。
其中,标的公司在逻辑与射频、独立式/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高压等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领先水平,并已大量应用于标的公司产品的批量生产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平台情况如下:
制程范围及序工艺平技术先技术来生产阶核心技术平技术工艺特征及先进性表征号台进性源段台
标的公司与比利时微电子研发中心(IMEC)签订了
65nm 等 CMOS 芯片制造工艺联合开发与转移合作协议,以国际合作成果为基础,建立持续的技术开
55nm 和
发和创新能力,自主研发 55nm 和 40nm 低功耗工
40nm 低功
艺、提供多样的工艺器件选择,满足不同应用产品耗逻辑与射国内领自主研大批量
1的设计需求。射频工艺与逻辑工艺兼容,技术节点
频工艺、先发生产
覆盖 55nm 和 40nm,具有金属氧化物金属电容器逻辑与 55nm 超低(MOM)、高 Q 电感以及噪声隔离深 N 阱结构等射频功耗工艺特色,可满足无线射频类芯片产品高灵敏度的需要。
55nm 超低功耗工艺基于 55nm 低功耗工艺平台开发,核心工作电压降至 0.9V,功耗降低约 30%。
标的公司具备全系列像素图像传感器工艺平台,像
55nm 图像 素尺寸覆盖 24 微米到 0.7 微米范围,像素分辨率覆 国内领 自主研 大批量
传感器芯片盖25万到5000万像素范围,产品应用于智能手机,先发生产高端相机,安防监控,车载,医疗等多个领域与业界闪存技术合作方 Cypress 共同合作开发
55nmSONOS 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工艺,在
嵌入式 CMOS 工艺上加入 4 张光罩,为客户提供集高可靠SONOS 嵌
非易失性、低功耗和低成本优势于一身的差异化解决方案。国际领自主研大批量
3入式非易失
性存储 标的公司提供两种版本工艺:1.2V/2.5V和 1.2V/5V, 先 发 生产性存储器
器 1.2V/2.5V 主要针对微型控制器和物联网产品,
1.2V/5V 版本主要针对智能卡、金融卡、触控芯片等微控制器。
标的公司于 2016 年通过 SPI NOR Flash 产品验证,独立式 并进入大规模量产。 65nmNOR Flash 已通过非易失 独立式非易 IATF16949 认证。标的公司在 65nmNOR Flash 基础 国内领 自主研 大批量
4
性存储 失性存储器 上,持续微缩尺寸,相继推出 55nm、50nm 以及 45nm 先 发 生产器 工艺技术并量产,45nmNOR flash 存储单元为当前全球最小
55nm 面板 55nm 高压工艺既有 32V 高压器件,又为 AMOLED
国内领自主研大批量
5 高压 驱动芯片 屏提供 8V 中压器件,为 LCD 屏提供 6V 中压器件,
先发生产
55HV 应用于主流的高分辨率的 DDIC 和 TDDI 需求,提
2-1-145制程范围及
序工艺平技术先技术来生产阶核心技术平技术工艺特征及先进性表征号台进性源段台
供两种 SRAM cell 尺寸,满足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应用差异需求
2、核心技术保护情况
(1)知识产权保护
标的公司为保护无形资产完整,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了专利注册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多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通过标的公司职务工作形成的技术发明,以标的公司为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专利,并对专利发明人发放奖金激励;如技术发明不适宜进行公开披露,由专利暨商秘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将其列为商业秘密保护。
(2)保密与竞业禁止制度
为确保职务作品归属,避免员工流动导致的技术秘密外泄,防范与员工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标的公司与其主要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相应保密及竞业条款,约束其对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商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将约定相应的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期限,离职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标的公司竞争的实体,不得在该等实体工作或提供服务、咨询等工作。
3、研发投入情况
(1)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研发费用24495.0732553.50
营业收入510114.63498797.09
研发费用占比4.80%6.53%
政府补助抵减的研发费用-1398.10-1292.30
政府补助抵减前的研发费用占比5.08%6.79%
2-1-146公司坚持技术和产品的持续创新,报告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研发费用投入。报告期内分别为32553.50万元和24495.07万元,占各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3%、4.80%。标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前期已投入较多的研发工作,凭借持续的研发投入标的公司已经在成熟制程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自有工艺平台,65/55nm、40nm 工艺已达到业界主流水平,因此研发投入逐年下降。
(2)研发费用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职工薪酬11689.5547.72%13168.3640.45%
研究测试费用5591.2222.83%8955.4227.51%
折旧费用3344.1513.65%5179.2215.91%
摊销费用2064.288.43%2817.858.66%
维修维护费2439.239.96%2556.297.85%
燃料动力及水电费764.743.12%1168.663.59%
政府补助抵减研发费用-1398.10-5.71%-1292.30-3.97%
合计24495.07100.00%32553.50100.00%
4、研发人员情况
标的公司建立了研发相关体系,辅以测试与外包、品质保证及工程验证等部门开展研发工作,并与制造与生产相关部门围绕制造工艺的各个环节展开配套衔接,以保障公司从研发目标到实现工艺升级和晶圆制造的整个过程。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拥有1265名员工,其中包括134名研发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为10.60%。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共有3名核心技术人员。
(十一)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员工职责、参与研发项目情况、在核心技术开发中所承担的角
色与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在公司主要产品研发
2-1-147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为核心技术人员。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未发生变动,共有3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王智总裁陈力钧副厂长孙昌副厂长
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如下:
(1)王智
王智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工程师。王智先生曾任职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2010年加入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总裁(首席技术专家)。
(2)孙昌
孙昌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
孙昌先生曾任职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格罗方德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2010年加入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副厂长(首席技术专家)。
(3)陈力钧
陈力钧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职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联华电子(新加坡分公司)有限公司,2010年加入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副厂长(首席技术专家)。
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半导体领域耕耘数十年,在不同的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其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稳定,其出色的研发能力保证了公司的市场敏锐度和科研水平,确保了公司的产品迭代能够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亦满足客户终端产品的创新需求。在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带领下,公司近几年先后取
2-1-148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三十四届
上海市优秀发明选拔赛优秀创新金奖等诸多荣誉及奖项。
标的公司高度重视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为打造稳定、高效、专业的研发团队,促进研发人员的科研创新热情,锁定核心员工,标的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员工激励措施,以稳固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
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均与标的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队伍保持稳定,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
七、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63273.27625889.26
负债总额437230.13499195.99
所有者权益226043.14126693.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26043.14126693.27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510114.63498797.09
利润总额77326.5252152.40
净利润77326.5252152.40
八、本次交易已取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中,涉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2-1-149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已取得标的公司股东的同意
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同意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所持有的华力微97.4988%股权。
九、标的公司报告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标的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标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标的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标的公
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标的公司在整个
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
2-1-150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标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销售商品
标的公司销售商品的业务通常仅包括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在商品由客户签收或确认时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标的公司在该时点确认收入实现。
(2)提供服务
标的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为测试服务等,在服务已完成,客户取得相关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二)标的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的影响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等资料,标的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对标的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模拟报表编制基础
1、模拟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除下述事项外,标的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模拟财务报表。
(1)模拟华力微在本报告期内均已完成存续分立。华力微于2025年8月21日完成存续分立,华力微(分立前主体)分立为分立后的华力微(现存续主体)和新设主体。标的公司对2025年8月21日之前的报告期财务报表数据按照分立拆分原则,进行模拟拆分:即假设华力微于报告期初即已完成了存续分立,按照
2-1-151分立协议约定分立拆分原则完成财务数据的拆分。
(2)标的公司模拟于报告期期初即已执行华虹公司的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并已作了追溯调整。
2、持续经营
标的公司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标的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标的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的影响标的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涉及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2-1-152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 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无面值,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对象为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
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4名交易对方。
(三)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上市公司现金补足。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中,华力微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均以股份方式支付,不足1股部分,现金补足。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43.34元/股计算,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190768392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万元)股份数量(股)
1华虹集团538855.12124332053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133318.6530761109
3大基金二期86922.7720056014
4国投先导基金67693.6815619216
2-1-153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万元)股份数量(股)
合计826790.2219076839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四)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43.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则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具体股份锁定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
2-1-154办理。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过渡期损益安排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内标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及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 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无面值,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2-1-155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前述锁定期的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
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
256152.607.43%
目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
3370000.0048.97%
中介机构费用
2-1-156合计755628.60100.00%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配套募集资金必要性分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其中,支付本次交易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加研发投入和营运资金,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经营能力,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
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用于标的公司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和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均系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特色工艺平台的丰富性是衡量半导体
晶圆代工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考虑因素,标的公司亟需通过12英寸特色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和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提升相关工艺平台产品深度及广度,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此外,为提升部分特色工艺平台的柔性制造能力,标的公司亟需优化现有工厂生产线、工艺程序、升级12英寸厂的部分老旧和产能瓶颈生产线设备,通过设备改造/替换提升产能利用率,将现有12英寸生产线全面升级,以满足多种特色工艺平台的柔性产能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抗市场波动的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有利于缓解本次交易的资金支付压力、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经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及提高抗风险能力,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八)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情况及目前剩余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虹半
2-1-157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8号),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203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
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28232.30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2067.70万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7月31日已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0985153_B02 号”《验资报告》。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累计投入比例
1华虹制造(无锡)项目1250000.001236651.7198.93%
28英寸厂优化升级项目200000.0049666.2124.83%
特色工艺技术创新研
3250000.0097606.3739.04%
发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100045.30100.05%
5超额募集资金292067.70--
合计2092067.701483969.5970.93%
注: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投入金额超出该募集资金总额45.30万元,系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3、前次募集资金剩余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支出为1483969.59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30503.77万元。
2-1-158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1、评估概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8月31日,评估对象为华力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华力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市场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华力微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00191.3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
2、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现行条件重建或重置被
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项目能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经营资料。采用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市场法适用性分析:市场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与可比公司比较、修正来获取被评估单位市场价值。目前资本市场与被评估单位可比的上市公司满足数量条件,且披露信息相对充分,本次适合采用市场法评估。
2-1-159收益法适用性分析:被评估单位系晶圆代工企业,晶圆代工行业受国际关系
和宏观环境影响重大、行业周期性及不确定性较强、未来盈利情况难以可靠预测的情况。并且在当前国际半导体设备进口管制背景下,国内晶圆制造企业普遍依赖定期维护和部件更换等方式延长设备使用周期以维持生产连续性。然而,随着技术迭代加速、半导体设备国产化进程推进,以及老旧设备运维成本上升、经济性逐步下降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华力微未来的设备维护与更新路径面临延续定期维护或是设备更替等多种情景,不同情景对应的设备清单、国产化比例及资本投入预算差异较大,因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类不确定性将导致企业未来的资本性支出计划与生产成本结构预测难度增大,相关风险也难以可靠量化。
收益法的适用前提是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及相关风险做出合理、可靠的预测。鉴于华力微在评估基准日时点所面临的上述设备更替与资本支出不确定性较高,管理层认为,在当前条件下对华力微未来年度的经营收益及风险无法形成具备合理依据的预测基础,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
综上分析,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00191.38万元,评估值
782761.17万元,评估增值582569.79万元,增值率291.01%。其中,总资产账
面值725850.28万元,评估值1306836.22万元,评估增值580985.94万元,增值率80.04%。总负债账面值525658.90万元,评估值524075.05万元,评估减值1583.85万元,减值率0.30%。
(2)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
2-1-160(3)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48000.00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782761.17万元高65238.83万元。
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种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考虑
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各项资产现时重建的角度进行估算;市场法是从现时市场可比价格角度进行测算,导致各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4)评估结论的选取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形成评估结论。
鉴于华力微属于晶圆加工产业,其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工艺路线、企业管理水平、人才技术团队、自创商誉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由于资产基础法的特性,其评估结果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企业整体效应价值,对于被评估单位的工艺路线、企业管理水平、人才技术团队、自创商誉等重要的无形资源价值一般也难以在资
产基础法中体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市场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其次,市场法的数据采用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近年来随着中国的股市日臻成熟,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也提供了市场法定价的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经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848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亿捌仟万元整。
4、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论,正是基于采用市场法评估结论的原因,该公司拥有企业账面值上未反映的工艺路线、企业管理水平、人才技术团队、自创
商誉等重要的无形资源价值,因此采用市场法的评估价值比账面值增值较大。
(二)评估假设
2-1-1611、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价值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
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资产资源条件下,在可预见的未来经营期限内,其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合法地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其经营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是指假设资产将按当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2、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宏观经济、金融以及
产业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3)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
2-1-162等财税政策无重大变化,信贷政策、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基本稳定。
(4)被评估单位现在及将来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3、市场法评估特别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评估基准日及
历史各期财务数据均真实、可靠;
(2)假设所选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与经营数据真实、可靠;
(3)除特殊说明外,假设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均基于公开、公平、自愿及公允的原则;
(4)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5)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三)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账面价值3003522065.14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现金
现金存放在华力微财务室内,对于人民币现金按照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外币现金根据原币金额结合基准日相应外币汇率确认评估值。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为存放于各家银行的存款,分别按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确认评估值,对人民币账户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对外币账户,在核实原币金额的基础上,按评估基准日汇率计算确认评估值。
(3)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系定期保证金和应收利息,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1-163货币资金评估值为3003522065.14元。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账面价值242000.00元,系企业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票据,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应收票据评估值为242000.00元。
3、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623982305.77元,核算内容为货款。
在对应收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作为扣除额后,按预计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原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应收账款评估值为623982305.85元。
4、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账面价值1567964.74元,系预付的保险费、材料款等。
对于人民币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对外币款项,在核实原币金额的基础上,按评估基准日汇率计算确认评估值。
预付账款评估值为1567242.43元。
5、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395760.58元,系代收服务费、押金等。
在对其他应收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进行了款项性质分析,其他应收款基本为关联单位的代收服务费、押金等款项,坏账的可能性很小,本次按照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其他应收款评估值为395760.58元。
6、存货
存货账面余额1400621922.38元,已计提跌价准备23439416.93元,账面净额1377182505.45元,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1)原材料
2-1-164原材料账面价值695209853.26元,主要为硅片、晶圆、化学原料等。
原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确定评估值。被评估单位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账面价值包括购置价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以评估基准日近期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合理费用作为评估值;对于价格变动不大的原材料,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原材料评估值为695209853.26元。
(2)产成品
产成品账面余额274336075.41元,计提跌价准备23439416.93元,系企业生产对外销售的芯片等产品。
产成品根据企业提供不含税售价,结合产品的销售费用、营业利润情况,按照正常产成品进行评估。
正常产品的评估值=产成品数量×不含增值税销售单价-销售费用-销售
税金及附加-所得税-部分净利润
=产成品数量×不含税的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
-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税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税率)×净利润折减率]原账面计提的产成品跌价准备评估为零。
产成品评估值为328942095.28元。
(3)在产品
在产品账面价值431075993.71元,为在生产过程中的晶圆。
正常在产品根据企业提供不含税售价,结合产品的销售费用、营业利润情况参考在产品的完工进度进行评估。
正常在产品的评估值=产成品数量×不含税的销售单价×产品完工进度×[1
-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税率-销售利润率×
(1-所得税税率)×净利润折减率]各项参数选取同产成品。
2-1-165在产品评估值为592741742.10元。
综上,存货评估值为1616893690.64元。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5358247.40元,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值为5358247.40元。
8、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9846229.24元,系预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本次经过核实涉及无形资产的定价依据确认账面金额属实,本次按账面值评估。
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为9846229.24元。
9、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63624638.57元,系华力微长期出租设备的租赁收入,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长期应收款评估值为63624638.57元。
10、固定资产
(1)评估范围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及其他设备。华力微拥有的账面记录的设备28122台(套),按其不同用途分为机器、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三类。
1)机器设备2756台(套),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加工专用设备等集成电路
科研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安保系统、变配电设备、纯水废水废液系统、公用动力设备、化学品输运系统、洁净室系统及一般机电系统、特气系统、消防
系统等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科研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均为企业自行采购,经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投入使用,分布于净化车间,运行状况良好;配套系统主要分布于辅助生产楼。
2)车辆2辆,为别克商务车、本田奥德赛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各1辆。
2-1-1663)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25364台(套),主要有:光罩盒、叉车、磁盘列
阵等网络设备、成像仪等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空调、投影仪、复印机、电视机、
冰箱、电脑等,主要分布于辅助生产楼和各职能部门。
上述设备中20234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为零值,主要包括:机器设备138台(套),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20096台(套)。账面原值为零值的原因包括供应商无偿赠送、因模拟报表口径变化原因调整部分资产一次性费用化处理,以及采用政府补助净额法核算等原因。
(2)评估方法
1)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评估人员对企业设备资产进行了解后,由于该企业的设备除车辆外所涉及的设备市场交易面不活跃,难以获取可比的案例,故不适合采用市场法评估;
委估设备系整体用于企业经营,不具有单独获利能力,或获利能力无法量化,故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设备资产资料较为完整,市场价格信息渠道较为丰富,各类贬值因素能较为可靠的计量,具备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条件。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经济行为以及价值类型,本次对设备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评估,对市场交易面较活跃的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
