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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北京市丰台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股东金李梅女士(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华光新材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相关规定,银河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银河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银河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银河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出让方出具的《关于符合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规定的承诺》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金李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身份证号码为3301021971********。

2、金李梅女士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金李梅女士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2利受限情形。

4、金李梅女士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金李梅女士为自然人,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的情形。

6、金李梅女士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减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7、金李梅女士自上市至今均为华光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银河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光新材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华光新材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华光新材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8、金李梅女士为华光新材现任董事长,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3(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银河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光新材已于2026年4月23日公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

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光新材已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光新材已出具《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询价转让的说明函》,华光新材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光新材股票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光新材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

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银河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金李梅女士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

4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银河证券认为出让方金李梅女士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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