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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公司: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88347股票简称:华虹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1347股票简称:华虹半导体上市地点:香港联合交易所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交易类型交易对方名称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

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届时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名词释义《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预案、重组预案指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重组报告书/草案指交易报告书(草案)》《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本报告书摘要指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华虹半导体、华虹

公司、本公司、公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等

组、本次收购、本指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97.4988%股权,并次发行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等指

买资产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97.4988%股权

标的公司、华力微指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

指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97.4988%股权的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华力微电资产评估报告指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华虹集团指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华虹国际 指 Shanghai Hua Hong International Inc.(上海华虹国际公司)大基金二期指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基指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

国投先导基金指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指华虹集团、大基金二期、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国投先导基金华虹宏力指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国资委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国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海通

法律顾问/律师/通指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力律师

审计机构/大华会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师

5备考审阅机构/安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永会计师

评估机构/东洲评指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定价基准日指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自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指

起)及其不时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大会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科创板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A股 指股票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标的交割日指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上市公司发行日指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之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过渡期指止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名词释义

晶圆指制造半导体芯片的衬底(也叫基片)。由于是圆形晶体材料,晶圆指所以称为晶圆。按照直径进行分类,主要包括4英寸、5英寸、6英寸、8英寸、12英寸等规格

Integrated Circuit,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采用半导体制作工IC、集成电路 指 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组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芯片或介质基片

6上,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

制程亦称为节点或特征线宽,用来衡量半导体芯片制造的工艺水制程指准,线宽越低,则制程水平越高嵌入式 指 将 IP模块或工艺模块集成至芯片或基础工艺的简称

Embedded Non-Volatile Memory,缩写为 eNVM,用于满足各种嵌嵌入式非易失性 入式系统应用程序的小型芯片,eNVM 被广泛应用于需要存储代指

存储器 码程序、客户数据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芯片,如智能卡芯片、MCU等

Standalone Non-Volatile Memory,缩写为 sNVM,是一种独立于数独立式非易失性

指据处理芯片单独封装的存储器件,其核心特征是断电后数据不丢存储器失,并通过标准化接口(如 USB、PCIe、NVMe)与主机系统通信高压指高压显示驱动

分立器件板块的一个分支,主要用于电力设备的电能变换和控制电功率器件指

路方面大功率的电子器件,如MOSFET、SJ和 IGBT射频指高频交流变化电磁波的信号处理电路

nm 指 纳米,10?9米正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此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7重大事项提示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交所官方网站。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本部分引用的简称见本报告书摘要“释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形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华虹集团等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

交易方案简介持有的华力微97.4988%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826790.22万元配套资金金额)名称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主营业务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交易 所属行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标的

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其他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交易性质□是√否的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是□否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无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本次交易对华力微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报表归属于母

8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

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

评估或评估或估

交易标的增值率/本次拟交易交易价格其他基准日估值方值结果

名称溢价率的权益比例(万元)说明法(万元)

2025年8

华力微市场法

31848000.00323.59%97.4988%826790.22-月日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序交易股权交易对方方支付总对号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其他价

1华虹集团63.5443%0.00538855.12无无538855.12

上海集成电路

215.7215%0.00133318.65无无133318.65

基金

3大基金二期10.2503%0.0086922.77无无86922.77

4国投先导基金7.9827%0.0067693.68无无67693.68

合计97.4988%0.00826790.22-826790.22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条例》第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股票种类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

43.34元/股,不低于定

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议公告日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80%190768392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90%(不考虑募集发行数量配套资金)□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是否设置发行价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格调整方案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1、华虹集团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锁定期安排

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华虹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前述上市

9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果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则其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3、大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其取得前述上市公司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相符或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755628.60万元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使用金额占全部募拟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名称集配套资金金额的金额(万元)比例

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56152.607.43%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370000.0048.97%付中介机构费用

合计755628.60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A股(人民币 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 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股票种类每股面值普通股) 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本次募集配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本次定价基准

套资金的发发行价格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日行期首日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

10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

0%,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

发行数量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增加的,亦应锁定期安遵守上述约定。前述锁定期与适用法律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排监会和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适用法律或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华力微97.4988%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总额与交资产净额与交项目营业收入易金额孰高易金额孰高

华力微97.4988%股权826790.22826790.22498797.09

上市公司8793523.154360233.221438830.77

指标占比9.40%18.96%34.67%

注1:上表华力微97.4988%股权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均取相应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取华力微2024年度营业收入;