2)成本法介绍
成本法评估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全价的确认
A、进口设备重置全价的确认
重置全价=CIF 价×外汇中间价+关税额+增值税额+外贸手续费+银行
财务费+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其他合理费用-可抵扣增值税额
B、国产设备重置全价的确认
2-1-167重置全价=重置现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其他合理费用-可
抵扣增值税额
*综合成新率的确认
A、价值量较大的重点、关键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在年限法理论成新率的基础上,再结合各类因素进行调整,最终合理确定设备的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K
其中: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调整系数 K=K1×K2×K3×K4×K5 等,即: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K1×K2×K3×K4×K5
各类调整因素主要为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维护保养(包括大修理等)情况、
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故障频率、设备的利用率、设备的环境状况等。
尚可使用年限依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确定。
B、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及电子类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价值量较小的一般电子及其他设备,直接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3)市场法介绍
对市场交易面较活跃的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替代原理,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发生交易的类似车辆加以比较对照,从已发生交易的类似车辆的交易价格,通过交易日期、交易情况、个别因素等的修正,修正得到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车辆市场法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市场价值=可比交易实例不含税价×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情况修
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2-1-168关于车辆牌照费的确定:为加强上海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沪府发〔2016〕37号《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由于运用了拍卖这一市场化手段配置,从而使得上海客车牌照商品化,所以目前上海客车牌照除沪 C 和新能源客车外,单位公务之需的非营业性“沪”字客车牌照均需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根据目前我国牌照管理现状,近年陆续有广州、杭州、深圳、天津等牌照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以对其城市机动车进行总量控制,所以客车牌照市场价值客观存在。
综上所述,本次对上海非沪 C 客车、非新能源客车牌照的评估中,拟参照市场行情,考虑单位公务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牌照的价值。
车辆牌照费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公布的评估基准日当月上海市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评估。
车辆牌照费不计成新率,直接加计入评估值中。
(3)评估结果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评估结果概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设备名称账面净值评估净值增值额增值率%
机器设备1475417151.785501963223.004026546071.22272.91
车辆283460.04649332.00365871.96129.07
电子设备34177178.9883123022.0048945843.02143.21
合计1509877790.805585735577.004075857786.20269.95
本次评估增值原因如下:
1)由于企业财务对设备类资产计提折旧较快,评估依据设备的经济寿命结
合设备的实际状况确定成新率,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设备的实际价值,二者有差异,致使评估增值,其次,企业目前共有20234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为零值,主要包括:机器设备138台(套),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20096台(套)。账面原
2-1-169值为零值的原因包括供应商无偿赠送、采购后一次性费用化处理,以及采用政府
补助净额法核算等原因,本次将上述设备纳入评估范围。
2)车辆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车辆牌照费用,评估过程中将牌照的市场价值纳
入评估范围,致使评估增值。
11、在建工程
(1)评估范围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账面价值137406487.45元,为物理气相沉积氮化钽、铜薄膜设备、高覆盖率多晶硅成膜设备、技术授权及 IP 共享服务平台建造项目等,共111项。
(2)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的设备状况,评估方法阐述如下:
评估值=设备费评估值+安装费及其他评估值+资金成本评估值
资金成本评估值=在建工程含税重置价×贷款年利率×资金占用周期/2
对于账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安装工程,由于金额较小,本次不再计算资金成本。
(3)评估结果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账面值137406487.45元,评估值138164520.65元,增值758033.20元,增值率0.55%,本次评估考虑了自有资金投入的资金成本致使评估增值。
12、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账面值381184687.24元,系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使用权资产评估值为381184687.24元。
13、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1)评估范围
2-1-170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账面原值511322687.50元,账面净值
129892439.12 元,主要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日常管理和研发的软件、IP 和
License。
此外,华力微拥有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共2777项,包括2477项专利(其中2043项已授权,434项在实质审查阶段)和10项集成电路布图。
(2)评估方法
1)外购软件、IP:该类账面无形资产近年来价格变动幅度较小,虽在会计记
账角度已计提摊销,实际仍可无限期使用,本次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
2)License:该类账面无形资产近年来价格变动幅度较小,且账面已根据其
许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在核实受益期和受益额无误的基础上按尚存受益期确定评估值。
3)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根据形成无形资产的全部投入,考虑无形资产价
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通过计算其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后确定其重置成本,并考虑其贬值因素后得到评估对象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成本×(1-贬值率)
(3)评估结果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为1623460317.71元。
14、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5261059.99元,系厂房的装修费用摊销,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长期待摊费用评估值为5261059.99元。
15、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9158613.76元,系预付的设备款和房租。对于人民币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对外币款项根据原币金额结合基准日相应外币汇率确认评估值。
2-1-171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值为9123906.56元。
16、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账面值739718274.62元,主要系应付的材料款项、服务费等。对于人民币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对外币款项,在核实原币金额的基础上,按评估基准日汇率计算确认评估值。
应付账款评估值为739718275.18元。
17、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账面值122937129.98元,系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对于人民币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对外币款项,在核实原币金额的基础上,按评估基准日汇率计算确认评估值。
合同负债评估值为123208639.40元。
18、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账面值6380958.76元,主要系应付职工的保险费用,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应付职工薪酬评估值为6380958.76元。
19、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账面值7712047.55元,主要系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进口关税,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应交税费评估值为7712047.55元。
20、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账面值112634872.55元,主要系应付设备款、工程款、暂估职工奖金、服务费等,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其他应付款评估值为112634872.55元。
2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1-17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账面值1039071751.37元,系一年内到期的借款、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和截止基准日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评估值为1039071751.37元。
22、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账面值12624885.19元,系与合同负债相应的销项税款,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其他流动负债评估值为12624885.19元。
23、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账面值2897337500.00元,系向银行借入的长期借款,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长期借款评估值为2897337500.00元。
24、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账面值300806837.99元,系承租人在租入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的同时确认的租赁负债,等于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租赁负债评估值为300806837.99元。
25、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账面值1254766.58元,系企业计提的使用权资产到期后进行拆除内装并恢复原样的费用,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预计负债评估值为1254766.58元。
26、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账面值16110000.00元,主要系课题补助及项目补助等。
经清查,对于递延收益中的款项,华力微相关义务已完成,该补助未来无需归还,故本次评估为零。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处于累计亏损状态,递延收益所
2-1-173涉及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零,故本次评估对相关递延收益评估为零而产生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评估为零。
递延收益评估值为0.00元。
27、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00191.38万元,评估值
782761.17万元,评估增值582569.79万元,增值率291.01%。其中,总资产账
面值725850.28万元,评估值1306836.22万元,评估增值580985.94万元,增值率80.04%。总负债账面值525658.90万元,评估值524075.05万元,评估减值1583.85万元,减值率0.30%。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项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502209.71526180.7523971.044.77
非流动资产223640.57780655.47557014.90249.07
长期应收款6362.466362.460.000.00
固定资产150987.78558573.56407585.78269.95
在建工程13740.6513816.4575.800.55
使用权资产38118.4738118.470.000.00
无形资产12989.24162346.03149356.791149.85
长期待摊费用526.11526.110.0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915.86912.39-3.47-0.38
资产总计725850.281306836.22580985.9480.04
流动负债204107.99204135.1427.150.01
非流动负债321550.91319939.91-1611.00-0.50
负债总计525658.90524075.05-1583.85-0.30所有者权益(净资
200191.38782761.17582569.79291.01
产)
(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1、市场法应用简介
(1)市场法定义
2-1-174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以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实质是利用活跃交易市场上已成交的类似案例的交易信息或合理的报价数据,通过对比分析的途径确定委估企业或股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2)市场法特点
1)评估数据直接来源于市场,评估过程简单、直观;
2)评估方法以市场为导向,评估结果说服力强。
(3)市场法适用前提条件
1)必须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2)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相同或类似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
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3)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相关资料可以搜集。
(4)市场法评估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评估基准日及历
史各期财务数据均真实、可靠;
2)假设所选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与经营数据真实、可靠;
2-1-1753)除特殊说明外,假设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均基于公开、公平、自愿及公
允的原则;
4)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
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5)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5)市场法评估模型
1)上市公司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2)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鉴于 A 股资本市场可收集到至少三个与评估对象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且可以充分可靠的获取可比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本次选择上市公司比较法。
2、评估技术思路
本次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基本评估思路如下:
(1)确定可比参照企业
由于被评估单位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其股权不具备公开交易流通市场,因此不能直接确定其市场价值。我们采用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选用可比企业,可比企业的筛选过程如下:
1)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主要经营模式及产品类型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标准为:
* 截至评估基准日至少有两年的上市历史,以避免市场信息不够充分及 IPO效应、市场预期等因素造成的股价波动影响。
2-1-176*与被评估单位同属于半导体制造或晶圆代工行业,主要经营模式为大规模
投资、高资本支出及技术工艺持续投入的 IDM 或 Foundry 模式,且产品应用领域相似。
*评估基准日近期股票正常交易,未处于停牌等非正常交易状态,或未因基准日近期发生并购重组交易而使得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 鉴于 ST 股票较可能因市场中的投机、炒作等因素使得股票价格较大程度
偏离其实际价值,故将 ST 股票剔除出可比公司范围。
本次评估人员筛选与被评估单位同属于所属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电子--半导
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制造的上市公司,共计25家上市公司,结合上述筛选标准进行筛选,具体如下所示: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筛选过程
主要为 Foundry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
688249.SH 晶合集成 2023-05-05
筛选
688347.SH 华虹公司 2023-08-07 基准日近期存在停牌等非正常交易状态,剔除
688396.SH 华润微 2020-02-27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688469.SH 芯联集成 2023-05-10 基准日近期发生并购重组,剔除
688691.SH 灿芯股份 2024-04-11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981.SH 中芯国际 2020-07-16 主要为 Foundry 模式,工艺制程存在较大差异,剔除
300456.SZ 赛微电子 2015-05-14 主要为 Foundry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00360.SH *ST 华微 2001-03-16 ST 股票,股票价格较大程度偏离其实际价值,剔除
600460.SH 士兰微 2003-03-11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600745.SH 闻泰科技 1996-08-28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03290.SH 斯达半导 2020-02-04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05111.SH 新洁能 2020-09-28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048.SH 长光华芯 2022-04-01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88167.SH 炬光科技 2021-12-24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88172.SH 燕东微 2022-12-16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688230.SH 芯导科技 2021-12-01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261.SH 东微半导 2022-02-10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498.SH 源杰科技 2022-12-21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88689.SH 银河微电 2021-01-27 主要为半导体封测,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693.SH 锴威特 2023-08-18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711.SH 宏微科技 2021-09-01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300046.SZ 台基股份 2010-01-20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300373.SZ 扬杰科技 2014-01-23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2-1-177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筛选过程
300623.SZ 捷捷微电 2017-03-14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300831.SZ 派瑞股份 2020-05-07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初步筛选后,符合上述参照标准的公司概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公司简介主营业务构成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
集成电路晶圆制造代工:
主营业务是12英寸晶圆代工业务
688249.SH 晶合集成 98.5703%;其他业务:
及其配套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
1.4020%;其他:0.0277%
DDIC、CIS、PMIC、MCU、Logic。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
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器与智能控
制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半导产品与方案:50.9277%;
688396.SH 华润微 体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公司的主 制造与服务:46.3278%;
要产品是 MOSFET、IGBT、功率二 其他业务:2.7445%
极管、物联网应用专用 IC、功率 IC、
光电耦合及传感、SiC、GaN。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
分立器件产品:
营业务是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
48.4601%;集成电路:
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硅基集
600460.SH 士兰微 36.5858%;发光二极管产
成电路、分立器件和化合物半导体
品:6.8476%;其他业务:
器件(LED 芯片和成品,SiC、GaN
4.4177%;其他:3.6887%功率器件)产品。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产品与方案:47.1756%;
营业务是产品与方案和制造与服务制造与服务:43.9067%;
688172.SH 燕东微两类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产品其他:5.7855%;其他业与方案、制造与服务。务:3.132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半导体器件:86.2474%;
主营业务是功率半导体硅片、芯片
半导体芯片:8.3270%;半
300373.SZ 扬杰科技 及器件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研发、导体硅片:3.0766%;其他生产、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半导业务收入:2.3490%
体器件、半导体芯片、半导体硅片。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
营业务是功率半导体芯片和器件的功率半导体器件: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66.9693%;功率半导体芯
300623.SZ 捷捷微电 要产品是晶闸管系列、防护器件系 片:31.0471%;其他业务
列、二极管系列、MOSFET 系列、 收入:1.3637%;功率器件
IGBT 系列、厚模组件、碳化硅器件、 封测:0.6199%其他。
2)鉴于被评估单位是一家独立的晶圆代工厂,若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
小于被评估单位且差距较大,则其可比性将相应减弱。此外,考虑到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基本计提完折旧,且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来源于租赁,未拥有自有厂房及土地,本次筛选过程中选取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规模可比的样本。
2-1-178经计算各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688249.SH 晶合集成 373.37
688396.SH 华润微 208.96
600460.SH 士兰微 114.24
688172.SH 燕东微 67.74
300373.SZ 扬杰科技 47.07
300623.SZ 捷捷微电 54.72
被评估单位华力微153.59
最终筛选确定的可比上市公司概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公司简介主营业务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12英寸晶
12英寸晶圆代
688249.SH 晶合集成 2023-05-05 圆代工业务及其配套服务。公工业务。
司的主要产品是 DDIC、CIS、
PMIC、MCU、Logic。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
业务是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
器与智能控制等领域,为客户芯片设计、晶提供丰富的半导体产品与系圆制造、封装
688396.SH 华润微 2020-02-27 统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 测试等全产业
是 MOSFET、IGBT、功率二 链 一 体 化 经
极管、物联网应用专用 IC、功 营。
率 IC、光电耦合及传感、SiC、GaN。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子元器件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电子元器件的
600460.SH 士兰微 2003-03-11 主要产品是硅基集成电路、分 研发、生产和
立器件和化合物半导体器件销售。
(LED 芯片和成品,SiC、GaN功率器件)产品。
(2)对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参照企业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
利用从公开、合法渠道获得的可比参照企业经营业务和财务各项信息,与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差异调整。
(3)选择确定价值比率
1)价值比率选择
2-1-179价值比率通常包括资产价值比率、盈利价值比率、收入价值比率和其他特定
价值比率,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特征、所处经营阶段等因素,在其中选择适用的价值比率,并计算各可比上市公司的价值比率。在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下述因素: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应用价值比率时尽可能对可比参照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
差异进行合理调整。本次价值比率选取如下:
*资产价值比率
如市净率(P/B)、企业价值与总资产比率(EV/TBVIC)等。由于截止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率较低,导致基准日的净资产和总资产金额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相对低位。相比之下,所选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净值率约为50%,两者在资产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异。尽管净资产和总资产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相对有限,但其数值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往往呈现显著差别。
被评估单位当前的低净值状态反映了其资产已多年累计折旧、账面价值较低的现实,若此时采用 P/B 或 EV/TBVIC 等基于账面价值的价值比率进行评估,容易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资产价值比率。
*盈利价值比率
如市盈率(P/E)、企业价值与息税前利润比率(EV/EBIT)、企业价值与息
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EV/EBITDA)等。被评估单位作为一家晶圆代工企业,具有资本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典型特征,在扣除高额折旧与摊销费用后,常于净利润及息税前利润(EBIT)层面呈现暂时性亏损或利润水平偏低的现象。此情况会导致市盈率(P/E)及企业价值与息税前利润比率(EV/EBIT)等价值比率失真。因此,上述价值比率不适用于本次评估。相比之下,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EV/EBITDA)通过将折旧摊销加回,消除了高资本支出特征对利润率的影响,更能公允地衡量被评估单位的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本次评估采用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EV/EBITDA)。
*收入价值比率
如市销率(P/S)、企业价值与营业收入比率(EV/S)等。收入价值比率隐含的估值逻辑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与其销售收入规模之间存在直接、稳定的线性关
2-1-180系。然而,对于晶圆代工企业而言,其核心价值主要取决于技术工艺等要素,最
终综合体现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盈利价值比率与晶圆代工行业的估值逻辑更为契合,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收入价值比率。
2)相关性测试
评估人员对所选取的三家可比公司,以企业价值(EV)为因变量、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为自变量,进行了 EV/EBITDA 价值比率的线性回归分析,相关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检验指标 EV/EBITDA
R 0.9461
R 方 0.8951
经相关性测试,EV/EBITDA 的 R 方较高,一般认为 R 方在 0.7 到 0.9 之间具有较高的拟合,意味着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与企业价值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故本次评估宜采用 EV/EBITDA 作为价值比率。
(4)确定评估结论
在调整并计算可比企业的价值比率后,结合被评估单位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并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价值进行调整,最终得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5)对流动性及控制权的考虑
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由于选取的可比公司为上市公司,而被评估单位为非上市公司,评估中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由于暂无针对中国市场的比较可靠且能让市场参与者均予认可的控制权溢
价率或缺乏控制权折价率权威统计数据,本次市场法评估未考虑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3、市场法计算公式
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EV/EBITDA)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企业价值(不含货币资金)-付息债务-少数股
东权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货币资金
2-1-181经营性企业价值(不含货币资金)=被评估单位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被评
估单位 EV/EBITDA其中,被评估单位 EV/EBITDA=修正后可比公司 EV/EBITDA 的加权平均值
=Σ 可比公司 EV/EBITDA×可比公司 EV/EBITDA 修正系数×权重
可比公司 EV/EBITDA 修正系数=∏影响因素 Ai 的调整系数
影响因素 Ai 的调整系数=被评估单位系数/可比公司系数
4、市场法评估过程
(1)可比企业的选择
由于被评估单位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其股权不具备公开交易流通市场,因此不能直接确定其市场价值。我们采用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选用可比企业,可比企业的筛选过程如下:
1)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主要经营模式及产品类型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标准为:
* 截至评估基准日至少有两年的上市历史,以避免市场信息不够充分及 IPO效应、市场预期等因素造成的股价波动影响。
*与被评估单位同属于半导体制造或晶圆代工行业,主要经营模式为大规模投资、高资本支出及技术工艺持续投入的 IDM 或 Foundry 模式,且产品应用领域相似。
*评估基准日近期股票正常交易,未处于停牌等非正常交易状态,或未因基准日近期发生并购重组交易而使得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 鉴于 ST 股票较可能因市场中的投机、炒作等因素使得股票价格较大程度
偏离其实际价值,故将 ST 股票剔除出可比公司范围。
本次评估人员筛选与被评估单位同属于所属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电子--半导
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制造的上市公司,共计25家上市公司,结合上述筛选标准进行筛选,具体如下所示:
2-1-182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筛选过程
主要为 Foundry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
688249.SH 晶合集成 2023-05-05
筛选
688347.SH 华虹公司 2023-08-07 基准日近期存在停牌等非正常交易状态,剔除
688396.SH 华润微 2020-02-27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688469.SH 芯联集成 2023-05-10 基准日近期发生并购重组,剔除
688691.SH 灿芯股份 2024-04-11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981.SH 中芯国际 2020-07-16 主要为 Foundry 模式,工艺制程存在较大差异,剔除
300456.SZ 赛微电子 2015-05-14 主要为 Foundry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00360.SH *ST 华微 2001-03-16 ST 股票,股票价格较大程度偏离其实际价值,剔除
600460.SH 士兰微 2003-03-11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600745.SH 闻泰科技 1996-08-28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03290.SH 斯达半导 2020-02-04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05111.SH 新洁能 2020-09-28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048.SH 长光华芯 2022-04-01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88167.SH 炬光科技 2021-12-24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88172.SH 燕东微 2022-12-16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688230.SH 芯导科技 2021-12-01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261.SH 东微半导 2022-02-10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498.SH 源杰科技 2022-12-21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剔除
