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颀中科技: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0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3、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

1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合肥市国资委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投资达到国资审批标准的,应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证券投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2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第十条及第

3十一条中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三条对不属于依据本办法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该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已经按照上述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4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根据需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

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相关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

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可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5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管理部门同意。

除经有权机构批准外,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投资事项,总经理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对于股权投资项目:

1、定期跟进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如被投企业在经营发展、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等发生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应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交相应报告对具体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2、定期跟踪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定期收集汇总被投资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和年度财务报表。

3、特别关注被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股权融资以及资本运作情况,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对于基金投资:

1、定期跟进基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情况等。

6如基金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或基金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应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

交相应报告对具体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2、定期跟踪基金的财务状况,定期收集汇总基金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三)对于其他投资行为,应建立日常监控机制,随时跟踪投资标的运营状况,若出现事先未预见到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将对各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

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及管理范围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可就项目的退出和处置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

交项目处置报告,明确处置理由和处置建议,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审议,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并由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并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新建

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四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

7的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十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新建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章附则

8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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