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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杭州光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资金被占用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一)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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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

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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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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