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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及现行《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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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年5月8日公告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8栋A座2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公司董事长陈鲁先生因公务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周凡女女士主持会议。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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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6年5月21日下午收市时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现场会议登记资料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7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845,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234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946,9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贵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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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6,779,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12,68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6,778,6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12,68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3)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56,776,26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10,21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5,995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4)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54,479,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51%;2,081,7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23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2%。
(5) 《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99,937,4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9,88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9,933,6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13,30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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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012%。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56,778,0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13,30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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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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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律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