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53】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1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2
第二部分正文 4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3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4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5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5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6
九、结论意见 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富淼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草案)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苏州市数据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66862646E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飞翔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平
注册资本 143,244,628元
成立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0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聚丙烯酰胺单体及聚合物的生产、加工、销售。液体水溶性聚合物和固体聚丙烯酰胺生产、加工、销售。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甲醇(副产)的生产、加工、销售。树脂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销售;膜产品的销售;膜分离设备、环保设备、化工设备的销售、化工副产盐(不得用于提炼盐)的生产、销售。蒸汽与电力的生产、销售;工业污水处理;氢的生产、加工、销售。助剂研究及技术咨询;化工产品、工业助剂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证经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5.00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增加至12,215.00万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股本增加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20号)。公司已于2021年1月2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有效存续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6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对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末公司员工总数的0.60%,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包含外籍员工。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542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24.4628万股的1.4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71.8934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7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8.6489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29%。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田斌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7.2978 28.57 0.40
2 鲁海蓉 中国 财务总监 28.6489 14.29 0.20
二、其他核心骨于人员
1 孙毅 中国 综合管理部总监 28.6489 14.29 0.20
2 楚静彪 中国 油气行业总监兼全球市场总监 28.6489 14.29 0.20
3 秦永刚 中国 凤凰工厂厂长 28.6489 14.29 0.20
三、预留数量
预留 28.6489 14.29 0.20
合计 200.5423 100.00 1.40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所涉标的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上市规则》第10.8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证券交易所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7.0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0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3.3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4.41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7.0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5.87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17.02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10.2条、第10.7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7月30日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内容并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待履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对象的核实事宜,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包含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标的股票的授予条件、归属条件及程序,其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标的股票的归属需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未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T
经办律师:
韩坤
董椰檬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