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颀中科技: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晓林—已离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0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胡晓林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慎审议各项议案,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胡晓林,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灵动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京东方独立董事、湖北百润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监事;现任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副教授、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阿诗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21年12月9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8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于2025年9月16日正式生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出席会议的

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应参加实际参出席方委托出缺席次出席次出席方胡晓林董事会加董事式席次数数数式次数会次数

44通讯002通讯

2025年任期内,本人严格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检查指导公司经营工作,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预先审阅资料,认真审议,并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在充分了解情况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发表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职责。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票同意,无反对和弃权,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25年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次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作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对公司的内部审计、董事席位补选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财务状况沟通,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年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会议,

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独立聘请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任期内,本人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半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事项展

开积极沟通,进行了有效的探讨与交流,维护报表结果的客观与公正,确保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任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及意见,在日常履职中,同中小股东相关的议案全面审慎地审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权,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5年任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15天。本人充分利用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及专委会等会议的机会,全面且深入的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业务的汇报,始终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公司的影响,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反馈,发挥监督和指引的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期间,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同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条件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和必要的配合,在独立董事履职培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会议前夕,及时传递相关通知、附送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向全体独立董事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本人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高效的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5年任期内,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一定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任期内,本人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任期内,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天职国际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为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5年任期内,未参与审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任期内,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解光军先生进行了事前资格审查,认为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年任期内,在第二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符合企业自身情况、薪酬政策以及考核标准,同行业相似企业薪资相近,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2025年任期内,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审议《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本人同意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由6.25元/股调整为6.10元/股,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人民币6.10元/股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72.013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任期内,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二)其他事项

2025年任期内,我重点关注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认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此外,我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该事项可以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加快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独立、客

观、公正、审慎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人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在此本人感谢公司及全体股东在我任职期间给予的信任和支持。未来希望公司继续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以良好的业绩成果回报给广大股东。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胡晓林

日期: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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