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9证券简称:三孚新科公告编号:2025-050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57
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
普通股股东人数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625863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462586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7.400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7.400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上官文龙先生主持。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方式出席3人;
3、董事、董事会秘书刘华民先生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
管理人员外,财务负责人王怒先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625473099.991639000.0084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625763099.997810000.0022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夏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625473099.991639000.008400.0000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625473099.991639000.00840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是否当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序号选比例(%)选举兰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014550568398.3723是
独立董事选举王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024550567198.3723是
独立董事选举孙国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5.034550567198.3723是
会独立董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票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
(%)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
1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760669299.948839000.051200.0000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及废
2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760959299.986910000.013100.0000的议案》《关于补选夏海先生为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760669299.948839000.051200.0000独立董事议案》4《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760669299.948839000.051200.0000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选举兰娟女士为公司
5.01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685764590.1066
事选举王聘先生为公司
5.0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685763390.1064
事选举孙国庆先生为公
5.03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685763390.1064
董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4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4、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健、王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