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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能: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三一重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1-(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

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2-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第三章防范机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作为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必备内容,并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十八条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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