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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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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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与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1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5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
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工大高科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55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21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9571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8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57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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