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甬矽电子)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周超、夏亦男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周超、秦娆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六)现场检查手段
访谈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公司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记录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
财务报表、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现场打印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日记账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主要募集资金投资设备运行情况;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检查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会议材料,查阅了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阅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核查公司是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指定的网站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三会审议记录及公告文件,并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现场建设情况,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审议记录、公告文件及合同资料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子公司甬矽半导体(宁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委托理财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阅了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报表,了解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甬矽电子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超
夏亦男
平安任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