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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4 00:00 查看全文

奥来德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7号)注册批复,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奥来德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奥来德有关本次

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奥来德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东方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12月2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1.1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

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7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6.08%。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2145907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4204364股,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最终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均衡致胜策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8630611039146.20

2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定增臻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52519199197.70

3郭云龙162100936796904.30

4罗木兰60787713798807.9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4530946428514.3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43248877917477.60

7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787713798807.90

8青岛鸿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竹互强芯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2682811958995.60

9胡宝兴241296254774237.40

合计:12145907275712088.90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75712088.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5063858.3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0648230.51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发行方案》

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27571.21万元。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和《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已向上

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2025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6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32026年1月21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7号),上交所对发行人报送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2026年1月26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申请

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于2026年1月2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6年2月1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7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于2025年12月23日(T-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T 日)申购报价前,向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5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

者和29家发送认购意向书的其他投资者,上述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后合计79名投资者发送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邀请其参与认购。

经主承销商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交

4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

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5 年 12 月 26 日(T 日)上午

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15份申购报价单。上述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

全部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报价。

全部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申购价格

认购对象申购金额(元)保证金(元)号(元/股)

1万晓亮22.5010000000.002000000.00

青岛鸿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竹互强芯富3号私募证券24.1010000000.00

22000000.00

投资基金22.7513000000.00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均衡致胜策略3号

327.8812000000.0020000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2210000000.00

4陈学赓2000000.00

21.5525000000.00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定增臻选5号私募

527.2810000000.002000000.00

证券投资基金

24.5272200000.0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5384700000.00-

22.37105700000.00

26.5040000000.00

7郭云龙23.5040000000.002000000.00

21.5040000000.00

8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3815000000.002000000.00

22.2110000000.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

921.6015000000.002000000.00

21.1020000000.00

22.2210000000.00

10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德洋基金21.6015000000.002000000.00

21.1120000000.00

26.4910200000.00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7935700000.00-

23.8950470000.00

12卢春霖22.2210000000.002000000.00

22.7060000000.00

13胡宝兴22.0080000000.002000000.00

21.50100000000.00

14周信忠21.5050000000.002000000.00

24.2315000000.00

15罗木兰23.9515000000.002000000.00

21.4015000000.00

5(三)竞价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70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13203176股,获配总金额为299712095.20元,最终确定9名对象获得配售,确认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2025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均衡致胜策略3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52863411999991.80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定增臻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4405289999985.60

3郭云龙176211439999987.80

4罗木兰66079214999978.4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2334850469999.6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3127784699987.90

7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079214999978.40

8青岛鸿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竹互强芯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7268712999994.90

9胡宝兴262300459542190.80

合计:13203176299712095.20

(四)调减募资规模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6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结合当前监管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29971.21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7571.21万元(含本数)”。

鉴于募集资金规模上限的调整,在获配价格保持为22.70元/股不变的情况下,本次拟发行数量将相应由13203176股调整至12145907股,同比例对各认购对象获配金额进行调减。

(五)最终获配情况

调减后各认购对象最终的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均衡致胜策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8630611039146.20

62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定增臻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52519199197.70

3郭云龙162100936796904.30

4罗木兰60787713798807.9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4530946428514.3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43248877917477.60

7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787713798807.90

8青岛鸿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竹互强芯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2682811958995.60

9胡宝兴241296254774237.40

合计:12145907275712088.90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配售等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7(七)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1、郭云龙、罗木兰、胡宝兴为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

2、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均衡致胜策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定增臻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厦

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鸿竹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鸿竹互强芯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经核查,上述产品的管理人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对应产品已经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经核查,上述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八)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8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均衡

1 专业投资者 I 是

致胜策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定增

2 专业投资者 I 是

臻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郭云龙 C4 是

4 罗木兰 C4 是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 专业投资者 I 是(有限合伙)

青岛鸿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竹互强芯富

8 专业投资者 I 是

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胡宝兴 C4 是经核查,上述9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其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九)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十)缴款与验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6年2月27日,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9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名国成验字【2026】第0007号),截至2026年2月26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75712088.90元(大写:贰亿柒仟伍佰柒拾壹万贰仟零捌拾捌元玖角整)。所有

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6年2月27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

户划转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根据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2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名国成验字【2026】第0006号),截至2026年2月27日止,发行人已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45907 股,发行价格 22.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712088.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63858.3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648230.5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2145907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58502323.51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文件的约定,以及《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2026年1月21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7号),上交所对发行人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发行人于2026年1月23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1月26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就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申请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于2026年1月27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2月11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于2026年2月12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

10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

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7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事项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晓斌孙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苏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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