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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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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

(十)上证 e 互动。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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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例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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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四)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五条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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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须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报备,并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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