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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新益昌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21年3月23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36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4.79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8.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226.13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泰证券”)作为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林宏金、陈胜可

联系电话010-59013963、0531-6888922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383

注册资本10213.36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C8栋(在深圳市宝安区

注册地址 福永街道和平社区荣天盛工业区厂房 A 栋第一、二层设有经营场

所从事经营活动)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 C8 栋 3 楼法定代表人胡新荣董事会秘书刘小环

联系电话0755-27085880

传真0755-2708067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新益昌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新益昌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

6、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

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年报问询函

持续督导期间,新益昌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益昌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公司已按要求回复问询函的相关问题,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责任范围内对新益昌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1、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新益昌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瑞湾大厦”,主要系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以及结合公司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实现统筹管理和深度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等目的所进行的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中泰证券认为新益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相关募投

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新益昌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结项,同意调整“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将“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由43095.08万元调减至24951.61万元;将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由28376.08万元调减至17482.18万元,同时进行结项,并将节余的11195.91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中泰证券认为新益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707.20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将继续履行对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宏金陈胜可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洪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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