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证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第1页共4页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
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12、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1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2页共4页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分别留存,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会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自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自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
第3页共4页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