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
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
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
第1页共5页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
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
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
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
第2页共5页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
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由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二)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实施: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第3页共5页3、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三)已按照前述(一)、(二)项所时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上述计算指标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列“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
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了解对外捐赠情况,并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依法进
第4页共5页行披露。
第六章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公司应指定相关部门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并将捐赠相关文件、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或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