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工大高科
股票代码:6883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
1102室之378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持有的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持股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14
第八节备查文件..............................................15
附表...................................................16
2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工大高科指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芯望投
指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沧芯指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望合肥华臻指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魏臻、程运安、陆阳、程磊、诸葛战斌、姜志华、胡魏臻等11名自然人指
敏、李艳红、徐自军、刘楚、鲍红杰
厦门海芯指厦门海芯财务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锋投资指上海云锋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产投芯云指厦门产投芯云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昆诺指上海昆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本报告书指
告书(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魏臻等11名自然人将其持有合肥华臻的所有股权转本次权益变动指让给芯望投资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50200MAERAQJ46Q
码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44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7月28日营业期限2025年7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主要经营场所
1102室之378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经营范围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通讯地址
1102室之37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号(万元)(%)普通合伙人1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2000.004.55人)
2上海云锋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45.45
4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号(万元)(%)厦门产投芯云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20000.0045.45(有限合伙)
4上海昆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4.55
合计44000.00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事务。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50200MAEJJ1E13B
码法定代表人马岩注册资本202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5月12日营业期限2025年5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主要经营场所
1102室之268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经营范围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通讯地址
1102室之268
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有斌持有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有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如下:
马岩温苇赖依然
61.43%23.14%15.43%
张有斌厦门海芯
51.00%49.00%
海沧芯望云锋投资产投芯云上海昆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4.55%45.45%45.45%4.55%
芯望投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合法合规经营、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以及对双方在相关产业领域协同发展的预期,通过受让魏臻等11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合肥华臻100%股权,间接取得合肥华臻所持工大高科9.47%股份,长期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产业升级机遇、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一)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谋求工大高科的控制权,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征集表决权、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对工大高科的控制;
(二)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合肥华臻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其所持工大高科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通过转让其所持合肥华臻股权或其他方式间接处置其在工大高科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上述承诺期内,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变化或司法、行政强制等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继续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公告并依法依规处理。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工大高科股份。工大高
科第一大股东魏臻直接持有工大高科15.17%的股份,第二大股东合肥华臻持有
工大高科9.47%的股份,魏臻持有合肥华臻59.00%的股权,即魏臻直接持有工大高科15.17%的股份,并通过合肥华臻间接控制工大高科9.47%的表决权,为工大高科的实际控制人。
2026年6月21日,魏臻等11名自然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魏臻等11名自然人将其合计持有的合肥华臻100%股权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合肥华臻在工大高科的持股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仍持有工大高科829.40万股股份(占工大高科总股本的9.47%);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合肥华臻100%股权,从而间接拥有工大高科829.40万股股份(占工大高科总股本的9.47%)所对应的权益。工大高科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魏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工大高科控制权发生变化。
程运安等10魏臻芯望投资名自然人
59.00%41.00%权益变动后100%
魏臻合肥华臻其他股东魏臻合肥华臻其他股东
15.17%9.47%75.36%15.17%9.47%75.36%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2026年6月21日,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魏臻等11名自然人,以及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8(一)协议主体
受让方/甲方: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乙方:魏臻、程运安、陆阳、程磊、诸葛战斌、姜志华、胡敏、徐自
军、李艳红、刘楚、鲍红杰;
标的公司/丙方: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乙方合计持有的合肥华臻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合肥华臻持有工大高科829.40万股股份,占工大高科总股本(8762.46万股)的9.47%。
(三)转让价款、支付对价及其来源、付款安排1.转让价款: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36627820.00元(大写:贰亿叁仟陆佰陆拾贰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系基于合肥华臻所持工大高科829.40万股股份,按每股人民币28.53元计算确定。
2.支付对价及资金来源:甲方以货币(现金)作为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为
甲方的自有资金。
3.付款安排:(1)共管账户:《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开立一个与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和乙方指定代表(以下称“乙方代表”)的个人印鉴(需乙方提供正式书面确认),专项用于接收并监管本协议项下的诚意金。未经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书面同意,包括本协议各方在内的任何主体均不得单方支取、划转、质押、冻结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共管账户内资金。(2)诚意金:共管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作为诚意金;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后3个工作日内,该诚意金自动转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以下简称“税后股权转让款”),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支付。首期款(税后股权转让款的50%)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且取
9得完税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共管账户内诚意金及孳息可用于支付该首期款;剩余款(税后股权转让款的50%)于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标的公司
书面通知并向甲方交付新营业执照后,受让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和新营业执照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4)税费: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
税等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4.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受让方加盖公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且转让
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先决条件: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
受让方豁免为前提,主要包括:(1)声明、保证和承诺。转让方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且截止至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日也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转让方
于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如有);(2)
无监管或司法障碍。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交易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关于限制、阻止、禁止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决定、指令、禁令、判
决、裁决或裁定;(3)转让方、合肥华臻和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的实施履行
了全部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如需);(4)股权转让文件齐备,乙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全部必要文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有)已依法放弃或不适用,合肥华臻就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均已签署完毕;(5)乙方已完成对合肥华臻全部债权债务(因投资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外)的清理工作;(6)出具交割确认函。魏臻(代表全体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前述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的交割确认函。
6.交割安排: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当日,各方配合向标
的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股东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本次股权转让的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在标的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义务和责任由甲方概括承继。于交割日,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在扣除其他综合收益后不低于合肥华臻对上市公司的初始投资10成本;因此,标的股权项下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含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根据已宣告的分红方案向标的公司派息形成的利润)应留存相应款项,剩余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在交割日前分配完毕。
7.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
就逾期未付金额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或合肥华臻原因导致在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向乙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标的股权
仍无法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
保证、义务或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并且违约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15日内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包括对因该违约行为已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补偿,下同)。
如果该15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各
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权(合肥华臻100%股权)由转让方合法持有,不存在被设定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未就工大高科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特殊安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工大高科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其取得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
11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3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14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询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15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合肥工大高科信息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82号股票简称工大高科股票代码688367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化
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不适用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增加8294000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变动比例:增加9.47%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变动后持股数量:通过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大高科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8294000股股份
变动后持股比例:通过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大高科
9.47%的股份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合肥华臻工商变更办理完成之日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间接方式转让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否□不适用□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计划。
增持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是□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否□不适用□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是□否□不适用□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否□不适用□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17(本页无正文,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芯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海沧芯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