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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互联: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六条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八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沟通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

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第1页共3页(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2页共3页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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