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 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二十、其他说明的事项 ......................................... 15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5
4-1-1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信科移
指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动、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信科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湖北长江 5G 基金 指
伙)
国开制造业基金 指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国开科创 指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PT CICT MOBILE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信科移动印尼 指
INDONESIA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Ali Budiardjo Nugroho Reksodiputro于 2026年 8月 27日就信科《境外法律意见指 移动印尼出具的《Legal Opinion on the Overview of PT CICT书》Mobile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ndonesia》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说明书》 指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预案》 指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分析报指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历次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历次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历次修订《证券法律业务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规则》《第 12 号编报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指则》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期货法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适用意见第 18 指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号》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公司章程》 指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1-2法律意见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律师工作报告 指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4-1-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 12 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4-1-4法律意见书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审核问询对本法律意见书和
4-1-5法律意见书
/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同意本次发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1-6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查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
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每股 1.00 元,定
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
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
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4-1-7法律意见书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
信产业化项目、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研发项目、6G 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明确,募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具体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
4-1-8法律意见书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要求
根据《募集说明书》《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期末,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中国信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北长江 5G 基金、国开制造
4-1-9法律意见书
业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国开科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主要股东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信科,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经查验,发行人已就 2022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后发行人未发生股本变动情况。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主管行政机关登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信科移动印尼依据印尼法
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已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在印尼的经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三)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就其经营的业务取得了相应的许可及资质证书。
(五)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10法律意见书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本所律师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
(二)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
易条件不存在对发行人显失公平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四)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
(二)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所
拥有和/或使用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查封、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权利行使的情形。
(三)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所
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屋存
4-1-11法律意见书
在的瑕疵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查验,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主要为采购合同、销售
合同、借款合同、专利许可合同,具体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 正文”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
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 正文”之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所述交易外,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四)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经查验,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
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查验,发行人已就首发上市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履行的法律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后发行人未发生股本变动情况。
(二)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三)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1-12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查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
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对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废止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合
法程序产生,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个人原因、工作调整或者取
消监事会设置所致,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三)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
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1-13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期末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
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
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
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
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
方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空天地一
体化移动通信产业化项目、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研发项目、6G 研发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产业化项
目、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研发项目、6G 研发项目已取得备案手续;空天地一
体化移动通信产业化项目、空天地一体化移动通信研发项目、6G 研发项目不属
4-1-14法律意见书
于环评审批或备案范围,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经查验,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查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截至报
告期期末尚未了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经查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存在的、截至报告期期
末尚未了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其他说明的事项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7-1 规定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1-15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4-1-1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喻永会
经办律师:
都 伟
经办律师:
李长红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