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6年-2028年)》。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盈利水平、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独
立董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四、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利润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
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2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的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3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第(四)款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
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
4规划。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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