688689.SH 银河微电 2021-01-27 主要为半导体封测,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693.SH 锴威特 2023-08-18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688711.SH 宏微科技 2021-09-01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300046.SZ 台基股份 2010-01-20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300373.SZ 扬杰科技 2014-01-23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300623.SZ 捷捷微电 2017-03-14 主要为 IDM 模式,产品应用领域相似,进一步筛选
300831.SZ 派瑞股份 2020-05-07 主要为 Fabless 模式,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剔除
初步筛选后,符合上述参照标准的公司概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公司简介主营业务构成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
集成电路晶圆制造代工:
主营业务是12英寸晶圆代工业务
688249.SH 晶合集成 98.5703%;其他业务:
及其配套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
1.4020%;其他:0.0277%
DDIC、CIS、PMIC、MCU、Logic。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产品与方案:50.9277%;
688396.SH 华润微 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器与智能控 制造与服务:46.3278%;
制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半导其他业务:2.7445%
2-1-183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公司简介主营业务构成
体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是 MOSFET、IGBT、功率二
极管、物联网应用专用 IC、功率 IC、
光电耦合及传感、SiC、GaN。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
分立器件产品:
营业务是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
48.4601%;集成电路:
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硅基集
600460.SH 士兰微 36.5858%;发光二极管产
成电路、分立器件和化合物半导体
品:6.8476%;其他业务:
器件(LED 芯片和成品,SiC、GaN
4.4177%;其他:3.6887%功率器件)产品。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产品与方案:47.1756%;
营业务是产品与方案和制造与服务制造与服务:43.9067%;
688172.SH 燕东微两类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产品其他:5.7855%;其他业与方案、制造与服务。务:3.132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半导体器件:86.2474%;
主营业务是功率半导体硅片、芯片
半导体芯片:8.3270%;半
300373.SZ 扬杰科技 及器件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研发、导体硅片:3.0766%;其他生产、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半导业务收入:2.3490%
体器件、半导体芯片、半导体硅片。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
营业务是功率半导体芯片和器件的功率半导体器件: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66.9693%;功率半导体芯
300623.SZ 捷捷微电 要产品是晶闸管系列、防护器件系 片:31.0471%;其他业务
列、二极管系列、MOSFET 系列、 收入:1.3637%;功率器件
IGBT 系列、厚模组件、碳化硅器件、 封测:0.6199%其他。
2)鉴于被评估单位是一家独立的晶圆代工厂,若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
小于被评估单位且差距较大,则其可比性将相应减弱。此外,考虑到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基本计提完折旧,且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来源于租赁,未拥有自有厂房及土地,本次筛选过程中选取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规模可比的样本。
经计算各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688249.SH 晶合集成 373.37
688396.SH 华润微 208.96
600460.SH 士兰微 114.24
688172.SH 燕东微 67.74
300373.SZ 扬杰科技 47.07
2-1-184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300623.SZ 捷捷微电 54.72
被评估单位华力微153.59
最终筛选确定的可比上市公司概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日期公司简介主营业务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12英寸晶
12英寸晶圆代
688249.SH 晶合集成 2023-05-05 圆代工业务及其配套服务。公工业务。
司的主要产品是 DDIC、CIS、
PMIC、MCU、Logic。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
业务是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
器与智能控制等领域,为客户芯片设计、晶提供丰富的半导体产品与系圆制造、封装
688396.SH 华润微 2020-02-27 统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 测试等全产业
是 MOSFET、IGBT、功率二 链 一 体 化 经
极管、物联网应用专用 IC、功 营。
率 IC、光电耦合及传感、SiC、GaN。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子元器件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电子元器件的
600460.SH 士兰微 2003-03-11 主要产品是硅基集成电路、分 研发、生产和
立器件和化合物半导体器件销售。
(LED 芯片和成品,SiC、GaN功率器件)产品。
(2)可比企业财务概况
可比企业一:士兰微(600460.SH)
公司全称: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613122.98452033.46444510.01
交易性金融资产0.000.000.00
衍生金融资产0.000.000.00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244610.00303671.42327813.76
款
应收款项融资93839.37151269.10192637.98
2-1-185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预付款项4152.763582.993654.47
其他应收款合计2552.382253.642387.59
合同资产0.000.000.00
存货373203.41389894.30378229.34
持有待售资产0.000.000.0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1720.00960.001200.00
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15329.2631437.4713912.33
流动资产合计1348530.161335102.391364345.47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0.000.000.00
长期应收款3610.002650.001750.00
长期股权投资67830.28127834.49147654.8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250.712226.292380.9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56623.7943886.8441555.06
产
投资性房地产0.000.000.00
固定资产合计643080.08687001.45686726.42
在建工程合计149717.00180666.10207442.93
使用权资产1221.08763.74839.25
无形资产47186.5136951.9831462.31
开发支出2619.904872.779382.82
商誉24535.9924507.0024507.00
长期待摊费用10177.797209.446702.13
递延所得税资产10736.8715788.1314577.91
其他非流动资产22638.4210236.4911561.12
非流动资产合计1042228.411144594.711186542.71
资产总计2390758.572479697.112550888.1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81056.81149163.93161461.23
交易性金融负债111.630.000.00
衍生金融负债0.000.000.00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217922.27310155.65315075.33
款
2-1-186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预收款项0.000.000.00
合同负债2409.472526.232390.84
应付职工薪酬38896.5741966.4829584.98
应交税费11017.499956.0311030.06
其他应付款合计6981.887593.759987.8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105257.17196825.01192653.20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227.62295.63160.50
流动负债合计563880.92718482.72722343.95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343094.60260300.26347305.44
应付债券0.000.000.00
租赁负债784.06504.01490.86
长期应付款合计26741.4112047.055408.06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0.000.000.00
预计负债0.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0714.385843.594736.08
递延收益-非流动负
11857.9313584.6215085.78
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91684.1786576.6689016.44
非流动负债合计484876.54378856.18462042.65
负债合计1048757.471097338.901184386.5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
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202160.631221478.521230102.77
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139840.48160879.69136398.81
所有者权益合计1342001.101382358.201366501.59
2)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一、营业总收入933953.801122086.90633576.61
二、营业总成本898089.781100739.99597538.91
营业成本726479.50907870.61504223.06
税金及附加3829.745271.472532.51
2-1-187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销售费用16685.0117877.478593.39
管理费用37866.1446075.8323036.89
研发费用86377.31103448.0447820.57
财务费用26852.0820196.5611332.5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1282.20-13625.32-2331.78
投资收益21622.84-775.48-2841.70
净敞口套期收益0.000.000.00
汇兑收益0.000.000.00
资产处置收益1108.96-274.6560.88
资产减值损失9387.1130833.3920329.81
信用减值损失2459.334554.642825.29
其他收益9655.2218643.158592.32
三、营业利润-4877.60-10073.4216362.31
加:营业外收入116.34445.96185.88
减:营业外支出926.561097.17128.36
四、利润总额-5687.81-10724.6316419.83
减:所得税费用767.95-8338.443136.22
五、净利润-6455.76-2386.1913283.62
减:少数股东损益-2877.19-24372.98-13196.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578.5821986.7826479.77者的净利润上述数据摘自于士兰微历史定期报告。
可比企业二:晶合集成(688249.SH)
公司全称: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652622.76582775.72310395.47
交易性金融资产154842.49106612.55157389.87
衍生金融资产0.000.000.00
2-1-188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85720.0499257.5895632.97
款
应收款项融资377.7113.07258.65
预付款项8439.723750.703354.56
其他应收款合计2571.805245.434170.25
合同资产0.000.000.00
存货149268.54150332.06164554.75
持有待售资产0.000.000.0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0.003180.486360.97
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140689.4423219.0641381.92
流动资产合计1194532.50974386.65783499.39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0.000.000.00
长期应收款0.0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17711.1027354.4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366.9213424.4317444.9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30653.5060738.8650616.15
产
投资性房地产0.000.000.00
固定资产合计2287260.632479217.172671579.01
在建工程合计1095959.781322186.481334338.64
使用权资产355.9185.700.00
无形资产135802.02131341.88137113.98
开发支出0.000.000.00
商誉0.00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8.87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0.000.0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50687.8440765.6798702.02
非流动资产合计3621095.464065471.304337149.12
资产总计4815627.965039857.945120648.5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65834.90129114.8167937.17
交易性金融负债0.000.000.00
2-1-189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衍生金融负债0.000.000.00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799976.35219372.58271923.94
款
预收款项0.000.000.00
合同负债87737.1864851.5928811.36
应付职工薪酬11638.4917094.2821061.78
应交税费9478.679544.187800.98
其他应付款合计284185.04147583.25114429.7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140334.36150494.10171357.91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2475.004521.776656.28
流动负债合计1401659.99742576.55689979.2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151003.041558942.961669458.48
应付债券0.0079988.8899991.02
租赁负债0.000.000.00
长期应付款合计0.000.000.00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977.20700.831225.90
预计负债0.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0.000.00
递延收益-非流动负
48171.2148751.9845663.14
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0.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1200151.451688384.651816338.54
负债合计2601811.442430961.202506317.7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
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140980.472087031.102102478.03
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72836.05521865.65511852.73
所有者权益合计2213816.522608896.752614330.76
2)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一、营业总收入724354.14924925.23519845.47
2-1-190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二、营业总成本724299.13889949.83497180.83
营业成本567817.38689047.20385910.05
税金及附加3186.363232.451957.68
销售费用5019.635483.662817.30
管理费用27119.3334063.1518333.08
研发费用105751.18128397.5269482.02
财务费用15405.2429725.8618680.7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133.40771.60997.75
投资收益7319.444118.221357.56
净敞口套期收益0.000.000.00
汇兑收益0.000.000.00
资产处置收益2.340.070.00
资产减值损失8108.602404.056205.87
信用减值损失-10.61-174.9713.74
其他收益11145.4010560.264244.29
三、营业利润11557.5848196.4723044.63
加:营业外收入601.39217.73160.07
减:营业外支出224.93168.250.00
四、利润总额11934.0448245.9423204.70
减:所得税费用17.5626.314.74
五、净利润11916.4848219.6323199.96
减:少数股东损益-9246.44-5064.43-10012.9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1162.9153284.0633212.88
者的净利润上述数据摘自于晶合集成历史定期报告。
可比企业三:华润微(688396.SH)
公司全称: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流动资产:
2-1-191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货币资金1173652.79868294.30893689.13
交易性金融资产6200.082978.390.00
衍生金融资产0.000.000.00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155442.95185302.92209681.80
款
应收款项融资67164.9954183.1574844.21
预付款项6302.525474.466939.98
其他应收款合计1803.39319.26701.31
合同资产0.000.000.00
存货196574.29209642.48213370.04
持有待售资产0.000.000.0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0.000.000.00
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3587.578808.969479.90
流动资产合计1610728.571335003.921408706.38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0.000.000.00
长期应收款0.0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392166.99601169.18574644.09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0.000.000.0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50227.6944054.3244310.49
产
投资性房地产279.813840.813757.76
固定资产合计654105.14775116.93750960.71
在建工程合计76476.3634865.1843587.64
使用权资产10417.808342.907683.92
无形资产36062.0436594.2335465.17
开发支出0.000.000.00
商誉18532.6652543.5452543.54
长期待摊费用3094.943848.032728.98
递延所得税资产9781.7710316.9410396.03
其他非流动资产59652.224986.9919209.26
非流动资产合计1310797.411575679.041545287.61
资产总计2921525.982910682.952953993.99
2-1-192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2244.423382.054779.00
交易性金融负债0.008167.028167.02
衍生金融负债0.000.000.00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118231.87132429.98139053.35
款
预收款项0.000.000.00
合同负债17420.6717797.2422956.91
应付职工薪酬57776.5656308.3745534.33
应交税费7930.706589.458899.89
其他应付款合计203009.22173668.21173964.3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6530.002426.672143.53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13645.4412535.7313611.27
流动负债合计426788.86413304.71419109.6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90665.960.000.00
应付债券0.000.000.00
租赁负债7728.966422.446032.96
长期应付款合计0.000.0048.20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0.000.000.00
预计负债1455.592177.202056.48
递延所得税负债9510.277394.977261.25
递延收益-非流动负
21927.6235137.5639047.92
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403.8116650.7716337.67
非流动负债合计131692.2067782.9370784.48
负债合计558481.06481087.65489894.1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
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155805.672230621.312270626.79
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207239.24198974.00193473.03
所有者权益合计2363044.922429595.312464099.82
2)利润表(合并报表)
2-1-193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2024/12/312025/6/30
一、营业总收入990060.391011852.58521817.88
二、营业总成本852588.28917504.73471978.20
营业成本671021.63736683.88387973.12
税金及附加8406.138350.374802.85
销售费用16717.2815819.097965.26
管理费用65511.4552316.0626337.17
研发费用115411.23116711.3254794.38
财务费用-24479.45-12375.99-9894.5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98.23-2846.35256.17
投资收益8574.85-38259.80-23155.15
净敞口套期收益0.000.000.00
汇兑收益0.000.000.00
资产处置收益-494.02-409.4420.29
资产减值损失2553.457423.002147.16
信用减值损失783.83-136.2685.41
其他收益25169.9133114.5610730.37
三、营业利润166687.3378660.0735458.78
加:营业外收入2256.61986.55251.26
减:营业外支出267.85183.1218.60
四、利润总额168676.0879463.5035691.43
减:所得税费用24861.5213293.217791.06
五、净利润143814.5666170.2927900.37
减:少数股东损益-4112.01-10075.70-5979.1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47926.5776245.9933879.53
者的净利润上述数据摘自于华润微历史定期报告。
(3)规范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的财务报表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其资产负债表可能既包括经营性资产、负债,又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其利润表可能既包括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营
业收入和支出,又包括与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评估专业人员在用于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由于非经营收入和支出,非
2-1-194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可能导致基于财
务报表计算的价值比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本次评估运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按照统一口径对可比对象和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剥离,然后在最终的评估结果中加回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及溢余资产的价值。
有鉴于可比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损益,无法像委估企业一样通过详细尽调获得,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本次对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限定在以下会计科目:
1)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持有待售资产、
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
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上述科目的全部金额一般都作为非经处理。
非经营性负债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递延收益等会计科目,上述科目的全部金额一般都作为非经处理。
受制于数据的可获得性,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值均等于账面值。
2)非经常性损益
调整后的经营性营业利润=营业利润-需要调整的非持续营业收入+需要
调整的非持续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
调整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
(4)价值比率的计算
经过上述分析过程,价值比率的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待估对象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具体指标公式华力微士兰微晶合集成华润微股价(元/股) A 26.86 21.97 47.74
总股本(万股) B 166407.18 200613.52 132752.94
缺乏流动性折扣率 C 39.26% 39.26% 39.26%
2-1-195待估对象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具体指标公式华力微士兰微晶合集成华润微
扣除流动性折扣后市值 D=A×B×(1-C) 2715100.00 2676700.00 3849500.00
基准日非经营性资产、
E 193340.81 252780.46 608688.12负债净额
经营性股权价值 F=D-E 2521759.19 2423919.54 3240811.88
付息债务 G 706452.88 2003102.12 4827.20
少数股东权益 H 136398.81 511852.73 193473.03
货币资金 I 444510.01 310395.47 893689.13不含资金的经营性企业
J=F+G+H-I 2920100.87 4628478.92 2545422.98
价值 EV
EBITDA K 87781.97 173149.07 426382.53 216387.18
EV/EBITDA 值 L=J÷K 16.86 10.86 11.76
1)经营性股权价值的计算
经营性股权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上市公司市值)-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评估值其中: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基准日股本总额×基准日前120日成交均价×(1-流动性折扣率)
2)非流通性折扣
由于选取的上市公司的价值是通过流通股的价格计算的,而委评公司非上市公司,因此通过修正后的价值比率计算出来的经营性股权价值需要考虑非流通折扣。
一般认为不可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价格差异主要由下列因素造成:
*承担的风险
流通股的流通性很强,一旦发生风险后,流通股持有者可以迅速出售所持有股票,减少或避免风险。非流通股持有者在遇到同样情况后,则不能迅速做出上述反应而遭受损失。
*交易的活跃程度
流通股交易活跃,价格上升。非流通股缺乏必要的交易人数,另外非流通股一般数额较大,很多投资者缺乏经济实力参与非流通股的交易,因而,与流通股相比,交易缺乏活跃,价格较低。
2-1-196由于选取的上市公司的价值是通过流通股的价格计算的,而委估企业是非
上市公司,因此通过可比公司所在的流通市场计算得到的市值需要修正。
对于流动性折扣,评估人员参考新股发行定价估算方式进行测算,所谓新股发行定价估算方式就是根据国内上市公司新股IPO的发行定价与该股票正式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来研究缺乏流动性的方式。
评估人员根据筛选后可比公司的细分行业分类,收集了在该行业分类下距评估基准日上市满一年的所属行业公司新股的发行价,分别研究其与上市后第
90交易日、120交易日、250交易日收盘价之间的关系,相关概况信息如下表所
示:
上市后上市后上市后第90第120第250证券名证券代码首发价格90日收120日收250日收日流动日流动日流动称盘价盘价盘价性折扣性折扣性折扣
600360.SH *ST 华微 8.4200 23.1000 19.7000 16.0900 63.55% 57.26% 47.67%
600460.SH 士兰微 11.6000 16.1000 16.6000 35.0900 27.95% 30.12% 66.94%
603290.SH 斯达半导 12.7400 190.3266 215.5800 242.4160 93.31% 94.09% 94.74%
605111.SH 新洁能 19.9100 170.5000 166.5800 170.9505 88.32% 88.05% 88.35%
688048.SH 长光华芯 80.8000 141.5232 110.8839 116.9314 42.91% 27.13% 30.90%
688167.SH 炬光科技 78.6900 99.7400 152.8600 93.7300 21.10% 48.52% 16.05%
688172.SH 燕东微 21.9800 22.8200 23.8300 17.5000 3.68% 7.76% -25.60%
688230.SH 芯导科技 134.8100 90.5500 88.9800 83.7498 -48.88% -51.51% -60.97%
688249.SH 晶合集成 19.8600 18.5700 16.6800 14.3600 -6.95% -19.06% -38.30%
688261.SH 东微半导 130.0000 259.8600 299.8257 243.1371 49.97% 56.64% 46.53%
688347.SH 华虹公司 52.0000 43.4700 35.0100 31.3794 -19.62% -48.53% -65.71%
688396.SH 华润微 12.8000 58.0960 50.2398 61.5187 77.97% 74.52% 79.19%
688469.SH 芯联集成 5.6900 5.3300 5.2800 3.9300 -6.75% -7.77% -44.78%
688498.SH 源杰科技 100.6600 221.3500 437.8892 209.0988 54.52% 77.01% 51.86%
688689.SH 银河微电 14.0100 30.6329 40.8573 38.5684 54.26% 65.71% 63.67%
688691.SH 灿芯股份 19.8600 44.2566 55.5099 61.9895 55.13% 64.22% 67.96%
688693.SH 锴威特 40.8300 44.4300 26.1600 23.9836 8.10% -56.08% -70.24%
688711.SH 宏微科技 27.5100 120.8700 96.5443 89.8930 77.24% 71.51% 69.40%
688981.SH 中芯国际 27.4600 58.6400 61.5900 51.8800 53.17% 55.41% 47.07%
300046.SZ 台基股份 41.3000 36.2176 47.7013 59.1849 -14.03% 13.42% 30.22%
300373.SZ 扬杰科技 19.5000 54.4516 52.0239 52.3650 64.19% 62.52% 62.76%
2-1-197上市后上市后上市后第90第120第250
证券名证券代码首发价格90日收120日收250日收日流动日流动日流动称盘价盘价盘价性折扣性折扣性折扣
300456.SZ 赛微电子 14.0100 103.2000 103.2000 86.9700 86.42% 86.42% 83.89%
300623.SZ 捷捷微电 27.6300 63.8216 70.0792 63.6609 56.71% 60.57% 56.60%
300831.SZ 派瑞股份 3.9800 19.7037 25.3133 10.1774 79.80% 84.28% 60.89%
均值40.09%39.26%31.63%
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后第90交易日、120交易日、250交易日流动性折扣率中位
数39.26%确定为缺乏流动性折扣率。
3)不含资金的经营性企业价值EV
考虑到企业一方面可能有付息债务,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货币资金,而这个和企业对于货币资金管理方式、风险偏好、运营资金季节性变动有关,因此为了剔除该因素的影响,在计算企业价值时剔除货币资金的影响,得出不含货币资金的企业价值用于计算各项价值比率,即本次企业价值EV均为不含货币资金的价值(为方便表述,以下除非专门指出,则企业价值EV均为不含货币资金的价值)即:
企业价值EV=全口径企业价值EV-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评估值
全口径企业价值EV=经营性股权价值+付息债务+少数股东权益-货币资金
受制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数据的非重要性,少数股东权益的评估值均等于账面值。
4)经营性损益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8月31日,鉴于各可比公司截止基准日仅披露了
2025年中期财务报告,为确保经营数据在完整会计期间内具有可比性,本次评估
被评估单位及各可比公司统一采用2024年度的财务数据作为损益比较基础。
(5)价值比率修正本次评估依据从财务指标及非财务指标两个维度对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
间的差异进行量化。其中,财务指标主要涵盖企业的经营规模、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盈利能力;非财务指标涵盖企业的交易日期、交易情况、所处发展阶
2-1-198段、研发投入、设备成新度、主要经营模式等方面。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特
性和所选价值比率的内涵,我们对各项指标赋予了相应的权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特性指标权重
资产总计50%经营规模
营业收入50%
资产负债率50%财务指标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50%
流动资产周转次数50%营运能力
总资产周转次数50%
交易日期100%
交易情况100%
发展阶段100%非财务指标
研发投入100%
设备净值率100%
主要经营模式100%
修正体系解释如下:
1)经营规模修正
不同企业经营规模是有差异的,在衡量市场地位、市场份额方面,营业收入、总资产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并购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对经营规模更大的企业产生更大的并购动机。
本次经营规模的衡量指标采用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本次通过对影响经营规模的两个指标进行打分修正,并根据各指标影响企业经营规模的重要程度赋予相应的权重,以修正后的打分加权分值来确定各指标的修正系数。
经营规模的修正是正向的,即经营规模越大,则向上修正,反之则向下修正。