注2:上市公司、华力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

11表。

如上,本次交易中计算依据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未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上市公司董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后续在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及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主要从事基于多种工艺节点、不同技术的特色工艺平台的可定制半导体晶圆代工服务。公司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主要聚焦于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特色工艺平台。

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均拥有 65/55nm、40nm制程代工工艺,通过本次交易,

12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

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同时,通过研发资源整合与核心技术共享,双方有望在工艺优化、良率提升、器件结构创新等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加速技术创新迭代,共同提升在逻辑工艺、特色工艺领域的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力。另外,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管控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内部管理、工艺平台、定制设计、供应链等方面实现深层次的整合,通过降本增效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735999496股,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190768392股。本次交易前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套本次重组前

资金)股东名称持股持股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比例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KSCC 818778300 47.16% 818778300 42.49%NOMINEES LIMITED)

华虹国际34760565020.02%34760565018.04%联和国际有限公司

(Sino-Alliance 160545541 9.25% 160545541 8.33%International Ltd.)

华虹集团11985170.07%1255305706.52%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

483342492.78%683902633.55%

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307611091.60%

国投先导基金--156192160.81%13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套本次重组前

资金)股东名称持股持股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比例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106973390.62%106973390.56%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

97789490.56%97789490.5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5708280.49%85708280.44%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75000000.43%75000000.39%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股东30668012317.67%30668012315.92%

合计1735999496100.00%1926767888100.00%

注:重组前股份数量、持股比例为截至2025年11月30日数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8月/2025年8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资产总额8675067.159336321.508793523.159356042.83

负债总额2405282.562876137.812521468.252965008.50

归属于母公司4441608.154627662.314360233.224474671.92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1099550.251436020.591438830.771927405.55

利润总额-58047.40-6855.73-98831.81-36817.13

净利润-64572.94-13381.28-103218.38-41203.70

142025年1-8月/2025年8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归属于母公司19072.2870459.7638057.6295531.55股东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

/0.110.370.220.50(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根据模拟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均有较大提升。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2025年第九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授权或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必要的审批程序;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审查、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15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

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已出具《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

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

16不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

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已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人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

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17(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

审计、评估,以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四)网络投票安排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将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投票情况,上市公司将针对 A 股股东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已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上市公司后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将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从而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8(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就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5年1-8月2024年度

项目交易前备考数交易前备考数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370.220.50

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本次交易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可能。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防止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具体如下:

1、有效整合标的资产,加快释放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从事晶圆代工业务,本次交易系同行业并购整合,交易双方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

19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

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九、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二)信息披露查阅

重组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重组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重大风险提示

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或作出投资决策时,除重组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必要的审批程序;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审查、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申请审核注册工作,上述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而被暂停、中止或

21取消的风险;

3、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述情形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中止或取消,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做出相应判断。

(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能否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的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四)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人员等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也将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通过整合保持标的资产原有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并购整合的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半导体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密切相关,其下游市场需求受到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低迷,或者通信、消费电子等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有关国家针

22对半导体设备、材料、技术等领域颁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政策,对半导体行业相

关的技术和服务作出限制。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或进一步加剧,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晶圆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优秀的研发人员团队是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保障。在资本涌入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背景下,半导体领域人才的竞争愈加激烈,若标的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发展路径、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及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进而对标的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与市场拓展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87%、16.51%、23.79%,标的公司的毛利率逐年有所提升。标的公司产品毛利率波动受诸多因素影响,未来,如果半导体行业整体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客户需求未达预期,从而影响到标的公司晶圆代工业务的产能利用率、销量及价格;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不利情况发生,标的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本次交易事项本身的阐述和分析不能完全揭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存在波动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上市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提请

23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不可抗力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4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多项政策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收购华力微适逢其时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明确将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具体措施包括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及并购重组;依法依规支

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

以及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202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以及建立健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股债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

2024年12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落实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重大产业战略升级,深化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宏观政策和监管环境持续优化,上市公司启动并购重组适逢其时。

2、本次重组践行华虹公司上市承诺,符合市场预期华虹公司科创板上市时,华虹集团曾向市场公开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安排,在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后,华虹集团将华力微注入发行人。”本次重组,是

25华虹集团对于华虹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开承诺的践行,符合市场预期。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通过注入华力微,上市公司与华力微之间在 65/55nm、40nm 的同业竞争得到实质性解决。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

