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披露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不必要的专业术语;确需使用的,应附必要解释。公司披露市场热点相关信息,应审慎评估必要性,避免不当关联或夸大影响,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客观、审慎地说明预测假设条件和前提因素,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对于已自愿披露的事项,若出现重大进展、变化或风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属于以下五大范畴之一:
(一)战略与文化类:包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社会
责任(ESG)履行情况等;
(二)经营与市场类:包括重大经营合同签订、项目中标、战略合作、新市
场/新客户突破等;
(三)研发与创新类:包括核心技术突破、新产品研发进展、专利获取、标
准制定、资质认证等;
(四)荣誉与品牌类:包括政府奖项、荣誉资质、行业排名、媒体报道等;
(五)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价值,且不属于前述四类但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发生第八条所述范畴内的事项,且符合下列任一标准时,应当
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对应第八条第(一)款“战略与文化类”的触发标准:
1、发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长期战略规划或重大业务转型计划;
2、发生重大社会责任事件,预计对公司品牌形象产生深远影响;
(二)对应第八条第(二)款“经营与市场类”的触发标准:
除依法应当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发生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事项,且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前款所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针对重大经营合同签订、项目中标:
单项目合同金额(或中标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2、针对战略合作、战略框架协议、新市场/新客户突破,以及虽未达到前款
金额标准但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经营合同、项目中标:
(1)属于在新区域、新行业或新应用场景的首个标志性项目;
(2)首次与行业排名前列的大型企业集团达成合作;
(3)对公司战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董事会秘书评估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三)对应第八条第(三)款“研发与创新类”的触发标准:
1、核心产品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或关键资质认定;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3、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
4、核心技术经权威机构鉴定为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
(四)对应第八条第(四)款“荣誉与品牌类”的触发标准: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奖励、荣誉等;
2、获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创新平台等;
3、入选或获得有重要价值的行业排名、媒体报道等。
(五)对应第八条第(五)款“其他重大事项”的触发标准:
除上述明确标准外,若某事项虽未触及具体量化指标,但公司认为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有助于投资者全面理解公司核心价值的,经董事会秘书评估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可予以自愿披露。
第四章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报告单位”)发生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愿披露事项时,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向证券部报送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告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如需)、公告编制及审核等工作,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部对报送事项进行判定。对于拟自愿披露的事项,证券部应依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判定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若属于,应立即启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保密措施;
(三)证券部将判定结果报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根据事项性质报董事长批准或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
(四)根据前述批准或决议,由证券部编制临时公告,标题应标注“自愿披露”字样,公告标题应简洁明了,反映所披露关键信息的类别。经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长签发后向上交所提交并挂网。
(五)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官网、自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信息的,应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纳入本制度管理;“上证 e 互动”不得用于发布依法应披露
信息或开展自愿信息披露,原则上于非交易时段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五章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
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五)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六)各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地传递本制度及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负责组织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上证 e 互动”、官网、自媒体等其他渠道信息发布行为的审核管理,确保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及时按要求提供)。第六章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以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于构成内幕信息的事项,相关人员应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第二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泄密或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公司将配合执行并保留追偿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