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医疗”或“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订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自身经营模式、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未发生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存在如下特殊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且金额较大的;
4.公司当年或未来12个月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5.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
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
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
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对未来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