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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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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9),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

1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甲六号华熙国际中心 D 座 36 层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以及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2025年10月

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4019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192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2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176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445%。

(3)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240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2总股份的1.0955%。

(4)出席或列席(包括以通讯方式)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一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

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97989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1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16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34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0697%;反对18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2%;弃权16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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