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验资报告····································································第1—2页
二、附件········································································第3—20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第3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第4—5页
(三)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第6-16页
(四)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7页
(五)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8页
(六)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9-20页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57号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26年2月5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000000.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91000000.00元。根据贵公司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860895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08958.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608958 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00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671498724.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6年2月 5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608958股,应募集资金总额671498724.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38679.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4560044.7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捌佰陆拾万捌仟玖佰伍拾捌元(¥8608958.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55951086.78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000000.00元,
第1页共20页实收股本为人民币91000000.00元,未经本所审验,于2025年7月7日办理工商变更。截至2026年2月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08958.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99608958.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银行询证函扫描件
4.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6.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第2页共20页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截至2026年2月5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认缴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股份性质占注册资本次增加出资比例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金额金额金额本总额比额金额
(%)(%)总额比例(%)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境内法人持股67738426.80677384267738426.80
境内自然人持股18351161.84183511618351161.84
小计86089588.64860895886089588.6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91000000100.009100000091.3691000000100.009100000091.36
小计91000000100.009100000091.3691000000100.009100000091.36
合计91000000100.0099608958100.0091000000100.00860895899608958100.00
第3页共20页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04000102)公司变更(2015)第10190002号)批准,由常州市泛亚微透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取得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250842753X 的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000000.00元,折股份总数9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1000000股,占股份总额的100%。根据贵公司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860895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08958.00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608958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8608958.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号),贵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608958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71498724.00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08958.00元,每股
面值1元,折股份总数9960895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8608958股,占股份总数的8.6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9100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91.36%。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第 4 页 共 20 页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60895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8.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671498724.00元。坐扣承销费4800000.00元、保荐费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66198724.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汇入贵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56425721、中国
光大银行开立的账号为76640180801599522、华夏银行开立的账号为
13156000000231326和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1105039819100244382的人民币账户内。
另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466981.11元、预
付的保荐费471698.11元以及加回坐扣承销保荐费的进项税300000.00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664560044.7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860895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55951086.78元。贵公司已于2026年2月5
日以第21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
91000000.00元,本次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99608958.00元,其中,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8608958.00元,占注册资本的8.6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100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91.36%。
四、其他事项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6938679.22元,实际发生发行费用总额为6938679.22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内容不含增值税金额(元)
1承销、保荐费5471698.11
2审计验资费1000000.00
3律师费283018.86
4评估费56603.77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127358.48
合计6938679.22
第5页共20页附件3工商银行
第6页共20页第7页共20页第8页共20页光大银行
第9页共20页第10页共20页第11页共20页第12页共20页华夏银行
第13页共20页第14页共20页民生银行
第15页共20页第16页共20页附件4
本复印件仅供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57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7页共20页附件5
本复印件仅供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57号报告
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8页共20页附件6
本复印件仅供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
5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赵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9页共20页本复印件仅供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
5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吴晨希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
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