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微透”、“公司”或“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泛亚微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60895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149.87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45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6]57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露点控制器(CMD)产品
121288.1511935.40
智能制造技改扩产项目
低介电损耗 FCCL 挠性覆
226018.1121574.55
铜板项目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429.1815440.93
4补充流动资金18199.0018199.00
合计85934.4467149.88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7805号《鉴证报告》,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772.47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772.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自筹资金预先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置换金额金额投入金额露点控制器
(CMD)产品
121288.1511935.40772.47772.47
智能制造技改扩产项目
合计21288.1511935.40772.47772.4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93.87万元,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52.75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52.75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投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总额拟置换金额入金额
21承销及保荐费用547.1747.1747.17
2审计及验资费用100.0072.0072.00
3律师费用28.3018.8718.87
4评估费5.665.665.66
5其他发行相关的费用12.749.069.06
合计693.87152.75152.75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72.47万元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人民币152.75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
3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7805号,认为泛亚微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泛亚微透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啸天张晓伟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