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甬矽电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甬矽电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甬矽电子如下保证:甬矽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甬矽电子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8月7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7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7月15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7月16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限要求。
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具体考核指标及归属比例
为: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层公司层公司
公司层(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对应面归属面归属层面归属业绩考核面归属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考核比例比例归属期目标比例80%60%计报告(天健审〔2026〕年度比例
100%
0%6919号):公司2025年营
2025年定业收入为4398366248.32
第一比2023年
50%≤X 37%≤X X 元,相比 2023 年的增长率<
个 归 2025 营业收入 X≥82%
<82%<50%37%为83.97%,公司层面归属属期增长率
比例为100%。
(X)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两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2025任意一次考核个人上一年度两次考核结果任意一次考核年度两次个人层面绩效考
结果为 C且无
两次考核结果 均为 C以上 结果为 C以下 核结果均为 C 以上,本期C以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100%60%0%100%。
(Y)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因考核原因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的人数为8人,归属数量2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2.555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7月16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