2)偿债能力修正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用其资产偿还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能力,是企业能否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标志。静态的讲,就是用企业资产清偿企业债务的能力;动态的讲,就是用企业资产和经营过程创造的收益偿还债务的能力。
2-1-199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本次通过对影响偿
债能力的两个指标进行打分修正,并根据各指标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程度赋予相应的权重,以修正后的打分加权分值来确定各指标的修正系数。
资产负债率修正的方向是反向的,即资产负债率越高,则向下修正;反之则向上修。流动比率修正的方向是正向的,即该指标越高,则向上修正,反之则向下修正。
3)运营能力修正
运营能力是指企业基于外部市场环境的约束,通过内部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配置组合而对财务目标实现所产生作用的大小,通俗来讲,就是企业运用各项资产以赚取利润的能力。
企业营运能力的财务分析比率有:总资产周转次数、流动资产周转次数等。这些比率揭示了企业资金运营周转的情况,反映了企业对经济资源管理、运用的效率高低。企业资产周转越快,流动性越高,资产获取利润的速度就越快。
本次通过对总资产周转次数、流动资产周转次数进行打分修正,并根据各指标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程度赋予相应的权重,以修正后的打分加权分值来确定各指标的修正系数。
运营能力修正是正向的,即周转率越高,则向上修正;反之则向下修正。
4)盈利能力修正
本次采用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EV/EBITDA),由于该指标本身就是盈利类的价值比率,因此不宜再将盈利能力作为修正因素,因此该价值比率不进行盈利能力修正。
5)交易日期修正
资产的价格会因为不同的时间而发生变化,而可比企业的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通常不同。因此需要将可比企业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到在评估时点的价格。这种对可比企业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市场状况调整”,或称“交
2-1-200易日期修正”。经过这一调整或修正之后,就将可比企业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变
成了在评估时点的价格。
本次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且计算口径均为评估基准日近期股票交易均价,因此不需要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交易情况修正
可比企业的成交价格是实际发生的,它可能是正常的、公允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是某些特定条件、交易条款下的价格。由于要求评估对象价值是客观、公允的,所以可比企业的成交价格如果是不正常的,则应把它修正为正常的。
这种对可比企业成交价格进行的修正,称为交易情况修正。
经过核查,评估人员认为,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均为活跃、公开交易下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不需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7)发展阶段修正
可比公司可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阶段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本质上源于市场对企业未来收益增长预期的差异。资本市场无论是对于企业的并购对价的估值逻辑还是对上市公司股权走势的判断均依赖于这一预期:增长预期越高,则估值水平相应提升;反之,则估值水平下调。
鉴于被评估单位目前已基本处于满产状态,其未来收益的增长将主要依赖于市场整体发展所带动的产品价格提升,进而推动收入与利润的同步增长。相比之下,本次所选的可比上市公司均处于发展期至成熟期,其增长驱动来源于产能扩张等多重因素,预期增长高于被评估单位。因此我们根据资本市场对于可比企业预期收益增长情况,对发展阶段进行修正。
我们对于发展阶段修正的修正幅度最大值为10个单位。
8)研发投入修正
研发投入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
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
2-1-201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
的折旧或租赁费用等等。
衡量研发投入的重要的一个指标为研发费用率,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研发费用率越高,代表着企业在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上的投入意愿越高,对企业未来保持先进性和盈利能力是利好。
研发费用率的修正是正向的,即研发费用率越高,则向上修正;反之则向下修正。
9)设备净值率修正
生产设备净值率是衡量企业固定资产质量与技术状态的关键指标。净值率越高,表明设备的物理损耗越低,综合运行效率越可靠,通常也意味着其投产时间较近,具备更高的技术先进性与工艺水平。
对于晶圆代工企业而言,生产设备是其核心生产要素。较高的设备净值率不仅直接关联到更优异的产能性能,此外较新的设备状态通常预示着未来短期内所需的维护维修成本及大规模更新资本支出相对较低,有利于企业维持较好的现金流。
基于上述逻辑,本次对生产设备净值率进行修正。考虑到半导体设备的财务折旧年限短于使用寿命而使得账面净值率偏低,本次通过平均使用寿命调整财务折旧年限后再进行修正。
设备净值率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为正向关系。净值率越高,则向上修正;反之则向下修正。
10)其他因素参数
在半导体制造领域,主要存在两种商业模式:垂直整合制造模式(IDM)、代工模式(Foundry),二者在产业链定位、运营逻辑与价值创造上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 垂直整合制造模式(IDM)
IDM模式覆盖了从芯片设计、制造到封装测试的全产业链环节。
核心优势:
2-1-202A、产业链整合能力:通过内部整合设计、制造与封测环节,IDM企业能
够实现全流程的协同优化,有助于充分发掘技术潜力,并在产品性能、功耗及成本间取得最佳平衡。
B、产能自主与供应链安全:在市场供需紧张时,其自有产能可以优先保障内部需求,同时能快速响应市场价格变动,具备显著的供应链安全与竞争优势。
C、深层技术壁垒:由于覆盖了设计和制造,能够积累更多的技术和经验,从而形成更高的技术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经营风险:
A、运营风险较高:需要覆盖设计、制造与封测环节全产业链的生产流程,在市场波动尤其在下行周期,易导致利用率不足,运营风险较为集中。
B、管理复杂性与技术迭代速度不足:管理覆盖多领域的庞大组织,可能带来效率损耗。同时,由于需要覆盖设计、制造与封测环节全产业链的研发迭代和技术创新,其创新速度可能不及高度专业化的分工模式。
* 代工模式(Foundry)
Foundry模式专注于芯片的制造、封装等单一或多个环节,不从事芯片设计,而是为专业的芯片设计公司(Fabless)提供服务。
核心优势:
A、技术快速迭代能力:通过专注于制造与封装环节的工艺技术,代工厂能够实现技术平台的快速迭代与优化,从而更敏捷地响应市场需求。
B、规模效应与成本优势:仅承担代工的职能,通过承接来自全市场的芯片设计公司订单,能够最大化地提升产能利用率,摊薄单位成本,实现规模效应。
C、开放的合作伙伴生态:因其不涉足竞争性的芯片设计业务,能够与众多Fabless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构建开放的产业生态。
经营风险:
2-1-203A、产业链附加值不足:处于产业链中游,其附加值的实现依赖于Fabless
公司的设计与终端市场需求,在响应特定客户深度定制需求时,能力可能受限。
B、抗市场波动能力较弱:产能利用率与盈利能力直接受下游订单波动影响,在行业景气度下行时面临的业绩压力更为直接。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虽然IDM模式存在运营风险集中、管理复杂与技术迭代速度不足的劣势,但其凭借全产业链整合所带来的协同优化、供应链自主可控以及更高的技术附加值,相较Foundry模式仍具备一定的优势。本次对IDM模式作向上修正,但考虑到商业模式不同也会影响到各自的财务指标,因此对商业模式的差异修正的最大值为5个点。
11)比较和打分表
待估对象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项目华力微士兰微晶合集成华润微
价值比率 EV(不含货币资金)
16.8610.8611.76
/EBITDA交易指数100100100100交易日期修正
打分系数100.0100.0100.0100.0交易情况正常市场交易正常市场交易正常市场交易正常市场交易交易情况修正
打分系数100.0100.0100.0100.0
预期收益增长成熟期发展期-成熟期发展期-成熟期发展期-成熟期发展阶段修正
打分系数100.0110.0110.0110.0资产总计(万
718952.02357547.44867843.22331281.7
元)
打分系数100.0105.0105.0105.0
经营规模修正营业收入451697.11122086.9924925.21011852.6
打分系数100.0105.0105.0105.0
小计100.0105.0105.0105.0
资产负债率72.9%49.6%50.5%19.0%
打分系数100.0102.0102.0104.0
偿债能力修正流动比率2.51.90.93.4
打分系数100.099.097.0102.0
小计100.0100.599.5103.0流动资产周转
0.90.81.50.7
运营能力修正次数
打分系数100.099.0103.099.0
2-1-204待估对象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项目华力微士兰微晶合集成华润微总资产周转次
0.60.50.20.4
数
打分系数100.099.097.098.0
小计100.099.0100.098.5
研发费用率7.2%9.2%13.9%11.5%研发投入修正
打分系数100.0101.0105.0103.0
设备净值率修设备净值率60.6%78.1%85.0%68.8%
正打分系数100.0103.0104.0101.0
商业模式 Foundry IDM Foundry IDM其他因素修正
打分系数100.0105.0100.0105.0
5、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项目士兰微晶合集成华润微
价值比率 EV(不含货币资金)
16.8610.8611.76
/EBITDA
交易日期修正100/100100/100100/100
交易情况修正100/100100/100100/100
发展阶段修正100/110100/110100/110
经营规模修正100/105100/105100/105
偿债能力修正100/100.5100/99.5100/103
运营能力修正100/99100/100100/98.5
盈利能力修正100/100100/100100/100
研发投入修正100/101100/105100/103
设备净值率修正100/103100/104100/101
其他因素修正100/105100/100100/105
修正后价值比率 EV/EBITDA 13.43 8.65 9.19
权重33%33%33%
修正后价值比率×权重4.482.883.06
加权修正后价值比率 EV/EBITDA 10.42
标的企业 EBITDA 87781.97全口径经营性企业价值(不含货币资
914688.16
金)
2-1-205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项目士兰微晶合集成华润微
减:付息债务373753.75
减:少数股东权益0.00
经营性不含货币资金股权价值540934.41
加:非经营性资产、负债6898.29
加:货币资金300352.21
评估值848000.00
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
(五)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00191.38万元,评估值
782761.17万元,评估增值582569.79万元,增值率291.01%。其中,总资产账
面值725850.28万元,评估值1306836.22万元,评估增值580985.94万元,增值率80.04%。总负债账面值525658.90万元,评估值524075.05万元,评估减值1583.85万元,减值率0.30%。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项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502209.71526180.7523971.044.77
非流动资产223640.57780655.47557014.90249.07
长期应收款6362.466362.460.000.00
固定资产150987.78558573.56407585.78269.95
在建工程13740.6513816.4575.800.55
使用权资产38118.4738118.470.000.00
无形资产12989.24162346.03149356.791149.85
长期待摊费用526.11526.110.0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915.86912.39-3.47-0.38
2-1-206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资产总计725850.281306836.22580985.9480.04
流动负债204107.99204135.1427.150.01
非流动负债321550.91319939.91-1611.00-0.50
负债总计525658.90524075.05-1583.85-0.30所有者权益(净资
200191.38782761.17582569.79291.01
产)
2、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
3、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48000.00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782761.17万元高65238.83万元。
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种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考虑
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各项资产现时重建的角度进行估算;市场法是从现时市场可比价格角度进行测算,导致各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鉴于华力微属于晶圆加工产业,其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工艺路线、企业管理水平、人才技术团队、自创商誉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由于资产基础法的特性,其评估结果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企业整体效应价值,对于被评估单位的工艺路线、企业管理水平、人才技术团队、自创商誉等重要的无形资源价值一般也难以在资
产基础法中体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市场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其次,市场法的数据采用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近年来随着中国的股市日臻成熟,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也提供了市场法定价的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
2-1-207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上述各项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被评估单位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848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亿捌仟万元整。
(六)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的内容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报告。
(七)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1、华力微分立事项
2025年6月26日,根据沪华力微股(2025)第4号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公司存续分立的方案,采取存续分立的形式,将公司分立为存续公司华力微及新设公司。分立后的华力微继续运营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斯路568号的12英寸晶圆厂晶圆代工等相关的业务,并承继与之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约定的权利义务,新设公司承继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应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约定的权利义务。分立后的华力微与新设公司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相互独立。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完成了分立行为。分立后的华力微注册资本与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本次分立前华力微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在分立后的华力微与新设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分立前在华力微的持股比例一致。分立后的华力微为本次重组拟注入华虹公司的标的资产。
本次评估对象为分立后的华力微,基于此,评估工作以华力微在分立框架下编制的模拟财务报表及反映的业务实质为基础展开。
2、抵质押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华力微涉及的抵押、担保等事项如下:
借款合借款借款金额借款期借款用借款利贷款人担保情况
同编号人(万元)限途率
委托贷款人:
3100201华力微以评估值
国开发展基金2016年
6061000合计152243.77
号华力有限公司;8月4日产线建00054年利率300000.00万元的设备向委
借款合微受托贷款人:-2026年设1.2%托贷款人提供抵同国家开发银行8月3日押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1-208委托贷款人:
31002012015年华力微以评估值
国开发展基金
506100011月24合计116263.96
华力有限公司;产线投
0001500年利率100000.00日-2030万元的设备向委
1号借款微受托贷款人:建1.2%年11月托贷款人提供抵
合同国家开发银行23日押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力微以评估值
3100202新区支行、上2023年合计29052.85华力
30110000海银行股份有96000.002月-203研发3%万元的设备向贷
微
2961限公司徐汇支1年2月款人提供抵押担
行、中国建设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本次未考虑上述抵押或质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可能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或有事项
截至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银行保函业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最后一笔将于2026年2月10日到期。
截至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未使用金额美元1360050.00(等值人民币9660435.15元),最后一笔将于2026年1月13日到期。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或有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八)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及交易作价的影响本次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的意见
2-1-209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东洲评估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东洲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害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东洲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估值指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
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本次交易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二)评估合理性的分析
2-1-210标的资产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经营情况等内容详见重
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历史年度经营业绩、财务情况、所在
行业发展前景、行业竞争地位和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重大合作协议、经营许可、技术许可、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四)敏感性分析
在市场法评估模型中,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交易均价及缺乏流动性折扣率对市场法评估结果有较大的影响,故对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交易均价及缺乏流动性折扣率进行了敏感性分析,结果如下:
1、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均价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以当前各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交易均价为基准,假设其他测算参数均保持不变,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交易均价变动对市场法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如下(假设各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交易均价均变动幅度一致):
单位:万元
股价每1.0%变动评股价每1.0%变股价变动率评估值评估值变动率估值变动金额动评估值变动率
-3.00%821000.0010000.00-3.18%1.18%
-2.00%831000.008000.00-2.00%0.94%
-1.00%839000.009000.00-1.06%1.06%
0.00%848000.00---
1.00%858000.0010000.001.18%1.18%
2.00%867000.009000.002.24%1.06%
3.00%876000.009000.003.30%1.06%
平均值9166.67-1.08%
从上表可知,在其他测算参数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股
2-1-211票交易均价每增长1.0%对评估值的影响约为9166.67万元,评估值变动率约为
1.08%。
2、缺乏流动性折扣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以当前缺乏流动性折扣率为基准,假设其他测算参数均保持不变,缺乏流动性折扣率变动对市场法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缺乏流动缺乏流动性折扣率缺乏流动性折扣
性折扣率评估值每1.0%变动评估值评估值变动率率每1.0%变动变动率变动金额评估值变动率
-3.00%867000.007000.002.24%0.83%
-2.00%860000.005000.001.42%0.59%
-1.00%855000.007000.000.83%0.83%
0.00%848000.00---
1.00%843000.005000.00-0.59%0.59%
2.00%837000.006000.00-1.30%0.71%
3.00%831000.006000.00-2.00%0.71%
平均值6000.00-0.71%
从上表可知,在其他测算参数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缺乏流动性折扣率每降低1.0%对评估值的影响约为6000.00万元,评估值变动率约为0.71%。
上述敏感性分析计算仅为揭示评估参数估计的不确定性对评估值的影响,以及说明评估结论存在的不确定性,但并不影响评估师基于已掌握的信息资料对相关评估参数作出的估计判断,也不影响评估结论的成立。
(五)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关于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性”之“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六)定价公允性分析
1、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值为基础,经充分市场博弈确定2-1-212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华力微97.4988%股权。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华力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
323.59%。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
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参考,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标的公司历史业绩、未来发展战略与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等多项因素
综合协商确定,定价过程经过了充分市场博弈,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2、可比上市公司分析
本次采用盈利价值比率 EV/EBITDA 对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分析,考虑到被评估单位作为一家晶圆代工企业,具有资本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典型特征,在扣除高额折旧与摊销费用后,常于净利润及息税前利润(EBIT)层面呈现暂时性亏损或利润水平偏低的现象。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比率通过将折旧摊销加回,消除了高资本支出特征对利润率的影响,更能公允地衡量被评估单位的持续盈利能力,采用 EV/EBITDA 价值比率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具有合理性。
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华力微及可比上市公司的 EV/EBITDA 价值比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剔除货币资金经营性企业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EV/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价值(EV) 润(EBITDA) EBITDA
600460.SH 士兰微 2920100.87 173149.07 16.86
688249.SH 晶合集成 4628478.92 426382.53 10.86
688396.SH 华润微 2545422.98 216387.18 11.76
平均值--13.16
中位数--11.76
华力微100%股权914688.1687781.9710.42
注1:可比公司剔除货币资金经营性企业价值(EV)=评估基准日总市值*(1-缺乏流动性折扣率)+付息债务+少数股东权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额-货币资金,其中总市值采
2-1-213用截至2025年8月31日的交易数据计算,总市值以外的数据采用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数
据计算;
注2: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数据采用2024年年度的财务数据计算。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可比上市公司 EV/EBITDA 价值比率(已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的平均值为13.16倍,中位数为11.76倍,本次交易华力微对应的EV/EBITDA 价值比率为 10.42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 EV/EBITDA 价值比率。
因此,本次交易作价合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反映了标的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东洲评估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东洲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害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东洲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2-1-214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
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估值指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
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本次交易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2-1-215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8月29日,华虹半导体与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大基
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于2025年12月31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甲方为华虹半导体,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分别为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以下合称为“资产出售方”)。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甲方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并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东洲评估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848000.00万元,交易各方参考该评估值,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
(三)支付方式
甲方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出售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97.4988%股份,交易总对价为826790.22万元,均为股份支付。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方式及数额出售华力微股总对价资产出售方
权比例(%)(万元)股份对价向该资产出售方
(万元)发行的股份(股)
乙方63.5443538855.12538855.12124332053
丙方15.7215133318.65133318.6530761109
丁方10.250386922.7786922.7720056014
戊方7.982767693.6867693.6815619216
合计97.4988826790.22826790.22190768392
(四)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2-1-216各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盈利、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五)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资产出售方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资产,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或其他类型权利负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自行放弃任何因标的资产形成的物权或债权,亦不以标的资产承担任何其自身或他方的债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减少、增加华力微的注册资本,不对华力微采取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并购、重组、清算、申请破产或类似其他影响华力微经营的行为,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华力微价值减损的行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宣布分配或者实际分配华力微的利润、股息或红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发起、寻求、磋商、谈判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与华力微相关的股权性融资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华力微公司章程进行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调整;在华力微的日常经
营过程中,保证华力微将谨慎、合理地对待其所拥有的资产和负担的债务,避免因未尽管理职责而发生的资产减损、负债增加的情形。
(六)标的资产交割
1、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共同负责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实施工作。
2、各方确认交割审计基准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之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甲方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资产交割审计报告,该报告应作为各方确认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的依据,相关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3、各方同意,对标的资产的交割进行如下安排:
(1)自标的资产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变更登记手续之日(简称“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各方同意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甲方按照华力微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出售方应协调华力微向甲方提交出资证明书并将甲方记载于华力微的股东名册中;
(2)如后续各方就过渡期损益进行了约定的,相关方应根据具体协议的要
2-1-217求履行损益补偿义务(如需)。
4、各方同意,于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甲方应依据上交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的证券登记业务规则尽快办理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于资产出售方名下的证券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对价中现金支付部分的付款时间由各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七)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因此,除非相关方另有约定,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人员安置。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补充协议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减值补偿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31日,华虹半导体与华虹集团签署了减值补偿协议,华虹集团作为补偿方。
(二)减值测试资产
根据《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华力微系采用市场法确定最终评估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拟取得的华力微97.4988%股权(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测算1、本次交易的减值测试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期”)。
2、减值测试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
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的合计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如减值测试标的
2-1-218资产在减值测试期间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发生减值(以下简称“期末减值额”),则
补偿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总对价-该会计年度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
除减值测试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补偿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以下简称“补偿金额”)=补偿方在
本次交易中应获得的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总对价比例×期末减值额。
(3)补偿方将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补偿,补
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金额/发行价格-减值测试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4)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5)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补偿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
3、若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
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若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应当向上取整作为补偿方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4、补偿方在减值测试期间内就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
