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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生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351证券简称:微电生理公告编号:2026-019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587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70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51元。截至2022年8月25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16560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5726079.12元,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1069879920.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559号验资报告。

公司(含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用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同时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保荐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投项目名称上海微创电生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生理设备迭医疗科技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张江97160078801700006825代升级与市场限公司科技支行拓展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生理设备迭代升级与市场拓展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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