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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_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奥来德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十月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声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接受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目录

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7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8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9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10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10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1

四、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22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22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3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28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31

3-1-2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孙萍:现任东方证券投行委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曾参与或负责奥来德科创板 IPO、建邦科技北交所上市以及福达股份、万达电影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工作,双杰电气配股、中超控股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暂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项目。

吕晓斌:现任东方证券投行委业务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曾参与或负责奥来德科创板 IPO、双杰电气 IPO、建邦科技北交所上市、大鹏工业北交

所上市、普利特非公开发行、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中超

控股非公开发行、腾达建设公开增发、*ST 兰宝债务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沈阳

铸锻重整、科华恒盛收购、双杰电气并购等项目,以及微水环保、海王化工新三板挂牌等项目以及多个公司的改制、重组、并购等项目。暂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周利强:现任东方证券投行委业务副总监、硕士,曾参与建邦科技北交所上市项目、大鹏工业北交所上市项目等,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周利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项目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为唐敏、魏闻、钟晨、郑楚燃。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公司名称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注册资本24927.9257万元股票代码688378

3-1-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股票简称奥来德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法定代表人轩景泉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6月10日上市时间2020年9月3日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新城生产力大厦 A 座 19 层邮编130015

联系方式0431-85800703

传真0431-85800713

公司网址 http://www.jl-oled.com

电子邮箱 zhengyu@jl-oled.com

光电材料及其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技术经营范围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4927.9257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数量(万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831.86863.3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4096.057196.66%

三、股份总数24927.9257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持股数量股份质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件股份数量(万股)押数量(万股)

轩景泉境内自然人5444.936521.84%582.3082-

轩菱忆境内自然人2395.21629.61%249.5604-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境内非国有

302.66921.21%--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大阳日酸(中国)投境内非国有

299.24911.20%--

资有限公司法人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

其他252.52491.01%--业(有限合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传统-普通

其他248.05941.00%--

保险产品- 018L-

CT001 沪

3-1-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持有有限售条持股数量股份质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件股份数量(万股)押数量(万股)

李汲璇境内自然人230.31490.92%--

新华资管-浦发银行-

-新华资产-科技创

其他221.41850.89%-新产业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信深圳成长灵

其他207.57960.83%-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其他186.23070.75%--司

合计-9788.199039.27%831.8686-

注1:轩景泉、轩菱忆为父女关系,轩景泉、李汲璇为夫妻关系,长春巨海为轩景泉控制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系一致行动人;

注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普通股 A 股数量 2493040 股,持股比例为1.00%,依照要求不纳入公司前10名股东及列示。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2023年12月2022年12月

项目

/2025年1-6月31日/2024年31日/2023年31日/2022年流动资产95260.0382209.1696452.46107436.64

非流动资产140871.08135657.06124859.59107401.32

资产总计236131.10217866.23221312.05214837.95

流动负债42584.4024676.3627675.3132253.69

非流动负债27414.8419424.6415911.1215595.94

负债合计69999.2444101.0043586.4247849.6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66131.87173765.23177725.62166988.33

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166131.87173765.23177725.62166988.33

营业收入28095.0353281.6151727.8845884.95

营业成本15214.2425989.9622520.8620832.72

营业利润2231.849250.9012288.2311642.83

利润总额2228.348911.3712225.1011607.83

净利润2700.499043.2812226.6011237.14

3-1-5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2023年12月2022年12月

项目

/2025年1-6月31日/2024年31日/2023年31日/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700.499043.2812226.6011302.41

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65.2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0939.606437.792458.912038.51

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17109.41-11266.83-17274.92-6644.14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4174.37-9878.87-1020.91-6749.32金流量净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

20010.3630340.0345111.7160994.60

价物余额

注:2022年/2022年12月31日为未追溯调整前数据,下同

2、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2025年62024年122023年12月2022年12月

财务指标月30日月31日31日31日

流动比率(倍)2.243.333.493.33

速动比率(倍)1.512.362.622.63

资产负债率(合并)29.64%20.24%19.69%22.27%

每股净资产(元/股)6.668.3511.9516.27

2025年

财务指标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1-6月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492.602.893.75

存货周转率(次)1.111.080.970.95

利息保障倍数(倍)22.0481.49101.49363.66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700.499043.2812226.6011302.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425.704527.017551.197972.93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440.310.170.20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41-0.71-1.07-1.10

