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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6)第008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所”)接受广东嘉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信达及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

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法律意见书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信达及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4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1221号”《关于同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以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57800000股,并已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嘉元科技”,股票代码“688388”。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321639136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一照多址)法定代表人杨剑文

注册资本42623.9162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1-09-29至无固定期限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

属压延加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经营范围储支持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

装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物业管理。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2026年7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主要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

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内

部审议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1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1条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第7.6.1条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范围

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14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等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全部解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549543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59907307股的0.08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有效的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约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5.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处置;法律意见书

9.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0.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2.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3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为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已经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十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八)项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5条的规定。

2.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公司已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

股份额、所占比例及其他员工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前述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第7.6.2条的规定;

3.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4条的相关规定。法律意见书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和

审批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其他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其他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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