计算公式如下:
返还金额=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
×补偿股份数量。
(四)补偿方案的实施
1、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三十个工作日或上市公
司确定的其他期限内,依据本协议的计算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方需补偿的金额并予以公告(以下简称“补偿公告”)。补偿方应在补偿公告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1元的对价回购,或将现金补偿金额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2-1-2192、补偿方承诺,其不得通过转让、赠与、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或其
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处置其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处于锁定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
3、补偿方于本协议项下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其在本次
交易中取得的总对价。
(五)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之日起生效。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守约方最终不能取得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取得的利益,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预期取得的一切利益。
2-1-220第八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华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的意见,主要依据如下假设: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五)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六)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七)无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发生。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华力微97.4988%股权。华力微主要从事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业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业务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环境保护报批事项。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高耗能、高
2-1-221排放、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力微97.4988%股权,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事项。
(3)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参与集中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上一年度营业额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标准;但
本次交易前华虹集团直接持有标的公司63.5443%的股权,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华虹集团仍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将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控制标的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标的公司最终控制权发生变更。
通力律师已于2025年9月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提交本次交易是否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商谈申请。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华东地区行政监管单位)负责本次交易商谈申请的审查人员回复,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情形下,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4)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系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红筹企业,交易对方与标的公司均为内资企业。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主要从事晶圆代工业务,均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所列的领域。本次交易涉及外商投资事宜、不涉及对外投资,需就外商投资事宜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程序,上市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次交易时间进度办理相关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整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
2-1-222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根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股份数量,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虹公司的股份总数最高将增加至1928382585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华虹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华虹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和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意见。
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力微97.4988%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华力微股权,交易对方持有的华力微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
2-1-223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均拥有 65/55nm、40nm 制程代工工艺,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同时,通过研发资源整合与核心技术共享,双方有望在工艺优化、良率提升、器件结构创新等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加速技术创新迭代,共同提升在逻辑工艺、特色工艺领域的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力。另外,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管控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内部管理、工艺平台、定制设计、供应链等方面实现深层次的整合,通过降本增效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
2-1-224了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力微将成为华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虹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华虹公司上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虹公司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不会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6)审字
第 70013197_B01 号,华虹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2-1-225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加。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
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
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
2-1-22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
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
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发表必要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华力微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相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及本次交易前后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详见重
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2)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通过注入华力微,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其他公司在 65/55nm、40nm 的同业竞争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次重组是上市公司就之前的消除上述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作出的具体行动,后续仍将遵守同业竞争承诺。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着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之间具有显着协同效应,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性”。
2-1-2273、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履约保障措施作
出了安排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100%的,一并适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融资(以下简称“再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
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除外。
2、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主要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
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的50%。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97.4988%股份的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以股份方式支付,不足一股部分,现金补足。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未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00%。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以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的50%,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的要求。
2-1-228(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3.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华虹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华
虹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各交易对方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股
份锁定承诺,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
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1、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标的公司从事晶圆代工业务,主要工艺节点为 65/55nm、40nm,主要覆盖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逻辑与射频、高压等工艺平台。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2-1-229分类中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分类代码:1.2.1)、“集成电路制造”(分类代码:1.2.4)及“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分类代码:6.5.2)。因此,标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
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详见本报告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性”。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2-1-230益或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本次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并非用于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后,将不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重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
其他合法投资者等,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1-231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融资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融资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分析
(一)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定价依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评估合理性分析
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合理性分析详见本报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之“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作价合理、公允,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交易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估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采用了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2-1-232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本次交易评估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参考了评估准则、市场数据、行业惯例等,具备合理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项目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流动资产4643715.085092411.974192636.154567887.28
非流动资产5368614.055518520.834600887.004788155.55
资产总计10012329.1310610932.808793523.159356042.83
流动负债1304701.431446995.921122998.901321600.79
非流动负债2398152.442645277.081398469.361643407.71
2-1-233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项目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负债合计3702853.874092273.002521468.252965008.50
流动比率(倍)3.563.523.733.46
速动比率(倍)3.153.063.292.96
资产负债率36.98%38.57%28.67%31.69%
注:上述指标均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期末数/总资产期末数;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数/流动负债期末数;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数-存货期末数)/流动负债期末数。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资产较为充裕,偿债能力较强,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盈利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营业收入1729145.072228795.711438830.771927405.55
利润总额-65100.6111125.88-98831.81-36817.13
净利润-80714.30-4487.81-103218.38-41203.70归属于母公司
37661.14118428.3738057.6295531.55
股东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
0.220.620.220.50(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指标均得到一定的程度的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加。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
2-1-234圆代工及配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分析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以及上市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变动如下:
2025年度2024年度
项目交易后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前(备考合并)(备考合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4516029.044725213.574360233.224474671.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7661.14118428.3738057.6295531.55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0.620.220.50
注:上述备考合并财务数据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如本次交易实施,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等将会有较大提升。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及初步拟定的融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的未来资本性支出将纳入上市公司整体资本支出规划中。上市公司将结合其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和统筹标的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同时,上市公司将利用自身上市主体的融资功能,通过自有资金、再融资、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以满足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未来的资本性支出需求。
3、职工安置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方案。
4、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相关各责任方承担,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财务顾问费、审计验资费、资产评估费、律师服务费
2-1-235等,上述费用均为本次交易所需必要费用,相关费用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
价格不公允、利益输送等情形。整体而言,本次交易费用不会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造成较大影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市场地位、持续发展能力、经营业绩和公司治理机制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市场地位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 3.8 万片/月的 65/55nm、40nm 产能,提高上市公司产能及市场地位。
工艺平台方面,华力微的 65/55nm、40nm 覆盖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逻辑与射频、高压等工艺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工艺平台种类,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客户及供应商方面,不同客户对晶圆代工要求不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工艺平台、技术等进一步丰富,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升整体竞争力;半导体设备、半导体材料供应商的全球行业集中度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产业链地位进一步增强。
技术及产能方面,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主营业务所需的
65/55nm、40nm 制程的相关技术,加速产品迭代、开发进程。标的公司拥有 3.8
万片/月产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产能将进一步提升,满足客户需求华虹半导体聚焦于特色工艺,目前已覆盖至 65/55nm、40nm;华力微聚焦于 65/55nm及 40nm 逻辑工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特色工艺。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在晶圆代工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竞争实力和行业地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
2-1-236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行良好,公司内
部机构较为完善,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运行,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大股东利益侵占。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市场地位和经营业绩,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健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准则的要求。
七、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交割、标
的资产价格、标的资产过户之登记和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交易合同的约定详见本报告“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上市公司董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和程序履行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必要性;
2-1-237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
标等方面的影响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上市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及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
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主要从事基于多种工艺节点、不同技术的特色工艺平台的可定制半导体晶圆代工服务。公司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主要聚焦于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特色工艺平台。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具备较好发展前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十、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根
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说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如下: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J523。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8675。
大基金二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2-1-238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进行私
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U890。大基金二期的基金管理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674。
国投先导基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AMQ44。国投先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4817。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交易对方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一、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将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积极采取填补每股收益的相关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1、有效整合标的资产,加快释放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从事晶圆代工业务,本次交易系同行业并购整合,交易双方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均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1-239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股票交易自查结果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
的保密措施,参与项目商议的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节严格
遵守了保密义务。
3、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4、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内幕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5、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公司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2-1-24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1、法人买卖华虹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国泰海通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买卖华虹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自查期末持
名称部门/子公司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股数证券买入2407458证券卖出2506481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ETF 赎回成分券增 19385
40400
加
国泰海通 ETF 申购成分券减 17983少证券买入9490689权益客需部1896549证券卖出7698352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证券买入3169602308989
2-1-241自查期末持
名称部门/子公司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股数限公司证券卖出3710535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证券买入-
-理有限公司证券卖出400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证券买入659722
14294
限公司证券卖出657600自营持仓买入50911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自营持仓卖出50911
2944
限公司代客持仓买入314520代客持仓卖出311576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虹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自然人买卖华虹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自查期序期间累期间累
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期间末持股号计买入计卖出数
2025年10月9日至
1雷海波标的公司董事1400900500
2025年12月5日
标的公司董事雷2025年6月30日至
2雷书懿430043000
海波之子女2025年9月24日
2-1-242曾任标的公司执2025年2月17日至
3倪立华3435293635290
行副总裁2025年5月13日曾任标的公司执2025年7月15日至
4柯陈宾30000300000
行副总裁2025年9月2日曾任标的公司董2025年3月26日至
5王惠贤137013700
事冯雪静之母亲2025年5月29日曾任标的公司高
2025年9月3日、
6张莉琴级副总裁邵华之464346430
2025年9月24日
配偶
交易对方相关人2025年11月3日、
7卞达开7827820
员2025年11月4日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该等人员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雷海波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雷海波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股票的账户实际系由本人亲属操作,本人对其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亲属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
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同意督促本人亲属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
2-1-243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针对雷海波亲属使用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其亲属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均系由本人实际操作,本人亲属对本人通过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在自查期间
内通过前述账户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
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
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雷书懿
2-1-244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雷书懿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股票的账户实际系由本人亲属操作,本人对其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亲属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
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
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同意督促本人亲属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针对雷书懿亲属使用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其亲属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均系由本人实际操作,本人亲属对本人通过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在自查期间
内通过前述账户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
2-1-245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
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
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倪立华、柯陈宾、卞达开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倪立华、柯陈宾、卞达开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系本人自有账户。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2-1-246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王惠贤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王惠贤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系本人自有账户。本人在自查期间内通过前述账户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
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
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
2-1-247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王惠贤股票账户交易情况,其亲属冯雪静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系其自有账户。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亲属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
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同意督促本人亲属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张莉琴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张莉琴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2-1-248“1、本人买卖股票的账户实际系由本人亲属操作,本人对其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亲属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
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委托
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同意督促本人亲属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张莉琴股票账户交易情况,其亲属邵华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实际由本人操作,本人亲属对本人通过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通过本人亲属之股票账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披露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公开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1-249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
