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富淼科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 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67】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3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3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4

第二部分正文 6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7

三、本次作废情况 8

四、结论意见 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 律 意见书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富淼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调整、调整事项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激励计划 (草案)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2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2、2026年4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6年4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5、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6、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4日作为授予日。

7、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事项已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程序,依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1、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原因

2026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2026年5月22日发布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26年5月27日为股权登记日,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3,244,62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097,120股后的139,147,5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0729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2、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如

下:

(1)调整公式

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结果如下: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14.57-0.0729)14.50元/股(四舍五入)。

(2)调整结果

调整前授予价格为:14.57元/股。

调整后授予价格为:14.50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公司拟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7.2978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5人调整为4人,激励数量由343.7869万股调整为286.4891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韩坤

董椰檬

206年6月7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