华虹半导体聚焦于特色工艺,目前已覆盖至 65/55nm、40nm;华力微聚焦于

65/55nm及 40nm逻辑工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特色工艺。本次重组完成后,华力微的 65/55nm及 40nm逻辑工艺及特色工艺技术将直接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新增 3.8 万片/月的 65/55nm、40nm 产能,提高上市公司市场地位。

本次并购重组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提升股东价值回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扩充产能,提高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提高股东回报的重要举措,符合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性

1、标的公司具备科创属性

标的公司从事晶圆代工业务,主要工艺节点为 65/55nm、40nm,主要覆盖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逻辑与射频、高压等工艺平台。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分类代码:1.2.1)、“集成电路制造”(分类代26码:1.2.4)及“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分类代码:6.5.2)。因此,标的公司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的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晶圆代工领域,属于同行业。双方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协同效应。

工艺平台方面,华力微的 65/55nm、40nm覆盖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储器、逻辑与射频、高压等工艺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工艺平台种类,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客户及供应商方面,不同客户对晶圆代工要求不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工艺平台、技术等进一步丰富,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升整体竞争力;半导体设备、半导体材料供应商的全球行业集中度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产业链地位进一步增强。

技术及产能方面,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主营业务所需的

65/55nm、40nm制程的相关技术,加速产品迭代、开发进程。标的公司拥有 3.8

万片/月产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产能将进一步提升,满足客户需求。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工艺技术平台、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技术及产能等方面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厚上市公司利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要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基金二

27期、国投先导基金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华力微97.4988%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力微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本次交易对华力微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84800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华力微

97.4988%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序交易股权交易对方方支付总对号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其他价

1华虹集团63.5443%0.00538855.12无无538855.12

上海集成电路

215.7215%0.00133318.65无无133318.65

基金

3大基金二期10.2503%0.0086922.77无无86922.77

4国投先导基金7.9827%0.0067693.68无无67693.68

合计97.4988%0.00826790.22--826790.22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代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使用金额占全部募序号项目名称额(万元)集配套资金金额的

28比例

1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

2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56152.607.43%

3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370000.0048.97%

中介机构费用

合计755628.6010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华力微97.4988%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总额与交资产净额与交项目营业收入易金额孰高易净额孰高

华力微97.4988%股权826790.22826790.22498797.09

上市公司8793523.154360233.221438830.77

指标占比9.40%18.96%34.67%

注1:上表华力微97.4988%股权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资产净额与交易净额孰高”均取相应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取华力微2024年度营业收入;

注2:上市公司、华力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

如上,本次交易中计算依据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未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虹集团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29上海集成电路基金系上市公司董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后续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均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2446号),本次交易对华力微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华力微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191.38万元,评估值为848000.00万元,评估增值647808.62万元,增值率323.59%。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华力微97.4988%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

五、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对象为华虹集团、上海集成电路基金、大

基金二期、国投先导基金4名交易对方。

303、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上市公司现金补足。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中,华力微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826790.22万元,均以股份方式支付,不足一股部分,现金补足。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43.34元/股计算,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190768392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万元)股份数量(股)

1华虹集团538855.12124332053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133318.6530761109

3大基金二期86922.7720056014

4国投先导基金67693.6815619216

合计826790.2219076839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31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43.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则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具体股份锁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内标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及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减值测试补偿

本次交易的减值测试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在减值测试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

32机构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由上

市公司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的合计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如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在减值测试期间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发生减值则补偿

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总对价-该会计年度

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减值测试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

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补偿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应获得的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总对价比例×期末减值额。

补偿方将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

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金额/

发行价格-减值测试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补偿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

若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

(1+送股或转增比例)。若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应当向上取整作为补偿方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方在减值测试期间内就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

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补偿股份数量。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及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755628.6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

33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前述锁定期的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3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拟使用募集资金金序号项目名称集配套资金金额的额(万元)比例

1华力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29476.0043.60%

2华力微特色工艺研发及产业化项56152.607.43%

3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支付370000.0048.97%

中介机构费用

合计755628.60100.00%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及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主要从事基于多种工艺节点、不同技术的特色工艺平台的可定制半导体晶圆代工服务。公司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主要聚焦于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特色工艺平台。

标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12英寸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服务,为通信、消费电子等终端应用领域提供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均拥有 65/55nm、40nm制程代工工艺,通过本次交易,