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
买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承诺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
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虹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三、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2-1-250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国泰海通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审计机构,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机构,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聘请了创升融资有限公司提供香港独立财务顾问服务;
2、聘请了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境外律所)就公司及本次交易的
相关合规性事项、本次交易在香港规则项下相关程序性要求等事项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3、聘请了大华国际(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标的公司港
股审计机构;
4、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港股备考审阅机构;
5、聘请了北京向实启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作、底稿电子化等服务。
除前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2-1-251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十四、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交易方案
1、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
(1)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
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协同效应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的股份减持情
况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清晰,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
在减持 A 股股份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核查最近
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2-1-252等需求,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核查情况
访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了解交易双方的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备显著协同效应。
(3)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
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与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以及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从事晶圆代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分类代码:1.2.1)、“集成电路制造”(分类代码:1.2.4)及“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分类代码:6.5.2),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审阅了上市公司所属板块信息,核对了《重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1-25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标的资产属于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支付方式(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发行价格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要求
*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核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
(2)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的,核查
发行价格等安排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
2-1-254*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
(3)涉及现金支付的,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资金主要来自借款的,核查具体借款安排及可实现性,相关财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以股份方式支付,不足一股部分,现金支付,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等。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以股份方式支付,不足一股部分,现金支付,上市公司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3、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文件、查阅重组报告书交易方案部分。
*核查意见
2-1-255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4、吸收合并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吸收合并。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文件、查阅重组报告书交易方案部分。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吸收合并。
5、募集配套资金
独立财务顾问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核查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金额占比(如有)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
(2)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是否存在现金充裕且大额补流的情形;
涉及募投项目的,核查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募投项目的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相关进展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标的公司特色工艺研发及产线升级改造项目。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用途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二)募集配套资金”。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并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2-1-256类第1号》《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相关要求;获取募投项
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分析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取得项目备案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占比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具备必要性,不存在现金充裕且大额补流的情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具备合理性,各项投资支出具备必要性;募投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已获批。
6、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发行价格等情况;计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核实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1-1等相关规定,核查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基本情况
2-1-257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查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发行价格等情况;计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核实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如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发生变更,或者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审慎核查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原因及依据充分性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查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发行价格等情况;计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核实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查阅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
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核实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核查意见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7、业绩承诺(如有)
(1)核查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的具体内容,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的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
2-1-258排的可行性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华虹集团签订了减值补偿协议,就补偿金额的确定及补偿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次交易减值补偿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减值补偿协议”。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减值补偿协议及重组报告书。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华虹集团作为间接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之一已在本次交易中作出减值补偿承诺,具有可实现性,承诺方具备履行能力,本次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
(2)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是否就分期支付安
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如适用)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支付安排。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减值补偿协议。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情形。
(3)核查是否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如涉及,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重组办2-1-259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业绩补偿具体安排、补偿方式等详见本报告“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之“二、减值补偿协议”。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减值补偿协议、重组报告书,查阅了《重组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业绩补偿具体安排、补偿方式等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8、业绩奖励(如有)
(1)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方案不涉及业绩奖励。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重组报告书;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方案不涉及业绩奖励。
9、锁定期安排(1)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锁定期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2-1-260*基本情况本次交易股份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出具的承诺函;
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涉及重组上市的,核查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以来的年度报告;测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3)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股份的特定对象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其锁定期安排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2-1-261*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出
具的承诺函;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为特定对象,其锁定期安排适用《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承诺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用于认购股份的部分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如果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则其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其取得前述上市公司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4)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5)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核查相关
2-1-262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华力微63.5443%股权。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中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6)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否自首期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7)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转债锁定期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2-1-263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核对了《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锁定安排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不涉及发行可转债。
(8)适用《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查阅了本次交易主体所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核对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相关交易对方所取得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
10、过渡期损益安排
(1)拟购买资产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
渡期损益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
2-1-264*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选取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不涉及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情形。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东洲评估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
(2)标的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合理性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选取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渡期损益安排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六)过渡期损益安排”。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东洲评估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有合理性。
11、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力微97.4988%股权,不属于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情形。
2-1-265(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
12、整合管控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拟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的
具体举措如下:
*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将由上市公司控制,相关生产经营安排将纳入上市公司的管理体系。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在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实现更全面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业务协同发展。
*资产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仍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利,资产仍将保持独立。标的公司将依据自身产能规划需求制定重要资产的购买及处置规划,并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程序。同时,上市公司依托自身管理水平及资本运作能力,结合标的公司市场发展前景及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强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将标的公司并入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将推动标的公司在财务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体系、内控管理制度等方面与
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相关财务工作安排及财务流程审批等事项,将由上市公司进行统一审批管理,以确保标的公司能够有效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各项财务会计和内控管理制度。
2-1-266*人员整合一方面,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原有团队的稳定性及竞争优势的持续性,上市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的业务团队;另一方面,为丰富和完善标的公司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满足标的公司的业务开拓需要,上市公司也将适时为标的公司引进优质人才。
*机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日常运营和治理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体系《公司章程》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将在逐步统一管理机制的前提下,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组织架构稳定,强化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财务、合规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控制权,降低标的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提高标的公司整体决策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于标的公司的管控措施如下:
*股东会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将享有
100%的表决权作出股东决定,有权决定标的公司归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能够在标的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董事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改组董事会,改组后董事会成员将均由上市公司委派,在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能够在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由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统一负责。
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标的公司董事会负责。据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
2-1-267对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务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把标的公司并入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工作安排及财务流程审批等事项,将由上市公司按照统一的内部制度进行统一审批管理,以确保标的公司能够有效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各项财务会计和内控管理制度。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访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上市公司拟在收购完成后在发展战略、产品研发、客户资源、采购和生产等方面进行整合的具体举措,了解上市公司对于标的公司的管控措施。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安排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于拟购买资产的控制,具备合理性。
(二)关于合规性
1、产业政策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充分核查。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有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
外投资等的合规性参见本报告“第八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要求,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检索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2-1-268*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2、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审批程序的完备性;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本次重组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审阅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策、审批文件。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及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3、重组条件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八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核查情况
2-1-269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工商底稿、相关合规证明;审阅了本次交易
的相关协议;审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备考报告;审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八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和“(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备考报告和上市公司的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审阅了标的公司工商底档、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审阅了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承诺函。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和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4、重组上市条件
(1)拟购买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二节对于发行条件的要求;
(2)拟购买资产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则对于板块定位的要求;
2-1-270(3)拟购买资产是否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的要求;如拟购买资产
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核查拟购买资产是否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
(4)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的相关要求。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查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年度报告;测算了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1)基本情况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合规性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八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九)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查阅《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分析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1-2716、标的资产——行业准入及经营资质等
(1)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书、采矿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采矿权证书的具体内容,相关矿产是否已具备相关开发或开采条件。
*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审阅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许可及主要业务资质资料。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2)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未取得的原因及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按照《格式准则26号》第十八条进行特别提示。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力微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核查情况
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
(3)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期限、费用标准,主要
权利义务情况,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基本情况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2-1-27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查阅了标的公司营业执照;查阅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7、标的资产——权属状况
(1)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
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基本情况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资金实缴到位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标的公司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
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
他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之“(五)标的资产其他情况”。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工商底档;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实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审阅了标的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获取标的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拟购买标2-1-273的公司的权属清晰,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如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机器设
备、土地厂房等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使用是否受限,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基本情况
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资产相关权属文件;审阅了《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或仲裁的相关内容;审阅了标的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相关抵押
登记文件;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以及其他网络平台。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除部分设备抵押借款外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形,相关情况已经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标的公司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3)拟购买非股权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不涉及购买非股权资产。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1-274*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购买非股权资产。
(4)如主要资产、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
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
关于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说明;审阅了《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或仲裁的相关内容;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5)如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
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等重大争议情形。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说明;审阅了
《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或仲裁的相关内容;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等重大争议情形。
2-1-2758、标的资产——资金占用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和原因、时间、金额、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解决方式、清理进展;
(2)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决资金占用的,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分红条件,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分红款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清理完毕,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一、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内容。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防范非经营资金占用的相关内部控制;核查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9、标的资产——VIE 协议控制架构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不涉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
(2)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不涉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
2-1-276情形。
10、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 IPO 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在新三板挂牌、前次 IPO和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情况。
(2)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在新三板挂牌、前次 IPO 和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情况。
11、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股东人数(1)发行对象数量超过200人的,核查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公指引
4号》”)的规定。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获取了交易对方出具的标的公司股东情况说明;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人,发行对象不属于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相关情形。
2-1-277(2)发行对象为“200人公司”的,参照《非公指引4号》的要求,核查
“200人公司”的合规性;“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是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获取了交易对方出具的标的公司股东情况说明;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人,发行对象不属于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相关情形。
