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和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至少一名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利益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公司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经营
状况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按审计委员会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各
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
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员工,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
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