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邹海燕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邹海燕,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理工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文凭、荷兰欧洲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EMBA),欧洲城市大学(原巴黎城市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DBA);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英国财务会计
师、国际会计师、印度成本会计师、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历任广东省财政厅主任科员,香港 KPMG国际会计师行高级审计员,香港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百粤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康元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广东高域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香港国际会计师公会、香港华人会计师公
会、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等专业机构和大学担任培训导师;兼任香港理工大学企业发展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聘教授。现任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大健康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2211.HK)、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06908.HK)独立
非执行董事,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12.SH)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报告期内,
本人亲自出席各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与内部规范,恪守勤勉监督义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与公司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掌握经营动态,仔细审议每项议案,并对定期报告进行了细致审阅。基于本人的会计专业背景,在审阅过程中重点聚焦财务数据的合规性、准确性以及会计准则的适用情况,就财务稳健性及财务相关风险防控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本年应其中:是否连续亲自委托姓名参加董以通讯缺席两次未亲出席股东大会出席出席事会次方式参次数自出席会的次数次数次数数加次数议邹海燕77100否2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本人召集并参加共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研究相关议案,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就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等进行讨论。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应参加会议次数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审计委员会66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的审议中,本人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必要性以及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确保全体股东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尤其重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会计专业人士,依托自身的会计专业背景与实务经验,高度重视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已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多次沟通。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定期听取和审阅了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年度报告审计前沟通会议,与注册会计师就关键审计事项、财务报告风险防控等进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较好地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2025年半年度科创板集体业绩说明会、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与股东面对面沟通,接受股东的质询,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就公司业绩、治理运作、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致力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五)现场工作情况以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内部控制专题会议等,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听取公司相关汇报,了解和深入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发展态势;利用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问题进行问询
了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针对资金管理、内控建设等关键环节提出方向性指导意见。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为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设置了专用的办公场所,建立高效畅通的沟通机制;在会议召开前,公司及时准确传递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为我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于
2025年4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增资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变更全资子公司增资方案系基于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及核心骨干员工自身资金情况而做出的决策,有助于促进公司消费者健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于
2025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基于公司沈阳分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及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房屋租赁价格以市场行情为依据,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了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李大巍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敏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刘敏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核查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薪酬体系的规定。该事项于2025年5月7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成就、行权价格调整和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履行勤勉义务,深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严谨行使表决权,确保董事会决议的科学性与合规性,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在整个任期内始终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强化履职担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始终以保障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严守合规经营底线与风险防控要求,通过积极、深入地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助力公司治理机制的持续优化。
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2025年对我工作中给予的配合与支持,谢谢!独立董事(签名):
邹海燕
2026年4月21日



