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王宜峻女士:中国国籍,1975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2006年入选财政部首批全国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系列),2012年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1996年9月至今历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金融部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合伙人。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委员,并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召集人。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应参加出席委托缺席列席股东会次数次数出席次数次数次数王宜峻55003
2025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管
理层积极交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我们认为,
2025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对上述会议各项决议均投同意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此外,审计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
2月21日、2025年4月18日与审计机构开展了2次对于年报审计工作的沟通会。作为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任期内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股东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了解中小投
资者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其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以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本人充分利用了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本人还通过现场会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够及时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4月26日、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人对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并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经营情况,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6年,在新任独立董事选举完成前,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王宜峻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宁敖先生:中国国籍,1961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董事总经理及保荐代表人。现任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任职委员,并且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召集人。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应参加出席委托缺席列席股东会次数次数出席次数次数次数宁敖55003
2025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管
理层积极交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我们认为,
2025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对上述会议各项决议均投同意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此外,审计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
2月21日、2025年4月18日与审计机构开展了2次对于年报审计工作的沟通会。作为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任期内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股东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了解中小投
资者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其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以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本人充分利用了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本人还通过现场会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够及时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4月26日、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人对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并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经营情况,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
勤勉忠实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宁敖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韩木林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5年至1998年,任冶金部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总设计师;1998年至
2018年,任中国锻压协会副秘书长;2019年至今,任中国锻压协会副理事长。现任
公司、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委员,并且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召集人。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应参加出席委托缺席列席股东会次数次数出席次数次数次数韩木林55003
2025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
管理层积极交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我们认为,2025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对上述会议各项决议均投同意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此外,审计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2月21日、2025年4月18日与审计机构开展了2次对于年报审计工作的沟通会。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任期内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
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股东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了解中小
投资者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其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以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本人充分利用了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本人还通过现场会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够及时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4月26日、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人对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审
议并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经营情况,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
的勤勉忠实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韩木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