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及附属公司(“本集团”)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二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三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全面落实环境、社会及管治策略及相关工作。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可设秘书一名,负责协助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环境、社会和管治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的制定
1.制定及通过本集团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并就相关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及
2.识别对本集团运营及/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权益构成重大
影响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事宜。
(二)审视环境、社会及管治愿景、策略及架构的实施
1.审视本集团就环境、社会及管治以适当标准作为指标所采取
的行动及达成情况,制定评价目标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2.监察与本集团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并确保设有相
关政策有效促进本集团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及保护本集团声誉;及
3.审视环境、社会及管治的主要趋势以及有关风险和机遇,并
就此评估本集团环境、社会及管治有关架构是否足够及有效,于必要时采纳并更新本集团环境、社会及管治的政策并确保
该等政策与时俱进,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其他
1.审阅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年度报告,同时建议具体行动或决策,以供董事会考虑,以维持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完整性;及2.确保公司在年报中载有或独立发布之董事会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企业管治守则(载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载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2)编制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本集团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九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及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
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秘书、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环境、社会及管治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但非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能(包括独立法律及专业顾问意见的资源),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