35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12英寸晶圆代工产能,双方的优势工艺平台可实现

深度互补,共同构建覆盖更广泛应用场景、更齐全技术规格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技术解决方案,丰富产品体系。同时,通过研发资源整合与核心技术共享,双方有望在工艺优化、良率提升、器件结构创新等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加速技术创新迭代,共同提升在逻辑工艺、特色工艺领域的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力。另外,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管控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内部管理、工艺平台、定制设计、供应链等方面实现深层次的整合,通过降本增效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735999496股,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190768392股。本次交易前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套本次重组前

资金)股东名称持股持股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比例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KSCC 818778300 47.16% 818778300 42.49%NOMINEES LIMITED)

华虹国际34760565020.02%34760565018.04%联和国际有限公司

(Sino-Alliance 160545541 9.25% 160545541 8.33%International Ltd.)

华虹集团11985170.07%1255305706.52%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

483342492.78%683902633.55%

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集成电路基金--307611091.60%

国投先导基金--156192160.8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106973390.62%106973390.56%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36本次重组后(不考虑募集配套本次重组前

资金)股东名称持股持股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比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

97789490.56%97789490.5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5708280.49%85708280.44%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81550000.47%81550000.42%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75000000.43%75000000.39%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股东30668012317.67%30668012315.92%

合计1735999496100.00%1926767888100.00%

注:重组前股份数量、持股比例为截至2025年11月30日数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8月/2025年8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资产总额8675067.159336321.508793523.159356042.83

负债总额2405282.562876137.812521468.252965008.50

归属于母公司4441608.154627662.314360233.224474671.92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1099550.251436020.591438830.771927405.55

利润总额-58047.40-6855.73-98831.81-36817.13

净利润-64572.94-13381.28-103218.38-41203.70

归属于母公司19072.2870459.7638057.6295531.55股东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0.110.370.220.50

372025年1-8月/2025年8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上市公司备考报表(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根据模拟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均有较大提升。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已履行完毕的审批程序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2025年第九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授权或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必要的审批程序;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审查、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38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各自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关于不存在不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司重大资产重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

2、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

真实性、准确性

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完整性的承诺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1、本企业为依据中国香港法律适当设立且存续的企业,具备相关法律、行为的声明与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诺函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39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一)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本次交易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遵循《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参与项目商议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

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关于本次交易采3、本企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取的保密措施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企业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在本企业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本企业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此外,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交易协议设有保密条款,约定各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40务。本企业与本次交易拟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要求

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违规关于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担保、关联方资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金占用等情形的在资金、资产被本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承诺函不存在为本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关于保证不影响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和干扰审核的承(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诺函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

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企业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关于不存在不得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参与任何上市公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情形的说明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41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已向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

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真实性、准确性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和完整性的承诺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无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已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承诺,并关于股份减持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划的承诺函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人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由

此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关于无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行为的声明与承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诺函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2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人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遵循《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人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

关于本次交易采务。

取的保密措施及3、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保密制度的说明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4、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

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

关于摊薄即期回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报填补措施的承执行情况相挂钩;

诺函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

关于减少和规范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关联交易的承诺

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函

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由上市公司按照有

43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

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

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挪用、侵占、转移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本人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

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人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

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关于保证不影响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和干扰审核的承(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诺函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人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1、华虹集团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关于不存在不得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参与任何上市公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司重大资产重组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情形的说明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

44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如违反上

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关于所提供信息要求。

真实性、准确性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完整性的承诺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函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所持标的公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司股权权属的承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

45诺函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关于本次交易采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取的保密措施及

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保密制度的说明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无违法违规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行为的声明与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诺函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

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46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未来如果本企业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关于股份锁定期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承诺函5、对于在本次交易前本企业已经持有的华虹半导体人民币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A股股份”),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八个月的限制)。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前所持华虹半导体 A股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增加之股份等也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华力微系采用市场法确定最终评估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拟取得的华力微97.4988%股权(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情形,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2、本企业同意并承诺,本次交易的减值测试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期间”)。

3、本企业同意,在减值测试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标的资产进

关于本次交易减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由上市公司对减值测试值补偿的承诺函标的资产的合计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4、本企业同意,如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在减值测试期间任何一个会计年

度发生减值(以下简称“期末减值额”),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本企业承诺按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总对价-该会计年度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

除减值测试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7本企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以下简称“补偿金额”)=本企业在

