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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新益昌 --%

证券代码:688383证券简称:新益昌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新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631757股,占公司总股本37.02%。胡新荣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宋昌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789619股,占公司总股本30.29%。宋昌宁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江投资”)系公司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1413899股,占公司总股本1.39%。春江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

4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上述减持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35275股,占公司总股本68.70%。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新荣先生,实际控

1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宋昌宁先生和股东春江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16465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1642538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159%。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新荣先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宋昌宁先生和股东春江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其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股东名称胡新荣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持股数量37631757股

持股比例37.02%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37631757股股东名称宋昌宁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持股数量30789619股

持股比例30.2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30789619股股东名称春江投资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数量1413899股

持股比例1.39%

2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1413899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胡新荣3763175737.02%人胡新荣为春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宋昌宁3078961930.29%人胡新荣、宋昌宁,已签

第一组

署《一致行动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春江投资14138991.39%人胡新荣为春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6983527568.70%—

注:上表中持有比例以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后的股份总数101646500为基数计算。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高最近一次减持情况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前期减持计划股东名称减持比例减持期间

(股)(元/股)披露日期

春江投资8361000.82%2025/1/16~2025/1/2242.70-44.002024/12/09

注:上表中减持比例以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前的股份总数102133600为基数计算。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股东名称胡新荣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60000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5903%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00000股减持期间2026年7月23日~2026年10月2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名称宋昌宁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89050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876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90500股减持期间2026年7月23日~2026年10月2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名称春江投资

3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168503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1.1496%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16465股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52038股减持期间2026年7月23日~2026年10月2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注:胡新荣、宋昌宁、春江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

超过1016465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42538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6159%。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胡新荣先生

就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4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

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宋昌宁先生

就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

5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

6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春江投资就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7(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本次减持主体中的胡新荣先生、宋昌宁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均为首发前股份。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的数量、时间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

8的情形。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同时公司及公司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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