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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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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2名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可以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口头方式送达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也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

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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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该战略委

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按前条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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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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