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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科药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GeniePharma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Genie Pharma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广场5楼、12楼、13楼、14楼邮编:200050 电话:86-21-52370950传真:86-21-52370960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Genie Pharma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GeniePharma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GeniePharma(以下简称征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征集人向截至2025年9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全体股东征集2025年10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规定》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征集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GeniePharma。GeniePharma是一家2012年10月25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类型为豁免有限责任公司(Exempted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注册地址为 87 May Street, George Town, GrandCayman KY1-9005,Cayman Islands,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征集人持有盟科药业71,572,817股流通受限股股票,占盟科药业总股本的10.92%。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

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网址: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index.s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http://www.sse.com.cnl)、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征集人自征集日(2025年9月25日)至行权日(2025年10月9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征集人于2025年9月25日编制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GeniePharma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

根据《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表决权征集授权委托书》,本次征集投票权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2025年9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6日;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发布公告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此外,《征集投票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其附件授权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名称、表决意见、委托授权有效期限等内容。

《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表决权征集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获得的授权股东人数为0名,代表盟科药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盟科药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和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GeniePharma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杨国胜:

经办律师(签字):

林瑶: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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