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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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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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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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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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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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采访或调研参与人员应当共同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二),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将该表上传交易所备案,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
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
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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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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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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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定期以适当形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
1.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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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诺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份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书面知会贵公司;
(六)本人/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等)活动;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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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证券代码:688365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00*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电话交流会)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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