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法字(2025)第【020】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座 4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富淼科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法字(2025)第【020】号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方式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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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下午14:00江苏省张家港
市凤凰镇中山路26号富淼科技总部大楼1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5621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8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53330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90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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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0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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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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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选举李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341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15%。
议案1.01-1.11、议案2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3为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1为特别决议议案。
议案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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