本次交易中应获得的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总对价比例×期末减值额。

本企业承诺,将优先以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金额/发行价格-减值测试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本企业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若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若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应当向上取整作为本企业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5、本企业承诺,在减值测试期间内就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

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如下:返还金额=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补偿股份数量。

6、本企业承诺,在上市公司确定本企业需补偿的金额并予以公告之日

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本企业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1元的对价回购,或将现金补偿金额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7、本企业承诺,不得通过转让、赠与、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或

其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处置本企业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处于锁定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

2、上海集成电路基金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参与任何上市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司重大资产重组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情形的说明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

制的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48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关于所提供信息要求。

真实性、准确性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完整性的承诺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函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关于所持标的公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

司股权权属的承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诺函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49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华虹半导体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华虹半导体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关于本次交易采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取的保密措施及

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保密制度的说明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期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的承诺函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果本企业符合《上市公

50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则本企

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大基金二期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关于不存在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参与任何上市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司重大资产重组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情形的说明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

制的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

关于所提供信息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真实性、准确性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和完整性的承诺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函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51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所持标的公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司股权权属的承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诺函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

52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华虹半导体的事

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华虹半导体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执行人员,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关于本次交易采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取的保密措施及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保密制度的说明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本企业取得前述华虹半导体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华虹半导体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关于股份锁定期

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的承诺函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

53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国投先导基金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关于不存在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参与任何上市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司重大资产重组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情形的说明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各自控

制的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关于所提供信息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和完整性的承诺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函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4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华虹半导体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企业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关于所持标的公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司股权权属的承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

诺函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华虹半导体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

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华虹半导体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55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华虹半导体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

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关于本次交易采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取的保密措施及

4、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保密制度的说明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6、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

关于无违法违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行为的声明与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诺函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5、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如本企业取得前述华虹半导体股份时,对于用于认购华虹半导体股份的华力微股权权益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等华力微股权对应的在本次交易中相应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关于股份锁定期让。

的承诺函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次交易中以华力微股权认购取得的华虹半导体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56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企业承诺,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

1、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各自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关于不存在不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司重大资产重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关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实性、准确性2、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

和完整性的承诺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函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57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本企业不关于无违法违规

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为的声明与承本企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诺函为。

3、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

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2、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

关于本次交易采

3、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取的保密措施及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保密制度的说明股票。

4、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如有)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关于不存在不得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情形的说明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58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

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真实性、准确性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和完整性的承诺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因违关于无违法违规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本人不行为的声明与承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诺函2、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人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遵循《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关于本次交易采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取的保密措施及

3、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

保密制度的说明

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1、华虹集团

59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本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次交易的原则性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意见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股份减持计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划的承诺函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由此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关于规范关联交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易的承诺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

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华虹半导体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

关于避免同业竞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争的承诺函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

足额赔偿给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华虹半导体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关于不存在不得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参与任何上市公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司重大资产重组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情形的说明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0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真实性、准确性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和完整性的承诺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关于无违法违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行为的声明与承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诺函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针对本次交易,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企业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

关于本次交易采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本企业按照取的保密措施及

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保密制度的说明息,并向华虹半导体提交。

3、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61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在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关于保证上市公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

司独立性的承诺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函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

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于摊薄即期回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报填补措施的承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诺函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关于不存在违规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担保、关联方资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金占用等情形的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继续规范运作,未来承诺函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关于保证不影响(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和干扰审核的承委”)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诺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622、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

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企业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华虹国际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本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次交易的原则性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意见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关于股份减持计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划的承诺函

的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由此给华虹半导体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华虹半导体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关于规范关联交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易的承诺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63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

及时足额赔偿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华虹半导体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虹半导体及

关于避免同业竞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争的承诺函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与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及时

足额赔偿给华虹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华虹半导体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关于不存在不得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参与任何上市公2、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司重大资产重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4、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信息

2、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真实性、准确性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和完整性的承诺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华虹半导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虹半导体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关于无违法违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行为的声明与承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诺函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企业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企业上述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针对本次交易,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企业严格控制本次交易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华虹半导体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华虹半导体提交。

关于本次交易采

3、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取的保密措施及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保密制度的说明股票。

4、在华虹半导体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关于保证上市公

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函

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

65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

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于摊薄即期回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报填补措施的承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诺函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关于不存在违规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及担保、关联方资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金占用等情形的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继续规范运作,未来承诺函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保证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关于保证不影响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和干扰审核的承

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诺函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本企业保证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

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企业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

66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

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7(本页无正文,为《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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