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1-法律意见书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4月25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披露《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坚塔街599号光
云大厦1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光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经本所-3-法律意见书
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24711805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328%。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7240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9%。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相关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万鹏)》《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凌春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大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66895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8%;反对204162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19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66595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7%;反对204462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弃权19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49743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56%;反对204462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4%;弃权19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关联股东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谭光华、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8140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82%;反对2430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6%;弃权8872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1829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59%;反对243054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3%;弃权8872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8%。
3.02审议通过《关于其他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南祺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9019109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2430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弃权8872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1829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59%;反对243054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3%;弃权8872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8%。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391073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205162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9422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5035418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2420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弃权9422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7329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00%;反对242054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3%;弃权9422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7%。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张利敏
经办律师:
孙晨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