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定薪酬,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应
1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主要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半年度或年度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或半年度发放。
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确定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
2实施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
对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的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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