注: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

7、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

3-1-6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非经常性损益;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数;

11、2025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报告期报告期利润

产收益率(%)基本每股稀释每股收益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60.110.11

2025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0.250.020.0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150.430.43

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2.580.220.2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200.840.84

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4.450.520.5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781.101.10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4.780.780.78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1%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及其他业务往来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3-1-7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总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

总部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总部提交;

2、内核总部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总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风

险进行研判,并履行完项目问核程序后,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总部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

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总部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总部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

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25年7月21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并进行申报。

3-1-8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9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董事会审议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3-1-10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稿)的议案》等议案。

3、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同一类别的股票,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普通股股份同股同权,股票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已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包括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1-11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 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规

3-1-12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划。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的规定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确定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等发行相关的具体事项。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资料,本次发行对象为冉启琼、胡宝兴、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学赓、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

3-1-1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晓亮、郭云龙、至简(绍兴柯桥)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广东邦领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20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7、本次发行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轩景泉直接持有公司21.84%的股份,轩菱忆直接持有公司9.61%的股份,轩景泉和轩菱忆系父女关系;李汲璇直接持有公司0.92%的股份,

3-1-1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轩景泉和李汲璇系夫妻关系;长春巨海直接持有公司1.01%的股份,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轩景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轩景泉控制的企业。轩景泉、轩菱忆和李汲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33.39%的股权,同时,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5689656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和李汲璇合计直接控制公司31.41%的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4927.93万股,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568.97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

3-1-15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包括 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

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

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

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3-1-16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文件;(2)上市保荐书;(3)与发行对象

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发行募集

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

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3-1-17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六)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和《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的相关规定

1、关于公司股价破发或破净情况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严格限制破发、破净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

2、关于连续亏损与融资间隔期要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不属于连续亏损企业,且公司本次是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从严把控连续亏损企业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要求。

3、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为7553.73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55%,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 IPO 募集资金余额为 3523.58 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和理财收益收入),累计投入进度为99.95%(含募集资金利息和理财收益收入的投入),其中承诺募投项目均已全部投入并均已结项,超募资金项目按照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2022年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发行人符合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

(2)前募项目是否存在延期、变更、取消情况以及效益情况的披露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更或取消的情况,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具备合理性,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披露了相关公告,符合相关要求。前募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之“第五章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中进行了披露。

前募项目“年产 10000 公斤 AMOLED 用高性能发光材料及 AMOLED 发光

3-1-18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材料研发项目”于2023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达产年为2026年,目前尚处于小批量生产和产能爬坡期,尚不适用承诺效益评价。前募效益实现情况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之“第五章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之“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中进行了披露。

(3)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本实力、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会有所增长,本次发行将优化公司现金流状况和资本结构,进一步强化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公司在OLED 显示核心材料领域的产能布局,提升生产能力,有助于公司抓住 OLED 行业发展契机以及显示关键材料的国产化机遇,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对公司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的增强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

5、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具体情况参见“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七)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要求,不涉及‘四重大’事项”之“2、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所涉及的再融资业务相关要求。

(七)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要求,不涉及“四重大”事项

1、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板块定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用于建设高标准 PSPI 生产基地,扩大产能。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本次募投项目所涉产

3-1-19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品 PSPI 属于“3.新材料产业-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3.3.1 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

(2659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中所列示的“高分子 OLED 材料”;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 4 月修订)》,PSPI 产品

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新材料领域”,与科创板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导

向高度契合,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补充流动资金”主要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科创板板块定位。

2、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具体如下:

OLED 显示核心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 是,扩大公司 PSPI 材料产不适用技术等,下同)的扩产能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否不适用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否不适用的拓展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否不适用

向)延伸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否不适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着力构建高标准 PSPI 材料生产基地,扩大 PSPI 材料产能,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效率,进一步巩固公司在 OLED 显示材料领域的行业地位。项目达产后将显著增强公司 PSPI 产品供应能力,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有效推动 PSPI 材料国产化进程加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关键环节提供资金保障,确保现有业务持续稳定运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产能扩张到运营资源保障形成协同效应,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全面强化公司在 OLED 显示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属于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3、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殊、复杂敏感、需要审慎论证的事项;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

3-1-20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情;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因此,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四重大”的相关情形。

