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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380证券简称:中微半导公告编号:2026-019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86元,共计募集资金194418.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409.26万元(其中,不含税承销费为人民币98200566.0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5892033.96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184008.7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947.8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新增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IPO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公司“ IPM产线项目”,作为公司注册资金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微资芯科技(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资芯”)新开立专户,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实施专户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微半导”)、中微资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以下称为“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一”)、中微资芯(以下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和上述银行

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目前,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序号开户人募集资金用途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的余额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中微资芯 IPM产线项目 2312034919100118260 0

资阳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12034919100118260,截至2026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 IPM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

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

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谢锐楷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或甲方按

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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