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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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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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设立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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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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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属公司)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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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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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
材料和数据,证券事务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事务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
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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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程序: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事务部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
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
察和调研,一律由证券事务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且需保证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第四节网站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专栏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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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
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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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
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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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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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二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四条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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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
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节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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