(八)本次发行满足《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20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冉启琼、胡宝兴、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学赓、

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晓亮、

郭云龙、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广东邦领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次发行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生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应当及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约定,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认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应当对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作出决议。”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于2025年9月11日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1-21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四、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东方证券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聘请东方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发行人聘请了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了 S&N Partners 法律会计事务所和RA 律师事务所(Raean Law Firm)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和发行人子公司境外分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3-1-22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技术升级迭代及技术创新无法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风险

在 OLED 显示领域,技术升级迭代较快,若公司产品技术研发创新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公司持续创新不足、无法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可能会受到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的冲击,导致公司的产品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及市场地位面临下滑的风险。

2、核心技术泄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OLED 材料和蒸发源设备研发和生产等需融合多种技术,并配置大量研发人员,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实力和技术人员是公司所属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公司出现技术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或离职等原因导致泄露核心技术,将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竞争优势造成冲击。同时,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若流失严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力将带来负面影响。

3、蒸发源产品适配及未来业务获取难以持续的风险

国内面板厂商在建设 OLED 产线时,首先选择蒸镀机厂商,对蒸镀机厂商选择结束后,面板厂商与蒸镀机厂商和蒸发源厂商进行三方会议,确定其所搭配蒸发源尺寸以及接口排布等规格参数,此过程由面板厂商进行主导,蒸镀机厂商不会对蒸发源设置认证要求或其他限制。目前国际上主要的蒸镀机厂商包括日本佳能 Tokki、日本爱发科和韩国 SUNIC 等。其中,部分厂商仅销售蒸镀机,不提供蒸发源,如佳能 Tokki 和韩国 SUNIC 等,显示面板厂商选择蒸镀机后进行蒸发源采购,安装至蒸镀机使用;少部分厂商既可以提供蒸镀机也可以提供蒸发源,如日本爱发科,日本爱发科蒸镀机与蒸发源既可以配套出售也可以分别单独销售。

国内面板厂商在 6 代线建设时,主要选择日本佳能 Tokki 蒸镀机,少部分选择日本爱发科的蒸镀机。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公司 6 代蒸发源产品已适配 Tokki蒸镀机和爱发科蒸镀机,8.6 代蒸发源产品已适配韩国 SUNIC 蒸镀机,若 Tokki、SUNIC等蒸镀机厂商未来自行配套蒸发源,或面板厂商选择其他蒸发源供应商,或其他厂商自带配套蒸发源的蒸镀机推向市场,则公司蒸发源产品将面临需求下

3-1-2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降的风险。

此外,显示面板企业建设产线具有一定周期性,如在某些年份面板企业投资减少或出现空闲期,将导致公司的蒸发源业务收入出现下滑。目前6代线建设进入末期,当前正处于向8.6代线转换阶段,报告期内公司蒸发源收入持续下降。

尽管公司已成功研发出适用于 8.6代AMOLED产线的蒸发源产品并已获取订单,但如果未来8.6代线建设规模不及预期,或者因为竞争对手原因公司蒸发源产品无法持续导入下游客户,则公司可能面临蒸发源产品业务大幅缩减和业务无法持续的风险。同时,公司蒸发源设备销售主要以预收为主,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即收取一定比例预收款,终验完成前收取90%款项,如未来蒸发源新增订单减少,将会给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4、蒸发源产品部分核心原材料依赖进口的风险

因国内相关生产工艺暂时无法满足公司蒸发源产品部分配件的工艺要求,目前公司蒸发源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因瓦合金和加热丝来自进口。其中因瓦合金用于非核心配件生产,有不同国家的不同厂商可供应,而加热丝系核心配件之一且目前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需求的厂商比较单一,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进口上述原材料或相关厂商停止向公司供货,同时国内仍无其他供应商可提供符合产品需求的原材料,蒸发源产品将面临无法保证目前产品品质或无法顺利完成生产的情形。

5、OLED 行业波动及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从OLED产线世代发展看,目前OLED面板产线以6代AMOLED产线为主,承担着智能手机等小尺寸产品的核心产能。随着 OLED 产业朝着更高世代的产线迈进,8.6 代 AMOLED 产线建设成为重要发展方向,未来有望形成 6 代线满足小尺寸需求、8.6代线聚焦中尺寸市场的主流产线格局。若6代线面板出货量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或者8.6代线因技术难题、资金短缺、供应链协同问题等原因建设进度滞后,将影响面板厂商对公司蒸发源设备及材料的需求,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有机发光材料终端产品的国外部分核心专利陆续到期,对于国内材料厂商而言,降低了专利门槛,业内公司可直接应用到期专利技术以及在此基

