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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新益昌 --%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56号

致: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10月 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5点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海旺社区兴业路瑞湾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胡新荣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

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69835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76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6名,持有公司股份

400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350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2.《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950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1%;

反对2849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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