12、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
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1)涉及合伙企业的,核查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涉及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核查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的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3)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未完成,是否已作出明确说明;
(4)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
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
2-1-278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存续期,存续期安排是否与其锁定期安排匹配及合理性。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审阅了交易对
方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标的公司股东情况说明;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络平台。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情形,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交易对方华虹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及大基金二期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先导基金为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13、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相关各方就解决现实同业竞争作出的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该等承诺和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本次交易将解决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均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1-279*核查情况
核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的
经营范围、业务、产品等,核查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新增同业竞争。
(2)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已对避免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内容是否明确可执行*基本情况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情形,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明确承诺,详见本报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审阅了《重组报告书》。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同业竞争承诺,且承诺内容明确可执行。
(3)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的现实或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并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并核实交易方案;审阅交易对方出具的下属企业名单,并通过相关平台检索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疑似同业情况;审阅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1-280*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4、关联交易
(1)结合标的资产关联方认定、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核查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基本情况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获取标的公司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清单,核实其准确性及完整性,梳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关联交易形成的背景、原因、定价原则等,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查阅相关方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结合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成本费
用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均系日常经营需要,具有必要性,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获取报告期内标的关联交易的明
2-1-281细表和主要关联交易协议;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关联交易的业务背景、定价方式及执行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
(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和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详见
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和“(五)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文件中就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的规定;核查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制度文件中就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4)结合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等,对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和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详见
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查阅安永会计师就本
2-1-282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5、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是否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承诺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承诺,详见本报告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承诺。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承诺。
(2)本次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公开渠道不存在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核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在主流媒体的舆情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2-1-28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三)关于标的资产估值与作价
1、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核查相关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华力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市场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的基本情况,不同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及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本次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详见本报告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之“(二)评估合理性的分析”及“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减值补偿协议”。
2)核查情况
*查阅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复核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结合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差异情况、差异原因,分析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
2-1-284估方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
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合理性,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1)基本情况本次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详见本报告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评估假设”,与“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之“(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的意见”。
2)核查情况
*查阅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复核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
查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中对于评估结论存在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及其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详见本报告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七)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2)核查情况
*查阅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复核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
2-1-285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存在重大影响事项
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评估处理合理、公允。
2、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市场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未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方案。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3、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
*市场法评估具体模型、价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本次市场法评估具体模型、价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详见本报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情况”相关内容。
*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取原则,具体包括:可比交易案例的选择标准、案例来源、可比交易的目的、交易时间、交易股权比例等本次可比对象的选择原则等信息,详见本报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情况”相关内容。
*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取值依据等
2-1-286本次市场法评估过程中的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取值依据等信息,详见本
报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之“(四)市场法评估情况”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
*了解华力微存续经营的相关法律情况,主要为有关章程、投资及出资协议、经营场所及经营能力等情况;
*了解华力微执行的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存货成本入账和存货发
出核算方法等,执行的税率及纳税情况,近几年的债务、借款以及债务成本等情况;
*了解华力微业务类型、经营模式、历史经营业绩,包括主要经营业务的收入占比、主要客户分布,以及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获取近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产品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等财务信息数据;
*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及实际利用情况,分析相关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情况,并与企业管理层取得一致意见;
*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管理层访谈方式,了解企业的核心经营优势和劣势;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构成及其变化趋势等;
*与华力微主要供应商、销售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其与被评估单位的业务合作情况、主要的合作基础条件、未来的合作意向等情况;
*了解与被评估单位属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可比企业的数量及基本情况,结合可比公司情况核查可比公司的可比性。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中市场法具体评估模型、市场价值比率的选取及取值依据具备合理性。本次可比对象、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取值依据具备合理性,本次通过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挑选出与标的公司可比的上市公司,本次可比对象的选取具备合理性。
2-1-2874、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市场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未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方案。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5、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未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方案。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6、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1)以列表形式披露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评估结果、估值结果或者交易价
格、交易对方,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1)基本情况
2-1-288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情况,请参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之“(三)最近三年增减资、改制及评估情况”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获取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转让或增资价格,对标的资产作价情况进行了解,并分析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史股权交易价格的差异原因。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具备合理性。
(2)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等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可比交易情况,披露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并披露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的选择依据和可比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报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
之“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之“(六)定价公允性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了解与被评估单位属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可比企业、可比市场交易案例的数量及基本情况,通过其价值倍数、评估增值率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
3)核查意见
2-1-289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过程中,结合本次交易价值倍数、评估增值率等情况,以及标的资产运营模式、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定价情况等,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具备合理性,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具备可比性。
(3)资产定价过程是否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
1)基本情况
资产定价过程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公允,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报
告“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基本情况”之“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之“(六)定价公允性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了解与被评估单位属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可比企业、可比市场交易案例的数量及基本情况,通过其价值倍数、评估增值率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4)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以及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2-1-290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7、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系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产生商誉。
(2)核查情况分析本次交易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
(四)关于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1、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
(1)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的合理性,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影响;
1)基本情况
与标的公司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与
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及对标的公司的影
响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同时,关于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政策对标的公司的风险因素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因素风险”之“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2)核查情况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分析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2-1-291*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处的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已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2)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客观、全面、准确,是否具有可比性,前后是否一致;
1)基本情况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上市公司选取华润微、士兰微、晶合集成、芯联集成、华虹公司、中芯国际作为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是否合理;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情况。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客观、全面、准确,具有可比性。
(3)是否引用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
1)基本情况
重组报告书引用了行业权威第三方数据来源包括 TechInsights、IC Insights、
中商产业研究院、SIA、WSTS、电子信息产业网等。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
*核对公开渠道第三方数据的资料来源,了解第三方数据的权威性。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引用了第三方数据,所引用的数
2-1-292据具备真实性及权威性。
2、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报告期各期拟购买资产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前五大客
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的,对同一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核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销售的产品
客户 A 芯片晶圆代工等
客户 B 芯片晶圆代工等
客户 C 芯片晶圆代工等
客户 D 芯片晶圆代工等
华虹集团芯片晶圆代工、技术授权等
客户 F 芯片晶圆代工等
*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前五大原材料及备品备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采购的产品
供应商 A 硅片、研磨液、光刻类化学品
供应商 B 硅片
供应商 C 光刻类化学品、研磨液、研磨垫和研磨盘
供应商 D 硅片
供应商 E 光刻类化学品、化学品等
供应商 F 备品备件
标的公司与上述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定价均为市场定价,具备公允性,且上述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规模与相关交易能够匹配。
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详见
2-1-293本报告“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五)主要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及“六、/(六)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及供应情况”。
2)核查情况
*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及采购明细表,对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抽样,核查相关合同、订单等,确认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情况。
*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走访并实施函证程序,了解客户、供应商基本情况,确认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公司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变化的原因。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销售和采购业务模式稳定,相关交易定价公允,与客户及供应商的业务规模具有匹配性。
(2)报告期内拟购买资产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基本
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合作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新增主要客户新增交易原因及可持续性首次建账时间
客户 D 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交易,目前仍在持续销售中 2023 年 7 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新增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2)核查情况
*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及采购情况。
*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及采购的合同、订单并审阅。
*通过公开信息及访谈所获取的资料,核查相关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信息。
*对标的公司管理层及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双方合作情况。
2-1-294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新增金额较大的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具有合理性。
(3)拟购买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前
五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请参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五)主要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和“(六)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及供应商情况”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
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拟购买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是
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2025年度2024年度
688347华虹公司34.18%30.09%
688249晶合集成55.69%61.32%
688981中芯国际35.80%36.00%
2-1-295证券代码公司简称2025年度2024年度
688396华润微未披露12.28%
600460士兰微未披露16.41%
688469芯联集成未披露53.89%
可比公司平均41.89%35.00%
标的公司73.59%78.18%
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高于可比公司,系标的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导致销售集中程度较高,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
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导致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
2)核查情况
*统计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占当期销售及采购总额的比例。
*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公开资料,与标的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进行比较。
*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
*与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相关交易的公允性。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的比例超过营业收入50%的情况,前五大客户集中程度与可比公司晶合集成及芯联集成基本趋同,高于其他可比公司系业务规模较小导致销售集中程度较高,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的比例超过采购总额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相关交易的定价公允,销售集中度较高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1-2963、财务状况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结合拟购买资产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核查拟购买资
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标的公司销
售模式详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标的公司的资产财务状
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模拟审计报告;
*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分析标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结合走访、函证、盘点、分析性复核程序等对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通过走访、函证、核查大额银行流水等方式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
*对标的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等信息;
对标的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销售模式、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匹配性等信息。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具有真实性,其经营业绩与行业特点、规模特征以及销售模式等保持匹配。
2-1-297(2)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计提比例是否与同
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及具体原因;结合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
主要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期后回款进度等因素,核查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及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参见重组报告书之
“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
之“(一)财务状况分析”的相关内容。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公司名称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
华润微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士兰微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晶合集成时,本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本公司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
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考虑前瞻性信息,使用逾期天数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确定该应收账款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期末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芯联集成
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实际损失率、对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
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以逾期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收款日计算逾期账龄,若某一对手华虹公司
方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对手方显著不同,对应收该对手方款项按照单项计提损失准备
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开票日期确定账龄,若某一对手方信中芯国际
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对手方显著不同,对应收该对手方款项按照单项计提损失准备
2-1-298公司名称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本公司利用逾期账龄来评估该类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该类组合具有相同的风险特征,逾期账龄信息能反映这类组合与应收款项到期时的偿付能力。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逾期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注:晶合集成、华虹公司及中芯国际信息摘自2025年年报,华润微、士兰微及芯联集成暂未披露2025年年报,故信息摘自2025年半年报。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2025年12月31日
公司名称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
逾期0-2个月以内(含2个月)5%;逾期2-6个月以内(含6个月)20%;逾华润微
期6个月-1年(含1年)50%,逾期1年以上100.00%士兰微5%10.00%30.00%100.00%
逾期0-60天(含60天)5%,逾期61-180天(含180天)10%,逾期181天-365晶合集成天(含365天)50%,逾期365天以上1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0.10%;6个月至1
芯联集成---年(含1年)5%
信用期内0.08%,逾期90天内1.45%,逾期90-180天27.80%,逾期180天以华虹公司
上100%
逾期1年以内5.69%,逾期1-2年9.86%,逾期2-3年39.60%,逾期3年以上中芯国际
100%
信用期内1.14%;逾期90天内7.71%,逾期90天-180天49.21%,逾期180天标的公司
以上100%
2024年12月31日
公司名称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
逾期0-2个月以内(含2个月)5%;逾期2-6个月以内(含6个月)20%;逾期华润微
6个月-1年(含1年)50%,逾期1年以上100.00%
士兰微5%10.00%30.00%100.00%
逾期0-60天(含60天)5%,逾期61-180天(含180天)10%,逾期181天-365晶合集成天(含365天)50%,逾期365天以上1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0.10%;6个月至1
芯联集成20%50%100%年(含1年)5%
信用期内0.08%,逾期90天内1.29%,逾期90-180天27.80%,逾期180天以华虹公司
上100%
中芯国际0.23%16.26%-100%
信用期内0.45%;逾期90天内3.44%,逾期90天-180天32.25%,逾期180天标的公司
以上100%
2-1-299注1:截至目前华润微、士兰微及芯联集成暂未披露2025年年报,故2025年的计提
比例数据摘自2025年半年报;
