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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方生物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股票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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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对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各种方式,并根据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2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等文
件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2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年 12月 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益方生物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欣苗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益方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五)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1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益方生物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八)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5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第一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2月29日。
(十一)2024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第二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6日。
(十二)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
(十四)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6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一个归属期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十六)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七)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
(十八)2026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7为2023年1月1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为2026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如在2023年9月30日(不含)后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4年1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票归属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符合归属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符合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符合任职的任职期限。期限要求。
8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确认: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1、2023年-2025年度,公司累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 IND申请归属条件之一。公司层面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共8项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023年,公司 D-2570片申请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IND并于当年 10月获得受理;
归属期
归属系数 100% 归属系数 80% 归属系数 70% 2024年,公司 D-1553片申请首 第 公司需同时满足 公司需同时满足 公司需同时满足 IND并于当年 3月获得受理;
次 三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2024年,公司 D-2570片申请授 个 1、2023-2025 年 1、2023-2025 年 1、2023-2025 年 IND并于当年 12月获得受理;
予 归 度,累计申报并获 度,累计申报并获 度,累计申报并获 2025年,公司 D-2570片申请的 属 得受理的 IND 申 得受理的 IND 申 得受理的 IND 申 IND并于当年 6月、8月及 9月限 期 请不少于 5 项; 请不少于 3项; 请不少于 2项; 分别获得受理;公司 D-2570向
制 2、2023-2025 年 2、2023-2025 年 2、2023-2025 年 FDA 申请 IND,于当年 9月获性度,累计启动8度,累计启动5度,累计启动3得受理。
股 项新的临床试验; 项新的临床试验; 项新的临床试验; 2025年,公司 D-0502片申请票 3、2023-2025 年 3、2023-2025 年 3、2023-2025 年 IND并于当年 9月获得受理。
度,累计申报并获度,累计申报并获度,累计申报并获得受理的得受理的得受理的2、2023年-2025年度,公司累NDA/sNDA申请不 NDA/sNDA申请不 NDA/sNDA申请不 计启动 7项临床试验
少于2项;少于1项;少于1项;2023年4月,公司于美国启动
4、2023-2025 年 4、2023-2025 年 4、2023-2025 年 了 D-0120和别嘌醇联合用药的度,累计完成 2 度,累计完成 1 度,累计完成 1 II期临床试验;
项对外合作项目;项对外合作项目;项对外合作项目;2023年5月及10月,公司先后
5、2023-2025 年 5、2023-2025 年 5、2023-2025 年 在中国启动了 2项 D-1553的 I度,累计营业收入度,累计营业收入度,累计营业收入期临床试验;
不低于2.0亿元。不低于1.5亿元。不低于1.0亿元。2024年1月及7月,公司先后
2 公司需同时满足 公司需同时满足 公司需同时满足 在中国启动了 2项 D-2570的临
0以下条件:以下条件:以下条件:床试验;
21、2023-2025年1、2023-2025年1、2023-2025年2025年5月及9月,公司先后
3 度,累计申报并获 度,累计申报并获 度,累计申报并获 在中国启动了 2项 D-2570的临
年 得受理的 IND 申 得受理的 IND 申 得受理的 IND 申 床试验。
第
9请不少于5项;请不少于3项;请不少于2项;
二
月2、2023-2025年2、2023-2025年2、2023-2025年3、2023-2025年度,公司累计申个
3 度,累计启动 8 度,累计启动 5 度,累计启动 3 报并获得受理的 NDA/sNDA 申
归
0项新的临床试验;项新的临床试验;项新的临床试验;请1项
属
日 3、2023-2025 年 3、2023-2025 年 3、2023-2025 年 2023年 12月,D-1553单药治疗期(度,累计申报并获度,累计申报并获度,累计申报并获既往经一线系统治疗后疾病进不 得受理的 得受理的 得受理的 展或不可耐受的KRAS G12C突
含 NDA/sNDA申请不 NDA/sNDA申请不 NDA/sNDA申请不 变的非小细胞肺癌 NDA获得
) 少于 2 项; 少于 1项; 少于 1项; NMPA受理。
后4、2023-2025年4、2023-2025年4、2023-2025年
9归属条件成就情况授度,累计完成2度,累计完成1度,累计完成14、2023-2025年度,公司累计完予项对外合作项目;项对外合作项目;项对外合作项目;成1项对外合作项目
的5、2023-2025年5、2023-2025年5、2023-2025年2023年8月,公司与正大天晴预度,累计营业收入度,累计营业收入度,累计营业收入签署《许可与合作协议》。
留不低于2.0亿元。不低于1.5亿元。不低于1.0亿元。
限5、2023年至2025年度,公司制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9160.70万性元。
股票综上,公司已完成首次授予部分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上述“对外合作项目”指临床试验产品对外授权,实现商业化(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落地。 考核目标 B。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本次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的5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如下:(第二批)的2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个人考核评价合格不合格层面归属系数为100%;4名激
励对象离职,已授予的限制性股个人层面归属系数100%0%票不得归属。
基于左述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计
算公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股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3513万股。对于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C及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求的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
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中公司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A所对应归
属系数100%与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 B所对应归属系数 80%
之间的20%差额部分共31.0880万股不能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归属共归属124.3513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应归属条件已经
10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股票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
2026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的5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第二批)的27名激励对象归属
合计124.3513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6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53名,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27名,本次股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3513万股,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股票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股票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者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股票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9114万股。本次股票作废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1(一)因离职而作废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公司确认,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2.823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据此,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234万股。
(二)因考核原因而作废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所述,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本次股票归属适用的归属系数为80%。根据公司的公告及其确认,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中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与公司层面归属比例80%之间的差额部分共31.0880万股不能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据此,本次股票归属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共31.0880万股。
2026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作废事宜。
综上所述,本次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所作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相关的文件。
随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2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批)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股票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
本次股票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
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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