3-1-2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础上研发布局新的专利成果,将会吸引国内企业的进入;再者随着 OLED 市场需求的增长,也将吸引新的厂商进入;此外下游面板厂商也开始向上游有机发光材料进行业务布局。以上因素会导致有机发光材料行业的竞争对手逐步增多,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将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6、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972.93万元、7551.19万元、4527.01万元和425.70万元,2024年同比下降

40.05%。一方面,国内 OLED 显示面板制造行业进入技术迭代升级的动态调整

期导致公司蒸发源设备收入出现暂时性减少;另一方面,公司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以应对市场及客户新需要,以上是导致公司净利润下滑的主要因素。公司未来业绩情况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下游 OLED 行业需求、公司新品在客户的导

入情况、原材料和产品价格、项目产能消化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未来以上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7、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31%、

85.51%、81.23%和91.11%,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主要面向下游显示面板企业

提供有机发光材料、蒸发源设备和 OLED 其他功能材料等产品,若下游主要客户所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经营状况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未来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57%、56.47%、51.21%和45.83%,整体处于相对较高水平,但出现小幅波动和下滑。公司主要产品为有机发光材料、蒸发源设备和 OLED 其它功能材料,细分产品种类和型号众多。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市场竞争环境、产品迭代速度、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

公司产品结构等密切相关。如果未来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致使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者公司产品迭代不及时、有机材料新产品及高世代蒸发源导入客户不及预期,或者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以及公司产品结构等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出现大幅波动或下降的风险,从而影

3-1-25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响公司经营业绩。

9、存货管理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产品、在产品等构成。公司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2496.21万元、23892.00万元、24037.72万元和31007.18万元,公司每年末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或技术更新导致存货过时,使得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风险增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0、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公司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6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分别为14650.54万元、21153.44万元、19768.76万元和25383.82万元。公司期末应收账款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受销售规模逐年增长,以及所处行业的特点、客户结算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客户为面板制造商,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坏账风险较小,但如果未来客户信用状况发生恶化,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风险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10000 公斤 AMOLED 用高性能发光材料及AMOLED 发光材料研发项目”于 2023 年 9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 OLED行业特点,设备安装及产线建设需要按产品类型进行精细化调试,且有机发光材料对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环境要求较高,生产人员需根据厂区所处的地理气候特点对产品进行工艺优化,因此,该项目目前尚处于小批量试生产及产能爬坡阶段。若前次募投项目不能如期达产、产品市场环境出现不利变化、现有客户需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新客户导入不及预期,未来订单实现量减少,产品销售价格不及预期或出现不利变化,则存在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持续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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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能否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此外,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可能导致原股份认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变更或终止。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的股本总额和净资产规模会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且产生效益的金额受宏观环境、企业经营、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则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的风险,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针对项目实施完成了必要的前期规划与资源积累。但如果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环境、产业政策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项目组织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

3-1-27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意外因素都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项目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进而存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建

成达产后将为公司新增 1000 吨 PSPI 材料产能。尽管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经过可行性论证和市场分析而确定,但如果募投项目投产后,行业环境、市场需求、客户开拓等情况不及预期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都可能对公司新增产能的消化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各产品单位价格、单位成本、预计效益等可行

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的行业发展趋势、产品市场环境、技术储备及当前销售价格等因素,经充分论证和审慎财务测算得出的。然而,若在未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环境、技术工艺、原材料成本和产品供需关系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或受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竞争力不足、客户开拓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达产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产能消化等不及预期,进而存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4、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有所增加,导致折旧费用相应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募投项目效益仍会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及公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覆盖新增资产投资产生的折旧摊销,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主要产品显示关键材料和蒸发源设备分别属于 OLED 产业链的上游原

材料和制造设备领域,公司经营情况主要受 OLED 产业发展情况的影响。O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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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一代显示技术,具有色彩艳丽、轻薄、柔性、能耗低、响应速度快等特点,近年来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行业发展迅速,市场空间不断扩容。

