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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埃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6号),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美埃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6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9.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078.40万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6665.49万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231.8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181.06万元。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美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美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5年3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美埃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1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302-1、302-2、注册地址

303-3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20 楼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王珏、方雪亭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美埃科技证券代码688376注册资本人民币13440万元

股本人民币13525.1944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01号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Yap Wee Keong(叶伟强)实际控制人蒋立

董事会秘书 Chin Kim Fa(陈矜桦)

联系电话025-521243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公司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相应第一个归

属期届满且满足对应考核指标,行权后公司股本上升。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注册资本和股本存在差异。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2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注: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消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因发行人原因对保无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

3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保荐机构对美埃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美埃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2022年至2025年的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以

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4就美埃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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