注2:芯联集成2025年半年报未披露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注3:中芯国际2024年年报未披露2-3年计提比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标的公司与华润微、晶合集成及华虹公司均按照信用期账龄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标的公司逾期90天以内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而逾期超过90天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比例相较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为谨慎,主要系标的公司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规模较小,财务管理相对谨慎。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半导体设计企业款项,根据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公开渠道信息核查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无需进一步计提单项减值准备,相关坏账准备已充足计提。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复核其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比例;
*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获取应收账款的科目明细表,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公开信息核查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虽存在一定差异,但相较更为谨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半导体设计企业款项,根据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公开渠道信息核查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无需进一步计提单项减值准备,相关坏账准备已充足计提。
(3)拟购买资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
2-1-300定资产;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折旧费用计提
是否充分;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1)基本情况
*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及资产减值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厂务设施、工具器具、电脑及通讯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机器设备等。
对于固定资产,标的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由于上述资产中不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的迹象,标的公司不存在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
标的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折旧费用计提充分,具体如下: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公司名称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房屋建筑
年限平均法255%3.80%物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82%12.25%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50%20.00%华润微
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3-50.00%-2.00%19.60%-33.33%
信息系统年限平均法80%12.50%办公设备
年限平均法50%20.00%及家具
2-1-30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公司名称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动力及基
年限平均法102%9.80%础设施房屋及建
年限平均法30-355%2.71%-3.17%筑物
通用设备年限平均法5-105%9.50%-19.00%士兰微
专用设备年限平均法5-105%9.50%-19.00%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55%19.00%房屋及建
年限平均法20-300%3.33%-5.00%筑物动力及基
年限平均法20-300%3.33%-5.00%础设施
晶合集成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5-100%10.00%-20.0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40%25.00%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3-50%33.33%-20.00%及其他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5-100%10.00%-20.00%办公设备
年限平均法3-50%20.00%-33.33%及其他芯联集成房屋建筑
年限平均法250%4.00%物动力及基
年限平均法100%10.00%础设施房屋及建
年限平均法255%3.80%筑物
厂务设施年限平均法105%9.50%
华虹公司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5-75%13.60%-19.00%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55%19.0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房屋及建
年限平均法250%4.00%筑物
中芯国际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5-100%10%-2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3-50%20%-33%
厂务设施年限平均法105%9.50%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75%13.57%
工具器具年限平均法55%19.00%标的公司电脑通讯
年限平均法55%19.00%设备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2-1-302注:晶合集成、华虹公司及中芯国际信息摘自2025年年报,华润微、士兰微及芯联集
成暂未披露2025年年报,故信息摘自2025年半年报。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标的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正常区间,不存在较大差异。
2)核查情况
*获取固定资产的科目明细表;
*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获取相关盘点记录文件,查看主要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查看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分析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分析,判断标的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确认标的公司折旧政策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涉及资产减值的长期闲置及损毁的固定资产;标的公司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充分;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合理。
(4)结合拟购买资产各存货类别的库龄情况、产品的保质期、订单覆盖情
况、单位产品结存成本与预计售价等因素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范围、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构成、库龄及相应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库龄1年以内库龄1年以上存货跌价账面余额账面价值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准备
原材料60298.6953093.3388.057205.3611.95-60298.69
2-1-303在产品45872.3145872.31100.00--590.4045281.92
产成品22418.2120926.8393.351491.386.652481.1819937.03
合计128589.21119892.4793.248696.746.763071.58125517.63
2024年12月31日
项目库龄1年以内库龄1年以上存货跌价账面余额账面价值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准备
原材料59835.4037491.1962.6622344.2137.34-59835.40
在产品48970.1348970.13100.00--3991.2044978.93
产成品56262.3630931.5654.9825330.8045.022540.5953721.76
合计165067.88117392.8771.1247675.0128.886531.79158536.09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536.09万元和125517.63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原材料主要为硅片、化学原料、石英、靶材以及备品备件等,在产品及产成品主要为各类晶圆半成品及成品,存货库龄以1年以内为主,整体存货库龄较短。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的原材料均在质保期内,保存良好,库存周转率保持合理水平,原材料本身不存在减值迹象。受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整体回暖影响,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扭亏为盈,预计未来盈利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正常排产的情况下,原材料部分尚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标的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大部分产品按照客户下达的订单批量生产,同时进行少量备货式生产。标的公司以同类型产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在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并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存在毁损、呆滞的在产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库存商品,有销售合同/订单约定的库存商品,以合同/订单约定的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无销售合同/订单约定的库存商品,按照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销售该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存在毁损、呆滞的产成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核查情况
*了解并核查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重新计算标的公司对存货
2-1-304跌价准备的测算过程确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获取标的公司各类存货的库龄表,结合存货监盘及存货库龄表,识别是否存在库龄较长、型号陈旧、生产成本或售价波动、技术或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形,获取并复核标的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的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存货实施监盘程序,监盘情况如下:
A.监盘程序
获取标的公司盘点计划,评价标的公司盘点工作安排是否合理,盘点的存货地点是否完整;根据标的公司的盘点计划,安排相应的监盘人员,并编制相关的监盘计划;与标的公司管理层讨论盘点细节,包括盘点日期和时间安排、盘点范围、盘点人员分工、盘点方法、盘点人员分组等。
监盘中,实施观察和抽盘程序,观察盘点人员盘点过程中是否尽职,是否准确记录盘点结果。
执行存货双向抽盘,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随机抽查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存货的存在性;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的完整性。
根据监盘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监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监盘结果进行评价,形成存货监盘小结。
根据盘点结果,复核盘点正推及倒推情况并与报告期各期末账面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B.监盘结果
结合2024年度、2025年度的存货进销存记录,倒推报告期各期时点的库存情况,并抽样检查存货出、入库单,对存货进销存记录的准确性进行检查,未见重大不符情况。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监盘
2-1-305结果不存在重大异常。
(5)如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核查无形资产的确认
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软件、技术使用权及外购知识产权。标的公司的软件产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标的公司不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否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
*获取无形资产的科目明细表。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
(6)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可回收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的内容: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
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
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
2-1-306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模拟审计报告;
*访谈华力微管理层,了解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以及具体情况。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4、经营成果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拟购买资产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
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拟购买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动,季节性、境内外分布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的财务明细账、会计凭证等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变动情况。
*访谈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了解相关交易情况。
*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结构变动、收入季节性分布以及收入境内外分布等信息;比较分析标的公司上述信息与
2-1-307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
*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对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动、收入季节性分布、境内外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动与客户的需求匹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因各自特点不同差异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收入的季节性波动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境内外收入占比由于业务特点不同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收入相关情况具备合理性。
(2)拟购买资产具体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基本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九、标的公司报告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之“(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的相关内容。
标的公司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A.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收入
标的公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业务通常仅包括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在商品由客户签收或确认时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标的公司在该时点确认收入实现。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业务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完税交付。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DDP 方,完成交货确认收入,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DAP 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确认收入。卖方不负责清关和缴纳关税。
2-1-308完税交付。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
DDP 方,完成交货确认收入,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FCA
人或客户自行提货,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确认收入。
工厂交货,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EXW 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确认收入,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FOB 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即为交货并确认收入。
CIF 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确认收入
未完税交货,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DDU
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并确认收入。
上述贸易条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贸易条款约定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B.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测试服务以及技术转让收入。
测试服务在相关服务已完成时确认收入,技术转让业务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在客户签字确认技术转让成果或出具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以上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2)核查情况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
*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计量原则和具体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3)对拟购买资产收入核查的方法、过程、比例和结论,若存在多种销售
模式、在多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等情形,请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对于报告期收入存在特殊情形的,如新增主要客户较多、收入增长显著异常于行业趋势等,独立财务顾问是否采取了补充的收入真实性验证核查程序;
2-1-309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收入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了解标的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获取标的公司与销售及收款相关的内部制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流程以及各项关键控制点。
*了解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获取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协议或订单,结合关键条款内容,分析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抽取报告期主要客户的订单、发票、签收单、物流记录、报关单、记账凭证及银行回款等资料,评价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流程实际执行情况与制度要求是否一致、关键控制点运行是否有效。
*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关联关系情况、交易情况、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等。客户走访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总额5101146295.544987970873.34
走访客户金额2742356507.203453513831.80
走访客户比例53.76%69.24%
*对标的公司与客户的收入金额进行函证,客户函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发函金额 A 4264034509.87 4801505386.90
营业收入 B 5101146295.54 4987970873.34
发函比例 C=A/B 83.59% 96.26%
回函及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 D=E+F+G 4264034509.87 4801505386.90
其中:回函相符可确认金额 E 2799288904.58 3547197440.11
2-1-310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回函不符调节后相符可确认金额 F 1464745605.29 1243094921.79
未回函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 G 11213025.00
回函及替代测试可确认比例 H=D/B 83.59% 96.26%
*实施分析程序,识别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1)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清单,按照产品类型、市场区域、终端应用市场、工艺节点以及季节性分布等维度,对不同维度收入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进行分析;2)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信息,对销售收入变动情况进行比较,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
*对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性测试。
*对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确认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期间。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特殊异常情形。
(4)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1)基本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及其成本、费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波动趋势及波动原因。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合理。
2-1-311(5)拟购买资产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成本构成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采用标准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产品生产过程需经过多道工序,公司根据不同产品的工艺及流程制定不同产品的标准成本 BOM 表,并每个季度维护和修订。产品成本包含料工费,各项成本归集如下:
A.原材料
公司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计价法领用原材料,按照不同产品标准成本归集至各生产工单,并每月将实际原材料耗用与标准成本差额在结存和领用之间按金额分摊。
B.直接人工
公司根据与生产制造相关的直接部门人工薪酬归集计入直接人工,并每月将实际人工与标准人工差额在在产品和产成品入库之间分摊。
C.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主要包括折旧、摊销、能耗费、设备修理费和间接人工等。公司每月将实际发生的应由产品制造承担的,但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计入制造费用,并每月将实际制造费用与标准制造费用差额在在产品和产成品入库之间分摊。
上述成本归集完成后,公司每月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额在产成品结存和销售出库之间按金额分摊。
2)核查情况
*了解标的公司成本归集的方法。
*选取测试样本,检查成本归集及分摊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归集方法及成本构成并分析比较差异原因。
3)核查意见
2-1-312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成本归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成
本归集准确完整,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6)拟购买资产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原因及同行业比较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影响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
*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比较差异原因。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毛利率波动原因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因产品结构、产品工艺平台、业务模式等不同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7)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较大波动及其原因,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销售费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
“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
之“(二)、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的明细表;
*分析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变动趋势及原因;
2-1-313*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并分析比较差异原因。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变动合理,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合法合规并且真实完整。
(8)拟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核查
其原因及主要影响,并就其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4、现金使用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现金流量表,并复核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准确性。
*复核并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利润的匹配关系。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情形。
(9)对拟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如拟
购买资产未盈利,核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
(1)基本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2-1-314*访谈华力微管理层;
*查阅标的公司上下游行业相关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分析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具备连续性,不存在未盈利的情形。
(五)其他
1、审核程序不适用,本次交易不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和快速审核程序。
2、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披露严格按照《格式准则2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标的公司涉及集成电路行业,近年来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且上下游普遍有信息保密的要求。标的公司与客户、供应商通过销售合同或订单中的保密条款等安排严格明确了保密约定。此外,标的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华虹集团财务报表及主要对外投资、标的公司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标的公司最近三年
增资情况及评估情况、标的公司部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均涉及商业秘密,若公开披露上述信息,将会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进而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因此,公司申请在申请文件中豁免披露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客户及供应商主营业务、标的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华虹集团财务报表及主要对外投资、标的公司
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资情况及评估情况、标的公司部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
*审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2-1-315*审阅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审阅本次重组披露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或文件。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
本次交易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披露严格按照《格式准则26号》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涉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研发状况、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属于已公开信息,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置出资产。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披露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并查阅了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或相关文件。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置出资产。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对上市公司披露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2-1-316第九节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一)提出内部审核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类型,项目小组提出内部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二)立项审核
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方式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风险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立项申请经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项目小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同时国泰海通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并向内核委员会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三)内核委员会审核国泰海通证券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
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并购重组项目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并购重组项目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
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并购重组项目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意见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了华虹半导
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会议共7名委员参与表决,经2/3以上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同意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317第十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指引第6号》《26号准则》《财务顾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相关方经过充分
沟通后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和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定价具有合理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具有合理性;
5、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市场地位和经营业绩,有利于增强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7、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
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8、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程序的履行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9、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组完成后可能出现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情况,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该等措施具有可行性、合理性;
2-1-31810、标的资产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标的公司
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的规定;
1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评估机构以外,还聘请了创升融资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了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香港律所)担任本次交易的中国
香港法律顾问、聘请大华国际(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港股审计机构、聘请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港股备考审阅机构以及聘请了北京向实启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
作、底稿电子化等服务,除此以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1-319(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项目主办人:
李淳聂绪雯
项目协办人:
陈是来肖翔云乔宏图陈亚聪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1-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