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障股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的;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薪酬结构合理,绩效薪酬占比符合监管要求;
(五)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和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公司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总额决定机制、标准和支付
第六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第九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
职或解任等原因离任的,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
(六)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