得益于消费类电子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全球显示面板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以 OLED 为代表的新型显示技术的出现及智能电子产品应用场景的增加,带动了智能手机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了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产品的升级。同时,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的持续演进,共同拉动车载显示产品新需求,带动行业蓬勃发展,在此背景下 OLED 显示产品对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渗透率不断提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进一步带动了上游 OLED材料、设备和相关技术的发展,推动了 OLED 配套产业的国产化进程。为更好的应对 OLED 在高端中尺寸产品领域的需求,京东方、维信诺等陆续规划或开建 8.6 代 OLED 生产线,在下游显示面板企业产能释放及高世代产线加速建设的背景下,有望带动上游 OLED 专用设备和材料需求的进一步增长。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始终聚焦于 OLED 上游产业链材料和专用设备产品,逐步构建起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在 OLED 显示关键材料领域,凭借着对研发的持续投入以及对技术难题的不懈攻关,公司成功脱颖而出,成为国内少数既掌握 OLED 材料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又具备量产能力的企业之一。

在 OLED 设备领域,发行人成功攻克了蒸发源的多项关键技术难题,打破了国外长期以来的技术封锁与市场垄断,突破了制约我国 OLED 产业发展的关键瓶颈,为我国 OLED 产业的自主可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装备保障。自2017年起,发行人便持续为国内市场提供高性能的6代线性蒸发源设备,在国内面板厂商的 6 代 OLED 线性蒸发源招标采购中,奥来德作为唯一的国产供应商,为推动我国 OLED 产业的国产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此外,公司不断推动技术和产品迭代,成功自主研发了 8.6 代 OLED 蒸发源,并已成功取得京东方 8.6代OLED项目蒸发源订单,实现产业化应用。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更新知识和技术储备,并积极开拓新产品种类,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

3-1-29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与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产品质量控制优势

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显示关键材料和蒸发源,均直接应用于 OLED 面板制造。

材料的质量决定了面板的性能,蒸发源的质量决定了材料蒸镀的效果,二者都对面板产出的良品率具有决定作用。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质量管控,在质量管控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公司吸取海外优秀企业的先进品质管理理念,内部设立了质量检测部门,从供应商、原材料、半成品到产成品,实现质量检测全流程覆盖,以确保产品品质的稳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未出现过质量纠纷问题,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满意度较高。

(3)管理团队优势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长期从事显示关键材料和蒸发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多年的研发工作经历使他们对国内外显示关键材料和蒸发源的技术优势、功能特点

等有着深入的研究,对技术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领悟能力和把握能力,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企业的定位都有着较深刻的认识,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公司主要管理经营团队成员均在公司工作多年,并绝大多数持有公司股份,对公司有着很高的忠诚度,具有高度稳定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客户资源优势

OLED 面板制造行业具有高度的技术密集性和工艺复杂性,面板厂商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极为审慎,一旦确定合作关系,出于对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工艺兼容性的考虑,通常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这使得 OLED 材料供应商与面板厂商之间形成了较强的客户粘性。

公司凭借在 OLED 材料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丰富的生产经验以及多项自

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在高端显示、柔性显示等多元化应用场景下的个性化需求,并提供定制化的材料解决方案。在有机发光材料之外,公司在封装材料及 PSPI 材料领域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优化,成功完成自主研发并实现量产,助力国产化进程加速。目前,公司已与国内主流面板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了客户资源的深度覆盖。

3-1-30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在 OLED 蒸发源设备市场,公司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稳定的质量表现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长期占据市场份额首位。基于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市场口碑,公司先后完成了国内多家头部面板企业6代蒸发源项目,并陆续中标绵阳京东方、武汉天马等多个蒸发源设备改造项目。2025年2月,公司成功中标京东方 8.6 代 AMOLED 生产线项目蒸发源项目,标志着公司在 OLED 高世代蒸发源设备技术和产业化应用上再次取得重大突破,为公司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一直坚持技术研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完整配套服务方案,凭借产品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和配套服务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力,有助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奥来德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31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周利强: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孙萍:年月日

吕晓斌:年月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魏浣忠:年月日

内核负责人:汤晓波:年月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魏浣忠:年月日

副总裁(主持工作):卢大印: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龚德雄:年月日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2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孙萍、吕晓斌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保荐代表人:

孙萍吕晓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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